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基础定义及法律适用范围概述


来自:ladylian     发表于:2017-02-16 18:27:54     浏览:56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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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成为“十三五”的专项规划的大热

不敢自称学术派,只能说比较崇拜学术派。所以查询了大量文献和资料后,总结出如下一篇跟ppp有关的文章。希望对ppp感兴趣的圈友们分享和交流。

本次ladylian第一次放了邮箱联系方式(文中图片)。如果有业务交流和合作的可以邮件沟通。我会不甚荣幸。

 

PPP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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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按照这个广义概念,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与BOT相比,狭义PPP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企业对项目前期科研、立项等阶段参与更深。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的时间更长,信息也更对称。

PPP是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英文首字母缩写,指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对价。

PPP是以市场竞争的方式提供服务,主要集中在纯公共领域、准公共领域。PPP不仅是一种融资手段,而且是一次体制机制变革,涉及行政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

 

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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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层面

1、20148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强调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10、2014526日,财政部成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副部长王保安担任PPP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中心主要承担PPP工作的政策研究、咨询培训、信息统计和国际交流等职责。

2、2014924日,财政部发文《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尽快形成有利于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发展的制度体系。

3、2014102日,国务院发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43号文),提出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4、20141126日,国务院发文《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提出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5、20141129日,财政部发文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

6、20141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促进调结构、补短板、惠民生。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委托中咨公司研究中心起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用于规范和引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编写工作的专业指南。

7、201535日,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在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财政部年度预算报告,提出要开展PPP示范项目建设,释放社会投资潜力。

8、2015317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文《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灵活运用基金投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各类金融工具,推进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PPP项目资金保障机制。

9、20154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

10、201558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出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充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二、地方层面(例云南)

《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

《云南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方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等一系列配套政策

将PPP工作列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台账》

 


PPP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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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PPP的三个发展阶段

不论是从时间维度,还是从发展思路来看,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阶段均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995年至2003——“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

这一阶段,PPP模式被世行及亚行作为一种新兴的项目融资方式引入中国,与中国政府当时对外商投资的急切需求不谋而合。从1995年开始,在国家计委的主导之下,广西来宾B电厂、成都自来水六厂及长沙电厂等几个BOT试点项目相继开展。2002年,北京市政府主导实施了北京市第十水厂BOT项目。这些项目虽然不是PPP模式与中国的第一次亲密接触,而且未竟全功,但因其规格之高、规模之大、影响之广而在中国式PPP发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尽管如此,以吸引外商投资为主要目的的项目操作理念,从前述项目启动伊始,即已注定其所借用的PPP外衣难免会在中国遇到水土不服的困境。而摸着石头过河的心态,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与此相关的顶层设计难以推动及完成。事实上,国家计委一度启动的BOT立法工作就因种种原因而最终陷于停顿。若干试点项目无论成功与否,也没能真正起到由点及面的示范效应。PPP模式在中国的第一轮发展浪潮,在几个相关部委的几份相关文件出台之后,基本归于平息。

值得肯定的是,在该阶段后期,建设部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始在市政公用事业领域试水特许经营模式,合肥市王小郢污水处理厂资产权益转让项目即为这一阶段涌现出来的早期经典案例。在王小郢项目的运作过程当中,项目相关各方,包括中介咨询机构,对中国式PPP的规范化、专业化及本土化进行了非常有益的尝试,形成了相对成熟的项目结构及协议文本,为中国式PPP进入下一个发展阶段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04年至2013——“黑猫白猫的阶段

2004年,建设部一马当先,颁布并实施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称“126号令),将特许经营的概念正式引入市政公用事业,并在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及燃气供应等领域发起大规模的项目实践。各级地方政府也纷纷以126号令为模板,先后出台了大量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用于引导和规范各自行政辖区范围以内的特许经营项目开发。自此,中国式PPP进入第二轮发展浪潮。因其显著的实用主义特征,我们称之为黑猫白猫的阶段。

这一阶段,计划发展部门不再是PPP模式应用的唯一牵头方或主导方,包括建设、交通、环保、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在内的各路人马纷纷披挂上阵。无论黑猫白猫,只要能够顺利捕获社会资本这只精灵鼠,似乎就是好猫。中国的PPP项目虽然不再一味偏爱境外资本,但其单一的筹资导向并无实质性转变。公私双方之间,前者甩包袱,后者占市场的心态在很多项目里都表现得十分明显。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交付效率、风险管控、社会及经济效益这些PPP模式的重要内核,反而失去了自己应有的位置。也正因如此,中国式PPP的发展在这一阶段的中后期遭遇反复,大量低价或非理性竞标,乃至于国(资)进民(资)退的现象层出不穷。

