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卓远PPP观察:应控制相关产业对政府的依赖


来自:PPP门户     发表于:2016-08-31 16:10:00     浏览:343次

      如今,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化成为各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发展趋势,作为WTO诸边协议之一的GPA,承担着促进成员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的重任,目前我国也在积极地推进加入GPA的谈判进程。

  但现实是,基于我国相关产业对政府的高度依赖,如何确保加入GPA之后在一个较为公平的市场环境中提高产业的话语权和议价力,进一步确保我国产业的竞争优势,成为当下须臾不得不面对的话题。

  对此,南京卓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卓远)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范围、开放程度及开放时间等方面将与GPA参加方(尤其是发达国家)形成复杂的博弈局面,要汲取相关经验,在走向国际市场的同时尽可能维护我国利益。

  作为国内PPP领域内的卓越品牌——南京卓远有着丰富而专业的PPP项目操作经验,基于GPA所坚持的公平、公正与透明原则,南京卓远认为我国PPP的发展要借鉴GPA,使得我国的PPP采购能够与GPA进行有序接轨。

  

  GPA实际参与方已达45个

  

  WTO《政府采购协议》(GPA,GovernmentProcurementAgreement,下称“GPA”)是WTO框架下的诸边贸易协定之一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AgreementEstablishing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附件之一,其主要是为了促进成员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GPA由WTO成员方自愿签署,其仅对签署协议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另外,任意国一经确立申请加入GPA,便应同参加谈判的其他成员国进行商谈,以确定彼此间可接受的使用国民待遇原则的采购实体、采购范围及服务项目。

  截止2015年8月底,GPA共有17个成员国,美国、加拿大、欧盟、荷属阿鲁巴、瑞士、冰岛、挪威、以色列、日本、韩国、新加坡、亚美尼亚、黑山及新西兰等国家与地区加入了该协议(欧盟委员会及其成员国视为一个WTO成员,因此GPA实际参与方共有45个)。

  加入GPA谈判的主要内容集中于政府采购主体、采购开放范围及各行业开放的门槛价格等内容。经过多轮修改,2011年12月,WTO部长级会议通过了GPA新文本,各方也就新一轮出价达成一致。2012年3月,WTO政府采购委员召开正式会议,一并颁布了GPA新文本,即我们现在熟知的2012版和各方新一轮出价。2014年6月,经全体参加方的三分之二成员通过,GPA新文本(2012版)正式生效。

  

  GPA具有四个基本原则

  

  南京卓远认为,“GPA作为WTO框架下的诸边贸易协议之一,其建立宗旨和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WTO基本原则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具体化。”

  通观GPA协议,其全面贯彻了两个宗旨:首先,各国政府应通过建立高效的多边框架,以保障政府采购在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并实现国际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及扩大、协调世界贸易公平运行;其次,GPA通过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促进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在此基础上,GPA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非歧视原则、公平原则、透明性原则及国民待遇原则四个原则。

  1、非歧视原则:协议中明确提出不得“因(某供应商)具有一定的国外附属性和占有一定国外所有权,而对在当地设立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化待遇,也不得以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来自任意其他参加方,而对该当地设立的供应商进行歧视。”这意味着各成员方之间不得因不同国别或所有权成分等因素而采取差别待遇。

  2、公平原则:GPA条例中,明确提出应依据条文建立通知、磋商、监督和争端解决机制,并按照条文规定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另外,协议还突出指明了有关缔约方应考虑发展中国家及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通过提供诸如技术援助等的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以保证公平。

  3、透明性原则:透明性原则作为GPA基本原则中的重要条款,其要求公开竞争条件和采购程序,以使合同的授予具有透明性。具体内容包括公布所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公布招标的规章和程序,以及解释未中标的原因等[]。在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价格优惠计划中也明确规定“优惠及其在采购中的应用在意向采购公告中做出明确描述”。

