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资讯】两会中"PPP"的那些事儿(下)


来自:中美嘉伦管理咨询     发表于:2017-03-13 16:43:08     浏览:437次
周秉建委员:加快推进建立PPP统一、规范、透明大市场

“目前,PPP改革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瓶颈’问题,例如观念转变不到位,改革发展不平衡,民营资本参与率不高,项目实施不规范等。最根本的是顶层设计,即尚未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统一、规范、透明大市场。”3月3日,在北京昆泰宾馆,全国政协委员周秉建介绍了她两会期间带来的一份《关于加快建立PPP统一、规范、透明大市场的建议》。    

2014年以来,PPP已经成为国家政治与经济生活中的重要话题。周秉建认为,作为一种市场化、社会化的公共服务供给管理方式,PPP是一次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政府需求拉动为辅的体制机制变革,旨在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放宽市场准入,充分利用政府财政资源杠杆撬动作用,激励多种市场主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增加、优化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供给与管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多样化高品质公共服务需求。“目前,我国PPP改革已经成效初显,PPP项目投资数量多、规模大、落地率较高。”    但改革进入深水区,各种挑战也接踵而来。周秉建认为,我国公共服务领域存在“各自为政,各管一摊”的现象,导致市场主体良莠不齐,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PPP法律体系“上位法缺失,下位法冲突”,增加了PPP实践的适用难度,明股实债、变相融资等伪PPP借机抬头。PPP操作流程中部分信息“犹抱琵琶半遮面”,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上地位悬殊导致“结构性”困境为部分官员寻租留空,民营企业望而却步,严重阻碍PPP改革推进。   

 针对这些情况,周秉建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加快推进PPP立法进程。“目前,政府、市场以及公众三方对于PPP立法呼声高涨。2016年国务院第140次常务会议已明确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制定PPP条例。时隔半年,仍未动静。建议进一步加快PPP条例制定和出台进程,立法中要坚持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PPP大市场。”二是由财政部牵头PPP改革工作。据了解,2014年以来,财政部按照全面深化改革方案分工,着力推进PPP改革,已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PPP制度体系和机构设置,全国大多省份也都是由财政牵头,由财政部建立的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包含了项目管理、信息发布和交易对接功能,并且取得有效发挥。在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保证PPP改革的促发展与防风险并重等方面,财政部统筹推进的PPP改革三年成果超过预期。鉴于此,周秉建在提交的这份建议中强调,要在立法中明确由财政部牵头、各部门分工协调的职责,做到分工不分治,分工不分家,推动PPP改革行稳致远。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作者:柳青

06
丁时勇委员: 规范推进PPP模式要有四大“抓手

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重庆市委副主委、重庆市审计局副局长丁时勇在主题为《规范推进PPP模式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发言中表示,要规范推进PPP模式以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稳步推进的背景下,PPP模式已逐渐成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投融资改革的重要方向。然而,他表示,由于相关法规体系不健全,地方政府在推进PPP模式时呈现出流程个案化、管理分散化、合同非标准化和分歧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实施中凸显社会资本参与难、合作项目选择难、确定边界条件难、政府监管到位难等问题。   

因此,他建议,严把PPP项目“入口”关,在项目适用领域界定上,严格限定在符合中央、地方党委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公共项目,优先在商业模式清晰、现金流稳定、资源能平衡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进PPP模式。

同时,监管机制要明。如,强化招投标管理,对社会投资人引入、资产或股权转让和出售必须采用公开方式,对资源配置、财政补贴等要让市场发现价格;加强对项目全程跟踪监管,建立项目建设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运营收支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加强项目建设造价和运营成本监控,建立项目建设质量标准、运营标准和安全评价制度,确保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的质量、效率和延续性。   

他建议,评价论证要实。在确定项目总投资前应经过规划、设计、论证,并通过资格预审、公开招投标等竞争引入社会投资人,以控制项目投资;对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收费定价,应引入第三方评估,通过对运营全成本的测算,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运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合理界定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加强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防止变相融资,严防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情况的出现,避免形成政府隐性债务。   

此外,权责界定要细。按照“风险共担、收益共享、交易公平、诚信守约”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政府既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又要防止不合理让利或不当利益输送,并在签订的合约中对利益风险、价格调整、违约、提前终止等关键内容和核心条款作出明确规定。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作者:耿丹丹