另一方面,黑猫白猫阶段同时也是PPP模式在中国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过程。供水及污水处理行业的成功经验,经过复制与改良,被用于更加综合、开放和复杂的项目系统,而不再限于一个独立的运作单元,项目参与主体和影响项目实施的因素也趋多元。这方面的经典案例有北京地铁四号线和国家体育场两个PPP项目。而广泛、多元的项目实践,反过来也促进了PPP理论体系的深化和发展。实践与理论共识初步成型,政策法规框架、项目结构与合同范式在这个阶段得到基本确立。

2014年开始——规范化阶段

作为中共十八大确定的落实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改革举措的第一责任人,中国财政部从2013年底即已展开对PPP模式推广工作的全面部署。20143月,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培训班上发表讲话,对推广PPP模式的原因、任务和方式予以系统阐述,并提出要从组织、立法和项目试点等三个层面大力推广PPP模式。20145月,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领导小组正式设立。相比于财政部的令箭频发,国家发改委也在今年5月份一口气推出了80个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营运的示范项目,范围涉及传统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清洁能源、油气、煤化工、石化产业,且项目模式不局限于特许经营。最为引人注目的,则莫过于特许经营立法工作的重新启动。据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征求意见稿)》已由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制订完成,并已发业内广泛征求修改意见。至此,PPP模式的制度化建设终于正式提上议事日程。2014年也因此被不少业内人士视为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元年。我们将今年及其以后的若干年称作中国式PPP的规范化发展阶段,与其说是基于现状的一个预测与展望,不如说是对PPP模式的最新倡导者做好顶层设计,补上重要一课的期待。

PPP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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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不仅减轻了财政负担,促使很多项目提前上马,还使得政府避免了繁重的事务,有更多的时间对基础建设项目实施进行监管,保障了项目的质量,最终双方能形成一个互利共赢的局面。同时,PPP模式让社会资本参与到政府基础设施建设中来,意味着两者共同参与项目的建设,能彼此起到监督作用,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和降低工程造价,还能避免项目资金风险。

具体总结之,PPP模式的优势有如下几点:

在于将市场机制引进了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不是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都是可以商业化的,应该说大多数基础设施是不能商业化的。政府不能认为,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基础设施项目等于政府全部退出投资领域。在基础设施市场化过程中,政府将不得不继续向基础设施投入一定的资金。对政府来说,在PPP项目中的投入要小于传统方式的投入,两者之间的差值是政府采用PPP方式的收益。

(1)消除费用的超支。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私人企业与政府共同参与项目的识别、可行性研究、设施和融资等项目建设过程,保证了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缩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项目费用降低。PPP模式只有当项目已经完成并得到政府批准使用后,私营部门才能开始获得收益,因此PPP模式有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造价,能够消除项目完工风险和资金风险。研究表明,与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PPP项目平均为政府部门节约17%的费用,并且建设工期都能按时完成。

(2)有利于转换政府职能,减轻财政负担。政府可以从繁重的事务中脱身出来,从过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一个监管的角色,从而保证质量,也可以在财政预算方面减轻政府压力。

(3)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利用私营部门来提供资产和服务能为政府部门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能,促进了投融资体制改革。同时,私营部门参与项目还能推动在项目设计、施工、设施管理过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办事效率,传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经验。

(4)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可以取长补短,发挥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各自的优势,弥补对方身上的不足。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5)使项目参与各方整合组成战略联盟,对协调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标起关键作用。

(6)风险分配合理。与BOT等模式不同,PPP在项目初期就可以实现风险分配,同时由于政府分担一部分风险,使风险分配更合理,减少了承建商与投资商风险,从而降低了融资难度,提高了项目融资成功的可能性。政府在分担风险的同时也拥有一定的控制权。

(7)应用范围广泛,该模式突破了引入私人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组织机构的多种限制,可适用于城市供热等各类市政公用事业及道路、铁路、机场、医院、学校等。

 

PPP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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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PPP模式的上述优势得到市场的一致认可,并且大部分都有实证数据支持,但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十全十美,PPP模式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以下缺点:私营机构融资成本较高、特许经营导致的垄断性、复杂的交易结构带来的低效率、长期合同缺乏灵活性、成本和服务之间的两难选择等。

1.PPP模式导致私营机构融资成本较高

与公共部门相比,金融市场对私营机构信用水平的认可度通常略低,导致私营机构的融资成本通常要高于公共机构的融资成本。当然,在评价社会资本的融资成本时,除了考虑利率之外,还需要考虑项目所转移的风险、社会资本的创新能力,以及项目总体绩效的提升等,从社会整体的功效考虑项目价值。此外,社会资本和公共机构的融资成本也在进一步接近,虽然融资成本的差异不可能完全消除,但这方面的影响在逐渐降低。