  4、国民待遇原则:GPA条例将国民待遇原则引入了政府采购领域,要求各成员方应保证无条件地对来自其它成员方的供应商提供不差于向本国供应商所提供的待遇,也不低于向任何其它供应商提供的待遇。这不仅能保证充分的国际竞争,还能在政府公平采购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公共资金。

  

  GPA的框架及主要内容


  作为实现WTO成员国政府采购贸易自由化的诸边协议,GPA主要体现了国际贸易自由的目标,在非歧视、透明及国别平等的基础上,建立了公平公开的政府采购竞争规则和保证政府采购程序有效实施的机制。GPA主要包含正文及附录两大部分内容。

  1、正文部分

  GPA正文包括序言及22个协议条款,主要包含了宗旨及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协议例外、采购方式及程序、技术规格、国民待遇与非歧视待遇、法律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在适用范围方面,GPA主要从协议适用的采购主体、采购对象、采购估值等方面来进行说明。协议适用的采购主体主要是成员国进行谈判和承诺进行约定的各级政府实体及其它机构,包括中央政府实体、次中央政府实体及其它实体。采购对象主要是协议中限定的政府采购所需的货物、服务和建筑服务项目。特别提出的是,协议中明确指出各成员方中央政府的采购额若超过13万特殊提款权(SpecialDrawingRight,下称“SDR”),其采购均适用于GPA;而对于次中央政府实体和其它实体的采购额则没有明确的限定。另外,由GPA设立宗旨可知,其是为了使得成员国实现贸易自由化,因此,GPA的适用范围较广,其适用于“任何契约形式”的采购,包括购买、租赁、分期付款购买以及产品与服务联合等形式,这远远超出了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除此之外,GPA第三条款对例外情况进行了规定,比如涉及国家安全或国防目的的采购由于触及到本国的安全利益而受到保密保护,这在一方面也反映了GPA的非歧视性。

  在采购方式的规定方面,GPA为打破政府采购的国内贸易保护剂恶性竞争,要求各国采购主体以价格和质量而非其它非商业性因素为标准,规定了三种方式: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这样有助于建立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同时,为体现“非歧视采购”的宗旨,GPA中第10条“技术规格和招标文件部分”规定,采购实体不得排斥竞争及对国际公平贸易造成一定壁垒,并通过国际标准及国家技术法规、国家标准和建筑规范来约定其采购的技术标准,这足以体现GPA的公平性及规范性。

  在保障制度方面,作为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核心手段,其通过适用特定的规则去保护在采购过程中正当权益受损的一方、制裁破坏公平并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从而保障采购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第三方的权利,从而保证政府采购的正常运作及其所体现的政府职能与预期的最终实现。GPA第19条规定了通过磋商、仲裁等方式修正提议;第20条明确了谈判的成员方不论是否违背GPA,都应通过磋商和争端解决尽力找到双(多)方满意的解决方案。同时,为保证各国的政府采购能在公平透明的情况下进行;GPA第21条还规定了“应建立每个参加方代表组成的政府采购委员会”,以与参加方协商GPA的运行及推进事宜,及审议GPA的执行情况。

  2、附录部分

  GPA附录包括四小部分内容:附录一作为GPA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规定了各参加方适用于本协议的市场开放出价清单,由7个附件组成。

  附件1、附件2与附件3依据参加方采购实体分类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各采购实体的采购项目及门槛价。采购实体指通过缔约国之间的谈判,最终确定向GPA其它成员国开放的采购实体。根据GPA和谈判情况,采购实体具体可分为三类:中央采购实体及次中央采购实体及其它采购实体,其中,根据各国的采购清单情况可知,次中央采购实体主要指地方政府,其它采购实体主要指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采购项目即采购对象,包括货物、服务和建筑服务三类,其中,建筑服务和我国《政府采购法》中的工程类似。在GPA出价清单中,规定相应的具体采购项目必须通过谈判确定,实践中参加方的做法通常是通过设置门槛价,选取门槛价以上的项目对GPA成员国开放,根据采购实体层级不同,门槛价的设置也呈梯级变化。

