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做更改的项目。 (财库【2014】215号)
(二)邀请招标: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采购法)
(三)竞争性谈判: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购法、财政部第74号令)
(四)竞争性磋商: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财库【2014】214号)
(五)单一来源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购法、财政部第74号令)
二、PPP项目政府选择采购方式的前置条件
(一)招标:无需经过特别审批程序
(二)邀请招标:1、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购法);2、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财政部第74号令)
(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采购法)+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采购法、财政部第74号令)
(四)竞争性磋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财库〔2014〕214号)
三、PPP项目五种政府采购方式的最短期限
(一)招标、邀标:发布招标文件(不少于5个工作日)+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少于20日+公示中标候选人(不少于3日)+公示中标结果(不少于5个工作日)=28日 (采购法、招投标法、财政部第74号令)
(二)竞争性谈判:发布谈判文件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成交结果(不少于5个工作日)=8日 (财政部第74号令)
(三)竞争性磋商:发售磋商文件(不少于5个工作日)+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不少于10日+ 公示成交结果(不少于5个工作日)=15日 (财库〔2014〕214号)
(四)单一方式采购: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成交结果(不少于5个工作日)=15日 (财政部第74号令)
四、PPP项目政府采购时响应投标人不足情况的处理
(一)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财政部第18号令);2、公开招标的货物或服务+ 采购活动中符合要求的社会资本方(供应商)不足3家且不低于2家的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财政部第74号令)
(二)邀标: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财政部第18号令)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中符合要求的社会资本方(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下,应当终止采购并公告,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但技术复杂或者性质悬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情形除外。 (财政部第74号令)
(四)竞争性磋商:1、采购活动中符合要求的社会资本方(供应商)不足3家且不低于2家的情况下,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采购活动中符合要求的社会资本方(供应商)仅1家情况,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程序并公告,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库【2015】124号)
五、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评标标准
(一)招标/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招投标法、财政部第18号令)
(二)竞争性谈判:最低报价原则。 (财政部第74号令)
(三)竞争性磋商:综合评分法。 (财库〔2014〕214号)
六、PPP项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200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2014年修正)
200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2004.09.1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2.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2013.09.26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2014.02.01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2014.11.29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试行)》
2014.12.31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12.31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5.06.30 《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以上五种采购方式在实际适用中可能存在法律、法规交叉,但应坚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确保PPP项目政府采购程序的合法,使得PPP项目的后续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