PPP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对研究涉税问题至关重要!


来自:桃子说税     发表于:2019-10-27 19:55:26     浏览:372次

最近,一直在研究PPP项目税收问题,咨询过事务所、也请教过税务局,更有自己深入的思考。

关于PPP项目税收,目前国内没有明确税法文件作出专门规定,实践中各地都是企业和税局协商,原则上只要能找到相关税法文件套进去就可以,由于可以被套用的税法规定不止一个,所以争议就来了。正因为有争议,才有无限遐想的空间!

有人说社会资本方对PPP项目资产拥有所有权,真的出乎我的意料,如果社会资本方对PPP资产拥有所有权,那税务事项就没有争议了,因为按照税法规则你那就是在卖资产,卖资产咋缴税税法有明确规定,还沟通个屁啊!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社会资本方对PPP资产拥有处分的权利吗?没有处分的权利就不具有排他性,不符合自物权(所有权)的定义!

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为政府建设的PPP项目资产是不是专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是否包括项目公司(SPV)?莫非你的项目公司(SPV)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我们做判断一定要基于实质,不是想当然,更不是推理!不要一看到合同中说“资产无偿移交”就认为社会资本方有所有权,合同中其实已经告诉你只是拥有特许经营权,只不过没直接告诉你不拥有所有权而已。

社会资本方恰恰是因为不拥有资产的所有权,才有和税局协商的空间,按经济实质去套用税法规则,有建筑服务口径,管理服务口径,贷款服务口径,还有代建口径,有全额或差额,进项可以抵扣或不可以抵扣,等等,不同口径之间税额差别巨大!!!不是一次两次交锋就能搞定的,也不是只和当地税局谈就可以的,因为不确定性太大,必须控制风险!必须不交冤枉税!

PPP涉税问题,本来是非常复杂的高端涉税业务,就连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都是团队在运作,没想到有些人确把他看的非常不屑,外行人永远也指挥不了内行人的,你看到的只是一个点,内行人看到的是面,没有专业的税务知识和经验,是无法形成系统的税务思维的,在专业的税局面前,还是老老实实研究透税法和合同经济实质吧!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永远没错!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NewPPP小编欢迎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

上一篇:山西省2019年第三季度PPP项目分析——中标社会资本方统计情况(一)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