  目前,GPA成员国的门槛价基本一致:中央政府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为13万特别提款权,建筑服务项目门槛价为500万特别提款权;次中央政府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为20万特别提款权,建筑服务项目门槛价为500万特别提款权;其它采购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为40万特别提款权,建筑服务项目门槛价为500万特别提款权。值得注意的是,门槛价并非必须按照GPA本身的规定来,须通过缔约国之间的谈判来最终确定。

  附件4、附件5及附件6分别用于规定货物、服务及建筑服务的项目清单,附件7则为所有附录的总备注。由于成员国之间的国情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根据GPA

  协议中的备注主要用于各签字国解释说明和豁免及例外的情况,例外采用附件后备注及总备注两种形式说明。

  附录二到四为各缔约方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刊物清单。其中,附录二为各参加发布政府采购招标和中标信息的出版物介绍,附录三为各参加方发布合格供应商信息的刊出版物介绍,附录四为各参加方发布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司法判决、采购程序等信息的出版物介绍。

  

  面临GPA框架下国际产业的冲击

  

  如今,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化成为各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发展趋势。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成员,其时仅以观察员的身份参与GPA。为履行加入WTO时的承诺,我国于2007年底提交了加入GPA申请书及初次出价清单,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加入GPA谈判工作并开始履行国家承诺。

  2008年,我国向WTO提交了关于政府采购法律体制的国情报告;2009年,我国提交了加入GPA出价思路图;2010年至2016间,我国共提交了六份GPA修改出价清单,每份出价清单都对前一次出价做出了重大改进,我国GPA出价谈判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作为我国PPP咨询服务机构百强之一的南京卓远,一直以提供城镇化发展问题综合解决方案为己任,研究并参与了诸多GPA公用事业领域的工程项目。

  南京卓远认为,现今我国在GPA出价清单中虽然对附件一中的行业开放程度及采购门槛价进行大量调研及分析,最近我国提交的第六次出价清单的行业开放程度及采购门槛价规定也较第一次出价清单做出了相当的妥协,但在法律体系方面尚有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这促使我国行政体制及市场体系尽快完善,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采购制度并与国际规划充分接轨,同时通过发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带动产业企业的创新提升。

  相较于已具有200多年发展历史的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而言,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加之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期,未来政府采购市场空间无限,因此,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范围、开放程度及开放时间等方面将与GPA参加方(尤其是发达国家)形成复杂的博弈局面。

  南京卓远指出,“加入GPA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将对我国及区域产业、经济发展产生双方面的影响。一方面,这将激励我国相关产业行业在全球市场扩张的背景下不断进行自主创新及产业升级提升,但另一方面,由于缺少了对内政策机制的保护,这也将使得上述行业企业面临GPA框架下国际产业经济环境的冲击和更大范围内的企业竞争。”

  我国加入GPA之后,国内部分产业行业的市场将面向国际打开,在短期内发达国家从中获得的利益将远大于我国产业发展获得的收益。从城镇化建设发展历程出发,2015年我国的城镇化率为56.1%,尚处于S形曲线的快速发展阶段,政府采购市场发展空间巨大;而发达国家的城镇化建设已基本完成,政府在基建方面的采购需求远远小于我国,从这点出发,我国加入GPA之后,发达国家在短期内将获得更多利益。

  其次,就我国产业发展水平而言,国内产业的收益除了依赖自身的竞争力之外,还与产业对政府的采购依存度相关,自身竞争力越强,对政府的采购依存度也越大,产业的收益也越大。对于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产业来说,加入GPA能在扩大自身发展空间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产业的竞争力;对于竞争力较弱的产业,应暂时通过门槛设置和过渡期设置对该产业企业采取保护措施,直至产业竞争力满足一定条件和水平时再加入GPA参与国际竞争。另一方面,产业对政府越依赖,越不利于提升产业自身的竞争力。因此,为了使得更多产业在加入GPA后能尽快活力,产业对政府的依赖度应加以控制,同时应适应市场主导的自由竞争环境并求得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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