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新政聚焦】财金〔2019〕10号文之我见(二)


来自:湖南PPP法律研究中心     发表于:2019-03-11 09:24:39     浏览:439次
【PPP新政聚焦】财金〔2019〕10号之我见(二)

    4. 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污水、垃圾处理等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的PPP项目除外……对于规避上述限制条件,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 

结合上下文,我们认为此处的政府付费项目即回报模式为“政府付费”的项目,不应过度解读其包含可行性缺口补助类项目。


对于政府付费类项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要求审慎开展但并未作出特别规定。而本实施意见对新上政府付费项目从地区财政支出具体占比、社会资本采购方式、严控成本方面明确界限。


污水、垃圾处理等项目,因按政策规定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存在使用者付费,但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实质为可行性缺口补助类或使用者付费类项目,故做例外处理。


为防止出现规避限制条件,强行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可行性缺口补助类项目,本实施意见也做出了限制要求,明确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我们认为此比例应为使用者付费占项目总收入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这也意味着,之后针对新上可行性缺口补助类项目的审查标准将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增加“是否存在为规避政府付费项目入库限制强行打捆情形”

     

    5.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这是本实施意见对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提出的审慎要求,列举了四种竞争性方式,去除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政府付费类项目因无运营收益来源,政府需要承担较大的财政支出压力,在当前防范化解政府债务的大环境下需要按要求审慎开展。政府在采购社会资本时,通过竞争性方式实现社会资本的充分竞争来获得优质的运营商,可以达到降低项目成本继而减轻不必要的财政支出责任的目的。

    6. 强化财政支出责任监管。确保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建立PPP项目支出责任预警机制,对财政支

出责任占比超过7%的地区进行风险提示,对超过10%的地区禁止新项目入库。



《预算法》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九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对于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在符合政策方向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统筹用于支持PPP。”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587号建议的答复》(财金函〔2017〕85号)提及“在大力推广PPP模式、积极为PPP项目落地创造条件的同时,为规范PPP发展……明确要求统筹评估和控制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每一年度需要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PPP项目支出责任不超过一般公共预算的10%,将符合条件的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管理,并由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进行监管……10%的红线,是在参考借鉴国际通行标准(6-7%)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城镇化发展实际需要、经过反复论证最终确定的“上限”。且10%“上限”控制的仅是需要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并不包括政府从其他基金预算或以土地、无形资产等投入的部分,旨在鼓励地方积极盘活存量资源、资产等吸引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


PPP模式推广已数年,有些地区PPP已面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红线的风险由于留有政策口,且并无明确政策约束和衡量标准,因此,地方财政在实操中,有时会用政府性基金预算等作为政府补贴支出的部分或全部来源,以此达到不触碰10%红线实施更多项目的目的,其中典型是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如此将致使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增大。


     本实施意见将“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作为规范推进PPP项目实施的其中一个要点,是为降低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发生概率,是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红线边界的明确,也是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红线的重申和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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