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PPP项目总监问答录(十一):财务测算和政府补偿


来自:PPP综合推介     发表于:2016-06-11 15:08:06     浏览:453次

文章导读

本期内容偏向财务测算和政府补偿的相关问题。

81问

当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不通过时,项目应该终止吗?是否又能改为传统模式来建设呢?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的规定,在PPP项目的论证阶段,需由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方面开展物有所值的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的结论有“通过”和“未通过”两种情况。“通过”的项目可以继续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未通过”的项目,可在调整实施方案以后重新评价,仍未通过的不宜采用PPP模式。若计划改为传统模式,需要重新进行立项审批。


82问

某公路BT项目已完成立项、环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去年政府将项目建设模式改为PPP模式,是否要重新立项、工可呢?

答:需要重新办理投资立项手续。


83问

在财务测算中,PPP项目特许经营资产的摊销是否考虑资产残值?

答:一般而言,PPP项目将在项目特许期结束时无偿移交给政府。因此,PPP项目特许经营资产的价值应当以特许经营期的长度为限在项目移交的时点摊销完毕。在摊销的过程中不必考虑项目残值。


84问

在财务测算中,PPP项目中发生的利息费用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答:PPP项目中因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在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处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的应该进行费用化处理。


85问

服务购买型PPP项目中,政府财政补偿的上限是什么?政府财政补偿的下限是什么?

答:财政补偿的上限应当是项目外部经济效果与传统开发模式下政府的财政净支出的较小者。财政补偿的下限应当是使社会资本不再发生亏损为止,如有项目有利润产生则不进行补偿。


86问

在轨道交通PPP项目实施方案的设计中,如何理解政府补偿的前补偿模式?

答:前补偿模式是指政府通过参与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投资来对项目进行补偿。具体来讲,通常需要将整个PPP项目划分为A,B两部分。A部分投资大,公益性强,一般包括项目的洞体、轨道、车站等土建工程;B部分投资较小,具有一定的盈利性,一般包括车辆、设备等部分。在此模式下,由政府出资的投资公司负责对A部分的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或象征性的租赁给项目公司使用;项目公司负责B部分的建设和运营。在社会资本收回投资后,政府也可参与项目收入的分配。


87问

在轨道交通PPP项目实施方案的设计中,如何理解政府补偿的后补偿模式?

答:后补偿模式是指政府通过在项目的运营过程中支付运营补贴来对项目进行补偿。具体来讲,政府部门根据预测的客流量和实际票价为基础,核定项目公司的运营成本和收入,对项目产生的亏损进行补贴。在此模式下,需要制定一个运营期客流量增长的考核标准x%,若实际客流量比预测客流量减少的幅度超过了x%,则政府需要给予社会资本相应的补贴;若实际客流量比预测客流量增加的幅度超过了x%,则政府需要分享社会资本超额的收益。该预测客流量需要按特定的周期进行调整以保证测算的科学。 


88问

在轨道交通PPP项目实施方案的设计中,如何理解政府补偿的资源补偿模式?

答:资源补偿模式是指政府通过将于轨道交通项目有着紧密联系的经营性项目搭配收益不足的准经营性项目。但该模式对政府土地政策、城市规划设计、轨道交通规划等都有一定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实施难度。


89问

在资源补偿项目中,如果以土地作为补偿资源,对于土地使用权通常有哪几种获取方式?

答:在资源补偿(RCP)项目中,如果以土地作为补偿资源,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获取通常有三种方式,分别是土地与项目捆绑招标、将土地作价入股项目公司和利用土地出让金补偿项目。


90问

上述三种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各有什么优缺点?

答:将土地与项目捆绑招标可以提高投标人的准入门槛,充分发挥企业的专业优势,但风险分担不够合理,且操作上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将土地作价入股项目公司既保证了政府对项目的控制力,也能发挥企业的专业优势,但操作方式较为复杂,且难以准确判定土地的价值;利用土地出让金补偿项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政府对项目没有后续的控制力,也不能分享项目未来的开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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