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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PPP知乎     发表于:2017-01-02 13:10:43     浏览:563次

作者: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风控法务部总经理 王忆南

逐个击破:一带一路PPP项目重点问题分析

——组建PPP项目公司之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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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D项目位于一带一路沿线国E国(中东地区),PPP项目公司由发起人集合全球共7家股东合资组建,取得了该国地方政府一交通运输类基建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经营期限为50年;经营方式为BOT(建设-经营-转让);付费机制为使用者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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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特点

D项目特点之一为股东众多,包括项目发起人在内总计7家股东。其中发起人也是公司相对控股人占股35%,其余6家各占股比5%-20%不等,未形成单一大股东。

D项目确立之初,发起人集合了全球6家企业合资设立项目公司(主要为D项目运营期的付费方),旨在整合产业链多方资源,保证项目公司在运营期享有稳定的营业收入。但随着项目进展,股东众多的弊端开始逐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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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问题

1、股东众多导致公司容易陷入决策僵局

根据D项目公司章程,特别股东大会(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需占股比70%以上股东出席才能有效召开,而只有通过出席会议75%以上股东同意,特别股东大会决议才能生效,其中涉及项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则生效比例将达到91%,这意味着任何重大决策至少需要4方股东同意。

而在D项目中,各方股东又均存在自己的利益诉求,当项目遭遇不确定因素时,例如融资困难等,很难保持一致意见。这就导致特别股东大会的决议常常无法生效,项目公司建设经营容易陷入僵局,甚至导致工程延期等状况的出现。

2、多元化股东背景导致股东间容易发生沟通不畅

D项目中,总计7家股东跨越了全球3大洲,包括欧洲、美洲、中东以及中国,在商事理念和商业惯例上存在很大差异,例如中东地区国家,由于宗教信仰在市民社会甚至法律体系中占主导地位,而商事规则较为薄弱,商业交往以个人信用为主,对书面法律性文件的重视程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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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建议

1、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股权结构和股份性质

如何选择出资比例,一直是一个困扰着投资人问题。在中国,PPP项目公司的主体一般较为简单——政府方或社会投资人,股东数量也基本不超过3家。但一带一路或其他海外PPP项目,往往资金规模更大,甚至部分基建工程的总投资动则超过10亿美金,按照自有资金30%的比例,则项目公司股东需要出资3亿美元,折合人民币近20亿元。这对于多数企业而言,现金压力较大,也一定程度上导致海外PPP项目直接或间接股东较多,股权分散。

建议原则:保证项目公司决策权集中、收益权分散。

基于一带一路PPP项目公司可能出现的股东众多之问题,笔者建议社会投资人通过合理设置项目公司股权结构以及灵活运用各类不同法律主体等,使得项目公司在出资充裕的基础上,实现有效决策。

具体建议:

(1)合理设置项目公司股权结构

建议社会投资人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在PPP项目公司中的股权结构:对于处于相关建设经营行业强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具有丰富的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具备卓越的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而言,可以考虑以绝对控股的方式(超过51%股权)投资项目公司,以此全面把握项目公司决策权,防止出现公司僵局。

而对于不具备PPP项目相关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只是项目公司供应商、付费方或其他产业链关联方之企业,基于项目公司运作经验缺乏,突发情况处理能力不足等,建议仅作为财务投资人参股项目公司。以项目本身是否具有长期可持续的盈利空间,作为投资的先决条件,无需享有控制性或绝对的项目公司决策权。

同时,对于具有共同背景、甚至隶属于同一集团或控制人之下的企业,建议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使一致行动人的股比达到51%以上,最终实现至少一方股东具有经营决定权的局面。

(2)灵活运用非公司制法律形式

社会投资人投资PPP项目公司,传统的做法是直接作为项目公司股东。但目前,随着股权投资基金等非公司法律形式在PPP领域的不断推广,基金、联合体等各类组织开始逐渐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因此建议社会投资人灵活运用各类非公司制法律形式,借助不同的法律主体参与一带一路PPP项目。

以夹层型股权投资基金为例,社会投资人作为基金劣后级LP,通过引入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资金作为优先级LP,以此放大杠杆效应,进一步降低其资金压力。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以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性文件中一般会约定GP作为基金管理人——GP虽然未出资或者仅小额出资,但在合伙人会议、投决委等决策机制里却占有决定性地位,甚至在部分口径下,可能被视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控制人;而LP往往只享有一票否决权。该种情况下,基于投资一带一路PPP项目的专业性,建议选择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投资形式的社会投资人,挑选具备相关专业经验和项目积累的基金管理人,避免遭遇重大投资风险。

(3)有效区分项目公司股份性质

中国的PPP项目公司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同股同权,不存在优先股和普通股。但在英美法系国家,股份性质的多样性特点较为明显,也更为普遍,甚至针对优先股都区分A级、B级等,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因此建议社会投资人在参与一带一路PPP项目时,事先确认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是否允许项目公司设定不同股份,如果允许,则可根据自身实际,在决策权和优先分红等因素之间进行选择,确定不同的股份性质以及对应的股比。

2、统一沟通方式,完善沟通记录

建议原则:留痕化沟通方式

D项目中由于牵涉的国家地区较多,同时其中涉及商业体系尚不完善、商事信用尚不健全的国家(包括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导致股东之间沟通不畅,甚至对重大问题的承诺时常无法有效兑现。

因此,建议中国企业投资一带一路PPP项目时,在全球化股东的环境中,尽可能保证沟通方式统一、沟通记录书面化。

具体建议:

建议使用书面方式沟通商务信息(包括电子邮件,但不建议使用私人聊天工具),以此保证项目进程留痕。甚至可以针对每一次会议,包括电话会议等,起草会议纪录,让各方股东签字,即使不涉及各方股东的权利义务,但会议记录也是项目实际进展阶段的有力证明。在股东各方出现争议时,这些材料将成为争议解决的重要证据。

尤其是当PPP项目的交易性合同(如股东协议、管理协议等)选择了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作为准据法,例如根据英格兰相关法律规定:会议记录虽然不是合同或契约本身,但也将作为旁证起到一定的庭上证明力。


“一带一路和PPP”专栏目录:

[1]逐个击破:一带一路PPP项目重点问题分析——组建PPP项目公司之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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