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收益权价值的评估方法


来自:北大pe投资联盟     发表于:2016-10-21 22:18:17     浏览:49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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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PPP项目收益权价值评估业务,需要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PPP项目收益权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项目未来净现金流进行折现,确定 PPP项目收益权的评估方法。收益法的具体方法一般为现金流量折现法。

(一)对未来净现金流进行预测,需要以 PPP项目合同为基础,考虑宏观和区域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的影响,还需要考虑 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赔偿条款、担保条款、提前终止条款对净现金流的影响。

(二) PPP项目的收益期通常是有限的,且与 PPP项目合同约定的合作期一致。

(三)折现率的确定,需要基于未来净现金流的不确定程度,并考虑 PPP项目合同、风险分配方案、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收益率以及所在行业、被评估单位的特定风险等因素的影响。

(四)对最后一期的净现金流进行预测,需要考虑 PPP项目合同的移交约定、可收回的营运资金、未偿还的借款以及移交过程中的成本费用等因素的影响。对于项目公司或项目中可使用期限或者经济寿命长于收益期且无需移交或有偿移交的资产,需要考虑此类资产在收益期结束时的价值对 PPP项目收益权价值的影响,将此类资产在

收益期结束时的价值纳入最后一期的净现金流之中。

PPP项目收益权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 PPP项目公司或者可比 PPP项目收益权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 PPP项目收益权的评估方法。市场法的具体方法一般为交易案例比较法。

PPP项目收益权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是指通过评估 PPP项目公司或者项目的表内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 PPP项目收益权的评估方法。

以项目公司或者项目持续经营为前提对 PPP项目收益权价值进行评估时,收益法一般为必选方法,通常不将成本法作为惟一使用的方法。当 PPP项目公司或者项目的合同权益、其他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的资产难以识别并单独评估时,不宜选用成本法。

对同一 PPP项目收益权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需要对各种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结合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采用定性或者定量分析方式形成最终评估结论。对模拟 PPP 项目收益权,原则上需要采用收益法评估结论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政府和社会资本模式(PPP)实战型高级研修班第21期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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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地点:北京-北大科技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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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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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研究院教授、建设管理系常务副主任,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国际工程专家,新加坡国立大学兼职博导,一直从事国际工程项目管理、BOT/PPP项目和风险管理等教研和咨询。


周兰萍

财政部PPP中心专家,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暨轨道交通法律专家库成员。先后为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建八局、保利置业、浦东新区政府、长沙市政府等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是国内较早涉足BT/BOT/PPP、EPC等模式法律实务以及FIDIC合同文本运用的知名专家。


杨荣南

武汉大学战略研究中心战略研究员,现任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兼投资部、企业发展部长。长期从事房地产及基础设施投资工作,拥有丰富的大型地产项目、基础设施PPP投资项目开发和管理经验,先后成功开发了武汉鹦鹉洲长江大桥项目等多个国务院首推的示范PPP项目。


尹 昱

高级经济师,建设银行专职培训师,财政投资评审专家,美国Tarleton State University MBA,曾在香港投资银行建银国际工作,现为建行某省分行投资银行部高管。国内金融业最早从事PPP项目的融资人员,早在1995年即与国外银行一起参与中国首个中央部委直接参与的山东日照BOT电厂的有限追索项目融资。


陈 民

财政PPP中心专家,专长于城市开发PPP和投融资管理。在新城、产业园区、轨道交通、环保、等领域有十余年的专业服务经验,曾在北京、上海等多个省市的大型城市开发项目中主持投融资顾问工作,服务客户包括国开金融、中铁、中国交通等大型城市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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