图1.3显示了10年期的企业债和相同年限国债、地方政府债、城投债的到期收益率。其中,企业债可以近似为大型社会资本的融资成本;国债为无风险利率;地方政府债可以视为地方政府信用担保的融资成本;由于融资平台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特殊地位,城投债的收益率可视为目前部分在建基础设施的融资成本。可以看到:大型社会资本的融资成本高于国债和地方政府债,低于城投债;社会资本的融资成本和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差距在逐渐缩小,尤其是2015年年初以来,社会资本的融资成本无论是绝对值,还是与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差距,都在逐渐降低。

2.PPP模式普遍采用的特许经营制度可能导致垄断

一方面,在PPP模式下,居高的投标成本和交易费用以及复杂的长期合同,导致很多规模较小的私营机构对PPP项目望而却步,因此减少了政府部门对社会资本的选择空间,也使招投标过程不能实现良好的竞争性。另一方面,PPP模式普遍采用的特许经营制度,实际上使中标的投资运营商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垄断性,利益基本上能得到合同保障。这种缺乏竞争的环境在某些情况下会减弱私营机构降低成本、提高服务品质的动力。当然,PPP模式并不是产生垄断性的必要条件,在单纯的政府模式下,政府实际上也表现出垄断性。

3.PPP项目复杂的交易结构可能降低效率

首先,在PPP项目中,通常需要多个独立参与者通力合作,而多个参与者会导致整个项目的约束条件增加。其次,由于每个参与项目的商业机构都会在咨询、会计和法律等方面产生支出,这部分支出会包括在投标价格中,从而传导给公共部门。国外的经验显示,PPP市场越成熟,这部分成本就越低。例如,如果公共部门采用标准化的合同体系,可以为参与商业机构节省在项目尽职调查和评估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同时,在评估增加的这部分交易成本时,也需要考虑PPP模式下通过风险分担带来的额外好处。再次,复杂的交易结构需要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建立与PPP模式相匹配的专业能力。现阶段,国内相关方面的能力欠缺较为明显,现状的改善还需要较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过度依赖外部咨询机构,会导致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所积累的知识和经验并没有沉淀在公共部门内部,这又减缓了公共部门提升建设相关能力的进度。目前,各个国家都成立了类似PPP中心的组织,包括中国的财政部PPP中心、英国的Infrastructure UK、加拿大的PPP Canada、美国的NCPPP、欧盟的EPEC等,这些组织在沉淀PPP项目经验和知识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最后,交易结构的复杂性和众多的参与方可能使项目沟通存在一定的障碍,特别是在未来发生一些不可预料的事件时,可能会在合同条款的争议方面耗费过多时间。而且,即便在项目启动的过程中,也可能存在公共部门内部意见不一致,或民众和公共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效率。

4.PPP的长期合同缺乏足够的灵活性

为了项目长期运行稳定,PPP合同可能会比较严格,灵活性不够,公共部门或私营机构在起草合同的时候,很难将未来的变化充分地考虑进来,合同条款通常只考虑当前时点的情况,导致项目后期管理不能因时制宜,而只能遵照合同条款执行——哪怕这些条款已经不再能使项目生命周期的综合成本最优化。解决合同灵活性和合理性的途径有两个方面:一是在项目前期就尽最大努力做好整个生命周期的规划,通常,公共部门需要聘请具有丰富PPP项目经验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前期调查分析,确保参与方对项目需求有充分的理解,对项目的费用有可靠的预算,对风险有全面的评估并可以在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间实现最优分担;同时,还要确保通过招投标过程得到具有竞争性的报价,当然这些前期工作势必产生不菲的成本。二是在起草合同时保留适当的灵活性,这也必将增加成本,一方面是来自投资的不确定性增加而产生的风险溢价,另一方面是来自将来需要改变对私营机构的激励机制而产生的或有支出。解决合同灵活性和合理性的成本,有可能降低项目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防止出现过高的投资回报率。

5.公众使用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成本表面上可能提高

如果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由公共部门提供,由于公共部门的非营利性和不按全成本核算定价的特点,公众所付出的直接使用费用较低。当然,世界上不存在免费午餐,低收费最终会表现为地方政府债务的累积或公共机构的亏损,也会通过其他渠道由公众承担相关成本,甚至潜在成本可能更高。在PPP模式的定价机制下,私营机构需要补偿项目相关的全部成本并获得合理水平的投资收益,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市场化的定价,可能增加公众的直接使用成本。如此,PPP合同中约定的定价机制可能是控制公共资源使用成本的一个手段,但定价机制的确定同样困难,尤其在涉及多边合作的PPP项目中,不仅需要考虑当地的发展水平、技术进步的趋势,还需要考虑汇率等其他因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来宾B电厂的电价,资料显示来宾B电厂的电价比来宾A电厂的电价高出60%有余,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运营期满15年后项目公司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项目的巨额投资要在15年内回收,远低于电厂的正常使用年限和投资回收期。从各国的经验来看,PPP项目总体上可以降低公众使用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综合成本。

