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采购应打破垄断放宽准入


来自:中国PPP基金     发表于:2019-11-06 18:15:40     浏览:296次

10月29日—30日,第五届中国PPP发展(融资)论坛在河南郑州成功举办。在其“项目采购”分论坛上,与会嘉宾一致认为,PPP项目采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打破垄断、放宽准入、鼓励竞争,支持民企、外资参与PPP项目;要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满足实践需要;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平等合作、诚信守约、风险分担,实现互利共赢。

  

亚洲开发银行首席法律顾问FionaConnell认为,有效的项目采购需要满足三个“P”,即目的(Purpose)、准备(Preparation)以及有利的竞争(PowerfulComPetition)。其中,目的包括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银团专家的帮助、PPP对政府支出的影响;准备包括物有所值评价、绩效标准、专业合同包以及对于质量服务的支付对价;竞争则包括真实、广泛、中立、公平、透明等因素。

  

大连市财政局调研员张天弓对传统政府采购与PPP项目采购的共同点和差异性进行了对比分析,提出PPP项目采购是普通项目采购的加长版、集成版、升级版、创意版。未来采购领域改革,一要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二要建立中国的采购标准化体系;三要增强公众话语权。

  

北京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任宇航认为,应注重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之间的平等性,减少对社会资本方的行政干预。双方应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开展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遵循项目利益最大化原则,明确项目的边界范围,界定双方权利义务。

  

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陈晓毅表示,央企在参与PPP过程中,具有工程质量高、服务周期长及运营服务水平高等方面的硬优势;还拥有较高水准的治理规范、产业报国的理念情怀和环保绿色的运营理念等方面的软优势。利益相关方应做到风险共担,严守契约精神,落实各项承诺,促进PPP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台湾环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孔繁琦结合台湾及国际PPP案例指出,在采购环节中,除非项目内部收益率(IRR)或者自偿率较高,否则较难吸引优良社会资本。如发生契约变更,建议根据合同中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和除外条款,通过协调委员会或者利用仲裁机制对契约进行调整。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卫东认为,PPP项目采购在项目实施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PPP项目采购不同于一般的政府采购行为,如何明确PPP项目采购的性质,满足PPP项目的需要是至关重要的。目前,尚未有针对PPP项目的立法,而现行的法律制度并不能完全适用于PPP项目的采购,亟须各方探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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