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PPP)适用范围简析


来自:PPP门户     发表于:2016-08-18 23:35:00     浏览:817次

         PPP适用的项目具有一定的特点,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适用于PPP。本文简要介绍国内外关于PPP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

一、 国内相关规定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国家层面立法对特许经营的适用范围做出规定,仅某些部门法规或地方法规中有所涉及。如1997年国家计委和外汇局发布的《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发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及地方政府在2002年至2010年前后出台的一些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办法等。

 

        从我国地方政府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或条例来看,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将适用的项目列举出来,甚至再加上一个兜底条款,以使得适用范围更加全面,但这些条款很多提出的特许经营范围很狭窄,已经大大落后于实务了。此外,列举的作用是有限的。它至多能体现政府对于某些行业应用PPP的鼓励,提示政府可以将一些项目进行PPP的招标,提示企业可以主动提出PPP项目。

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柬埔寨和台湾地区对PPP的适用范围都作了列举。采用的是完全列举的方式,遇到没有列举到的项目,可以直接不考虑采用PPP,节省时间,但有可能浪费物有所值的机会。同样,完全列举也能起到部分正面清单的作用。

        国际上更主流的做法是通过强调PPP项目的一般特点,以及PPP是否能够更好地提供物有所值(Valuefor Money)这两点来反映出PPP的适用范围。很多国家和地区并未明确限定PPP的具体适用范围,而仅仅是通过对PPP的定义以及评估项目是否适用PPP的方法,从另一个角度间接表达出适用范围。

三、小 结

        1. 从设施数量上看,道路、通信、电力、水供应、卫生、路灯等项目的数量大,适于采用PPP。

        2. 从技术复杂性上看,健康、航空、通信、科研等项目需要复杂的技术,不太适用。一般而言,技术可靠的项目较适于采用。

        3. 从收费的难易程度上看,基于消费的一般性公共服务的收费(例如,铁路、航空、水路、海运、电力、水供应等)比纯公共服务(例如,国防、社会安全、司法、卫生等)更为容易采用PPP。一般而言,收费越容易,外资或民营企业介入的程度越高。

        4. 从生产和消费的规模上看,城市运输、水供应、路灯等项目的区域性较强,即这些项目局限于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而项目的区域性越强,引入外资或者民营资金应用PPP的可能性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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