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一直被认为可以减轻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政负担,这么说实际上是与传统的政府借钱建设模式比较而言。
传统的政府建设基本上是由政府融资平台进行筹资的,这当中政府提供隐性担保,而采取ppp模式实际上政府也是每年都要进行财政补贴的,那这也应不应该算是一种担保呢?这两种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对于政府而言真的有区别吗?
——知乎网友
PPP模式与传统政府融资模式的区别,也是国家目前大力推动PPP模式的根本原因,融资主体不同,随之相应的责任义务均不同。
1、传统政府融资模式下,融资主体多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在PPP模式产生之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大多采用的都是传统政府融资模式进行实施的。
传统政府融资一般是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融资主体,向银行借钱(或者发行城投债),进行投资建设。
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未实现政企分离之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承担了一部分政府融资的职能,相应融资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地方政府的债务,主要由地方政府财政补贴或注资方式偿还债务。
随着城镇化加速发展,需要不断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和质量,资金需求越来越大,融资平台债务规模急剧扩张,随之而产生的政府债务风险和区域金融风险隐患越加严峻。
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紧急叫停,出台国发〔2014〕43号文,要求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并创新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
传统政府融资与PPP模式对比示意图
2、PPP模式下,由社会资本方负责融资,融资主体为项目公司。
在PPP模式的公共服务项目中,通常会在PPP实施方案和PPP合同中约定由社会资本方负责融资,待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和政府出资代表共同成立)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协议,即融资主体为项目公司。
即使在项目公司无法顺利及时融资到位的情况下,会要求由社会资本方通过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解决,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及时到位。
在整个项目融资过程中,政府不承担项目公司的偿债责任,即使政府方出资代表也仅承担作为项目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追索。
甚至在有些项目中,会约定政府方出资代表作为名义股东,监管固有资产,不承担任何融资的责任。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公司成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府向项目公司付费购买公共服务产品。对政府而言,是将债务转化为支出,而且是10-30年的分期支出,从而降低政府债务风险。
PPP模式和传统政府融资模式,由于融资主体不同而产生区别 :
区别 | 传统政府融资模式 | PPP模式 |
追索程度不同 | 完全追索:金融机构可以追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下的所有资产,用于偿还债务 | 有限追索或无追索:偿还债务所需资金完全依赖于PPP项目经济效益,金融机构不能追索到PPP项目拥有的资产之外的其他任何资产 |
风险分担不同 | 项目的融资风险往往集中于政府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 融资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 |
融资成本不同 | 市场上银行贷款的一般水平 | 与社会资本方的融资能力有关,社会资本方可以凭借自身的资源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
政府融资平台可以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参与PPP项目;在彻底剥离政府融资职能,完全市场化运作后,也可以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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