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新政聚焦】财金〔2019〕10号文之我见(一)


来自:湖南PPP法律研究中心     发表于:2019-03-10 05:03:29     浏览:473次
【PPP新政聚焦】财金〔2019〕10号文之我见(一)

   1、规范运行。健全制度体系,明确“正负面”清单,明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严格项目入库,完善“能进能出”动态调整机制,落实项目绩效激励考核。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列举了不得入库及需集中清库的情形,本实施意见在此基础上,首次提出“正负面”清单概念,明确规范的PPP项目应符合的条件和不得出现的行为。


强调严格入库,完善项目“能进能出”动态调整机制,落实项目绩效激励考核。我们认为,在完善项目“能进能出”动态调整机制时,需充分评估新老政策对已实施落地项目的影响,尽量达成政策影响与项目合同履约的平衡,增强契约理念,增强社会资本长期投资信心。

     

    2、社会资本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等风险。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

本实施意见将“社会资本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等风险。”作为规范的PPP项目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可见,在进行风险分配时,关于社会资本承担建设、运营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风险的问题,已从原来的指导性规定演变成一种规范性要求。

     

  3、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将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列入不得入库的情形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包括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而本实施意见的发布着重强调了“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较之前规定更为彻底和坚定,实现了从“付费机制要和项目产出挂钩”到如今的“项目付费机制要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挂钩”规范化转变。禁止了实操中存在的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确保付费的行为,更加强调付费机制的完善和充实,有效避免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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