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建立养老PPP利益共同体


来自:PPP研究     发表于:2017-02-07 17:23:12     浏览:583次

在老龄化日益严重的今天,PPP正在积极探索因养老资源欠缺带来的社会压力。自我国进入老龄型国家行列以来,人口老龄化呈现加速发展态势,老龄化危机已经成为现实。养老服务无论是对家庭还是对政府都日益沉重,因此,有必要将养老服务业提升为国家扶持发展的新型养老产业。

  养老需求旺盛但供给不足

  全国老龄办数据表明,2010年我国老年人口消费规模达到1万亿元,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3.3万亿元,2040年达到17.5万亿元。

  而从2014年至2050年间,中国老年人口的消费潜力将从4万亿元左右增长到106万亿元左右,占GDP的比例将从8%左右增长到33%左右。我国将成为全球老龄产业市场潜力最大的国家。然而,目前来看,我国养老需求旺盛导致养老服务出现供给不足的现象。

  虽然我国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领域,以PPP发展养老产业,但从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来看,截至2016年3月底,财政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仅有养老项目201个,养老项目仅为总项目数量的3%左右。项目的投资领域以养老业、医养结合、老年公寓为主。

  从现有项目来看,半数养老项目都是采用BOT(建造-运营-移交)模式运作的,还有相当一部分项目采用的BOO(建造-拥有-运营)模式,这两种模式也是其他领域PPP项目最主要的运作方式。但无论是BOT还是BOO,两种模式对于社会资本前期的资金投入要求都很高。

  从回报机制来看,主要有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及可行性补助三种,使用者付费项目占比高达80%多,可行性缺口补助与政府付费项目仅占很小份额。

  从国际经验看PPP养老

  结合我国PPP养老存在投资领域集中,运作形式与回报机制单一化和同质化,老人支付能力整体较弱与使用者付费机制相冲突的现象,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形成的多种养老形式。

  新加坡采用高福利形式。1994年,新加坡政府制定了“赡养父母法”,1995年11月予以颁布,成为首个拥有赡养父母法律的国家。同时,推出一些津贴补贴计划,鼓励子女与父母同住。还推出了“三代同堂花红”,即与老年人同住的纳税人享受相应的利益,尤其是病重或残疾人。对于病危或严重残疾人士,政府每月发放一定额度的资金援助。

  英国采取家中老人健康自测与社区养老相结合。从上世纪90 年代起,英国政府采用社区养老形式。这种形式以社区为依托,通过为老人提供居家服务、家庭照顾、托老所等形式保障老人的生活,同时为提高服务质量与降低成本,又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对老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日本采用介护险制度。介护是指以照顾日常生活起居为基础、为独立生活有困难者提供帮助。日本在1997年12月通过“介护保险法”,2000年4月正式实施。保险对象为居住在日本的40岁以上者(包括外国人),其中65岁以上为第一被保险者,40至65岁为第二被保险者。国家负担保险费的50%,使用者自付10%,另外40%由地方承担,且允许社会资本或私人资本参与盈利。

  瑞典采用“高福利+私人参与”老年护理形式。政府承担大部分养老费用,甚至高达费用的96%,但又引入私人经营参与的机制。其主要管理模式为政府设置养老机构,如老人活动中心、老人公寓等,由私人经营,或者是政府资助养老机构,由非政府组织承办。

  我国养老PPP可采取合作方式

  通过借鉴早先进入老龄社会的发达国家经验,我国养老PPP可采取“B0T(建设-运营-移交)+O&M(委托运营)”的方式。在这种模式中,政府先与投资方签订协议,投资方负责项目的建设和设备的置办、维护,政府则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养老设施的使用权,并向投资方支付相关费用。

  与此同时,政府并不亲手经营项目,而是再通过租赁将养老设施交给运营单位,并根据入住情况给予一定财政补贴,使运营者在提供高性价比服务的同时也能获得合理的收益。

  这种形式的主要优点是专业运作,解决了养老服务所需的仪器仪表的专业维护问题,同时能够在较长时间内平滑政府投入的现金流。政府可以从一些有融资需求和服务需求的单体项目着手进行试点,形成经验后再逐步加以推广。

  养老并不是政府或个人单方面的事,需要社会各方参与为老人创造老有所养所依的生活环境。通过采取PPP模式,使各方形成利益共同体,提升养老服务供给的数量和质量,推动我国养老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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