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金融租赁参与PPP项目融资的探析


来自:授米     发表于:2017-08-25 13:16:42     浏览:4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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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林巧

来源 格桑花


自2014 年以来,随着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PPP政策的密集颁布,各类细分行业的PPP项目涌出,涵盖了各类地方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末,全国入库项目11260个,投资额13.5万亿元。其中,已签约落地的1351个,投资额2.2万亿元;国家示范项目743个,投资额1.86万亿元。

PPP项目融资的参与方涵盖股权及债权,全方位多角度。然而,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中最了解地方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的资金方之一,却难以现出身影。

如此状况,引起了租赁人的深入思考,我们业务八部也在深入思考的基础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本文从金融租赁进入PPP项目融资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操作形式以及风险几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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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进入PPP项目融资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一)金融租赁的行业细分

根据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主要分为三种:

1.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主要指标要求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和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主要指标要求有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并且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以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指标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以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目前国内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主要为前面两种。本文将上面两类发起人发起的金融租赁公司区分为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和产业系金融租赁公司


(二)产业系金融租赁进入PPP项目的独特优势

1. 对口政府PPP+的偏好

经过实地考察,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政府PPP项目发包人除了考虑PPP项目本身所带来的经济价值外,在同等条件下,更看重社会资本方带来的额外价值,也就是所谓的“PP+”。他们希望,社会资本在满足公共需求的前提下,非常有可能充分利用项目资产增加额外收入,最好能带动当地相关产业的发展,推动当地的整体资源效益的提升。

产业系金融租赁公司有资源引入产业优势进入PPP项目,所以在这点上更能符合当地政府的需求。

2. 加分物有所值评价值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要求“积极借鉴物有所值理念和方法”。根据《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财金【2015】167号)的规定:“应统筹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结论,做出物有所值评价结论,物有所值评价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定量评价可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风险分配、成本测算和数据收集的重要手段,以及项目决策和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物有所值定性分析采用专家评分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文件给出了专家评分表的基本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全生命周期整合潜力、风险识别分配、绩效导向及鼓励创新、潜在竞争程度、政府机构能力、可融资性。

在全生命周期整合潜力和可融资性指标中,都重点强调了融资在PPP项目整个生命周期中重要分值。金融租赁在固定资产的把控和管理方面天然优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PPP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具有天然的租赁可融资性,金融租赁进入PPP项目能够基本保障其可融资性。

规定中要求,针对六项基本评价指标未涵盖的其他因素,项目所在地政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补充评价指标,补充评价指标主要是六项基本评价指标未涵盖的其他影响因素,包括项目规模大小、预期使用寿命长短、主要固定资产种类、全生命周期成本测算准确性、运营收入增长潜力、行业示范性等。

由于产业系金融租赁公司能产生当地产业与PPP项目的协同效应,深度挖掘了当地资源,对补充评价指标中的几大指标均有积极作用,对整个定性分析具有较为明显的加分作用。

量化分析中,公共部门参照标准法方法是对项目采用传统模式下的预计全生命周期成本,即“公共部门参考标准”(PSC 值),与采用PPP模式下的预计全生命周期成本(PPPs 值)进行对比衡量,两者的差额部分体现的就是“物有所值”(VFM),即VFM=PSC-PPPs。

金融租赁公司以全生命周期参与的形式,能够有助于PPPs值的减小,助于VFM值更大可能大于零,从而说明PPP方案能够为政府节约成本。


(三)期限与价格问题

金融租赁公司一般以银行同业借款为主,其它长期资金来源为辅。而PPP项目整个运营期限较长,一般在10年期以上,这就必然要求有意参与PPP项目融资的金融租赁公司有较强的流动性管理能力。但是,期限问题并不应该是阻碍金融租赁公司进入PPP项目融资的难题。我们可以从参与PPP项目的阶段以及后续融资的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具体请见下文的操作形式探讨。

价格方面,相比金融租赁公司的传统政府平台售后回租业务,PPP项目融资的利率要求更高,这通常让非大型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难以接受,从而PPP项目让大多数的金融租赁公司止于远观。其实,在金融机构投行化趋势的当下,金融租赁公司也可以“租赁投行化”,从业自己的专业与资源角度出发,为PPP项目充当财务顾问,获得相应的财务顾问收益,提高综合内部收益,解决单一租赁利率过低的问题。


(四)进入PPP项目融资的必要性


2

金融租赁在PPP项目中的操作形式探讨


按照PPP模式的项目特点,可以将项目分成建造和使用两个阶段。我们接下来具体探讨这两种阶段下的金融租赁操作形式。


(一)项目建设阶段

PPP项目的建设阶段一般为23年,这与融资租赁通常的投入期限35年相匹配。

在这个阶段,金融租赁可参与固定资产融资的业务模式通常有两种:1. 直接融资租赁,以在建工程或拟采购设备等未来固定资产作为标的物,给承租人提供融资,解决其前期投入建设或购置大型设备的融资难题;2. 售后回租,以承租人已有的可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固定资产(如:基础设施或设备)为标的物,租赁公司买入标的物,获得所有权,支付购买价款,承租人到期回购重获标的物所有权。


(二)项目使用阶段

金融租赁在项目使用阶段,可以考虑完全退出、形式退出、不退出三种参与方式。

完全退出,是指SPV公司通过找到更低成本的替换融资,将金融租赁的租赁融资给替换掉。市场上通常的替换融资有多种,比如:PPP产业基金、债券融资(项目收益债)、银行融资(流贷、项目贷款、理财资金等)、资产证券化、并购重组等。

形式退出,是指因为租赁融资到期偿付或者提前到期偿付,使得金融租赁公司不再是PPP项目的债权人。但是,金融租赁公司基于对项目的深入了解,承担了财务顾问的角色,综合利用金融机构的投融资特点,帮助项目公司解决其在运营期的资金问题。

不退出,是指租赁公司在项目使用阶段继续存在,考虑自身以租赁资产转让的形式引入低成本资金,并且将利率优惠传达给PPP项目。这种方式比较适用于直接在交易所转让有难点的PPP项目,而租赁ABS已经广被投资人和评审机构所接受。这里的交易所,主要为银行间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及PPP项目专业资产交易所(比如: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等)。


3

(一)增信措施的缺失或者弱化

PPP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股权架构中,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大,政府一般支出项目资本金(20%~25%)的一定比例(比如:5%~20%),也就是总投资的1%~5%。其它的95%~99%都需要由社会资本方自投或者引入融资,并且融资呈现多样化。

这样的架构下,几乎不能亟待地方财政的任何形式增信措施,并且在PPP项目为大家逐渐接受的当下,越来越多的政府财政倾向于PPP项目零支持;社会资本方担保或者其它抵质押的增信也不能过于要求。

如此情况下,对参与其中的金融租赁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对PPP项目本身偿还能力的测算须精准、可靠,对项目吸引其它金融机构投入资金的吸引力准确判断;另一方面,须考察PPP项目各类社会资本方的经验与实力,提前考察项目顺利完成的可行性,引入保险措施,减少完工风险。


(二)政府行政风险

传统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习惯于大包大揽,PPP要求当地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建设现代财政制度,这本身就是一个考验。为了减少行政风险,金融租赁公司在前期项目接触中,不仅仅接受政府方的考察,同时应该对当地政府的PPP实施机构进行考察,需要求当地机构具备较为全面、清晰的PPP理念,且具有较强的PPP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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