07
全国人大代表刘正军:完善PPP立法加大民营资本参与力度

PPP模式在环保领域的推广如何?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永清集团董事长刘正军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主张,随后,PPP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被大力推进。可以估算出在财政部PPP示范项目中与环保产业相关的PPP项目约有40%左右,分布在市政、水务、园区开发、环境等几个重要的领域。PPP为环保产业带来了巨大的机遇。   “虽然后期民企参与PPP的比例有所提高,但在大型项目和项目总金额上,国企依然具有明显的优势,据政府采购网所公布的2016年落地项目中标信息显示,民营企业仅占据28%的比例。”因此,刘正军建议,国家应加大PPP立法,为民营企业创造更好的参与氛围,真正发挥PPP对环保行业的促进作用。  刘正军建议,首先,应降低民营企业准入门槛。所有的PPP项目,不能设定对民营企业关门的条款,约定没有民营企业参与采购无效。  

其次,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政策扶持。刘正军提出,PPP政策性贷款对政策性银行要有最低比例要求;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的PPP项目贷款要出台优惠政策;政府要建立示范性专项基金,并约定给民营企业的扶持比例最低额度(50%以上),出台鼓励建立民营PPP基金政策;政府的其他各项PPP项目资金渠道,要更多地向民营企业进入。 

此外,刘正军认为,应当为PPP项目信息更公开透明提供政策性保障。在环保领域,一方面加强环保全过程监管;另一方面强化信息公开,无论是竞争环节,还是后期执行中的PPP服务价格调整和支付情况,尤其包括环保设施的排放数据等,都应接受公众监督。同时,还应该提高环保PPP项目的专业门槛,把不专业的、投机公司挡在外面。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作者:陈婧

08
民资参与PPP热情有限 政协委员直指根源在这

2016年是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大年”,但民营资本参与热情不高是推进PPP面临的一大问题。  全国政协常委、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表示,PPP推出后,有些地方政府不知道怎么干,没有一个标准,不同的地方对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理解,“民营企业参与PPP需要一个预期的投资回报,什么时候退出、谁来接盘等问题是需要明确的,类似这些情况之前都没有碰到过,很多地方理解起来都会不一样。”  财政部PPP中心数据显示,2016年12月末项目数量和投资额分别是11260个和13.5万亿元,而在2016年年初这两个数字分别是6997个和8.1万亿元,这一年项目数及投资额分别增长了61%、66%。  然而,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还有待激发。截至2016年12月末,277个落地国家PPP示范项目的签约社会资本信息已入库,包括175个单家社会资本项目和102 个联合体项目,签约社会资本共419 家。  

其中,民营企业(含民营独资和民营控股)163家,占比39%,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232家,占比55%。从按不同社会资本分类的示范项目角度分析, 民营、含民营及外资的联合体两类项目数合计139 个,占比 50%,民营资本、含民营及外资的联合体等两类项目的投资额合计占比达 45%。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徐均健说,从他们对民营企业的调研中发现,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积极性不高的背后确实是存在项目收益率偏低,投资周期长且退出机制缺乏等原因。  

为此,徐均健提出建议,一是制定专门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让利于民营资本。建议相关部门在现行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领域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对PPP项目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政策,以降低PPP项目成本,提高投资收益率。同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以提高项目收益率。鼓励政策性银行参与PPP项目融资,为PPP项目提供低成本融资。  

二是推行PPP项目对接资产证券化,化解民营资本退出机制缺乏等问题。PPP项目对接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中,那些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收益的项目,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要求契合,适合开展资产证券化。通过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将为民营资本投资PPP项目提供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增强PPP项目的流动性,提升项目价值,有利于调动民营资本投资的积极性。对于各类机构投资者来说, PPP资产证券化也给他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渠道。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基础资产,还可研究通过上海自贸区的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向海外出售,吸引境外资本参与投资。 

此外,也有民营企业反映,尽管项目合作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有合同约束,但在具体项目运作及投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依然处于强势地位,这也造成民营资本有所顾虑。对此,徐均健提出,首先要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合作双方进行有效的法律约束;其次要建立相应的第三方仲裁机制,在政府与企业出现纠纷时,能切实公平维护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履约行为;最后,为避免当地政府的干扰,应明确相应的调解或司法诉讼在异地进行。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打消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的顾虑,也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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