通过前文的实证数据,我们可以发现,PPP模式在提高效率方面的贡献有大量实证案例支撑,通过必要的流程优化、引入适宜的争议解决机制,并规范公共治理方式,可以有效控制效率降低的风险。


PPP项目的融资性质与非融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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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质

从广义的层面讲,公私合作(PPP)应用范围很广,从简单的,短期(有或没有投资需求)管理合同到长期合同,包括资金、规划、建设、营运、维修和资产剥离。PPP安排对需要高技能工人和大笔资金支出的大项目来说是有益的。它们对要求国家在法律上拥有服务大众的基础设施的国家来说很有用。公私合作关系资金模式是由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对拥有和维持资产负责的合作伙伴所决定。PPP广义范畴内的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建造、运营、移交(BOT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被授权在特定的时间内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基础设施组件(和向用户收费),在期满后,转交给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

(2)民间主动融资(PFI

PFI是对BOT项目融资的优化,指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设的项目,通过招投标,由获得特许权的私营部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并在特许期(通常为30年左右)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而私营部门则从政府部门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的项目融资方式。

(3)建造、拥有、运营、移交(BOOT

私营部门为设施项目进行融资并负责建设、拥有和经营这些设施,待期限届满,民营机构将该设施及其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方。

(4)建设、移交、运营(BTO

民营机构为设施融资并负责其建设,完工后即将设施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方;随后政府方再授予其经营该设施的长期合同。

(5)重构、运营、移交(ROT

民营机构负责既有设施的运营管理以及扩建/改建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及其运营管理,期满将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6)设计建造(DB

在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和制造基础设施,以满足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规范,往往是固定价格。私营部门合作伙伴承担所有风险。

(7)设计、建造、融资及经营(DB-FO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融资和构造一个新的基础设施组成部分,以长期租赁的形式,运行和维护它。当租约到期时,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将基础设施部件转交给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

(8)建造、拥有、运营(BOO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融资、建立、拥有并永久的经营基础设施部件。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限制,在协议上已声明,并持续的监管。

(9)购买、建造及营运(BBO

一段时间内,公有资产在法律上转移给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建造、租赁、营运及移交(BLOT)

(10)只投资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通常是一个金融服务公司,投资建立基础设施,并向公共部门收取使用这些资金的利息。


非融资性质

(1)作业外包

政府或政府性公司通过签定外包合同方式,将某些作业性、辅助性工作委托给外部企业/个人承担和完成,以期达到集中资源和注意力于自己的核心事务的目的。一般由政府方给作业承担方付费

(2)运营与维护合同(O&M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根据合同,在特定的时间内,运营公有资产。公共合作伙伴保留资产的所有权。

(3)移交、运营、移交(TOT

政府部门将拥有的设施的移交给民营机构运营,通常民营机构需要支付一笔转让款,期满后再将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

股权产权转让

政府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的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给民营机构,建立和形成多元投资和有效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政府授予新合资公司特许权,许可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特定业务

合资合作

政府方以企业的资产与民营机构(通常以现金方式出资)共同组建合资公司,负责原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同样,政府将授予新合资公司特许权,许可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特定业务。

2017年PPP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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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成为“十三五”的专项规划的大热。

“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要实施的165项重大工程项目中,包含了“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15个重大项目与工程,其中包括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深海空间站、量子通信与量子计算机、脑科学与类脑研究等六个科技项目和种业自主创新、智能电网、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智能制造和机器人等九个工程。另外,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方面,还有一批重大工程项目分布在金融、农业、高端装备、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化、新型城镇化、特殊类型地区、海洋等八个方面。

推进和鼓励民营资本在“十三五”规划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政策鼓励市场化运作。28日公布的《商贸物流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大力提升商贸物流企业组织化程度,鼓励商贸物流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业务融合和流程再造,形成一批技术水平先进、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现代物流企业集团。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联盟、联合等多种方式,实现资源整合优化,提升集约化发展水平。

 

   以上内容由ladylian收集整理编辑,图片由ladylian制作。


参考文献: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PPP模式的运作方式选择研究》

李公祥、尹贻林-《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型投融资模式—PPP模式应用研究》

冯冰、王明辉-《财经界:学术版》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的PPP模式》

王雪青、喻刚、赵辉-工程管理论坛

PPP模式涉税问题初探

王燕《财经界》2016

PPP模式在城市基与质量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研究

曹昆,楚清泉—《商品》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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