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中国PPP发展的政策环境有待改善


来自:江苏现代咨询     发表于:2018-02-28 11:11:49     浏览:254次

近日中国现代集团现代研究院报告提出,针对新常态下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要坚持以PPP可持续健康发展为核心,构建起PPP发展的生态环境和评价体系;要坚持发挥政府部门在PPP发展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强化政策和法律在营造良好生态环境中的保障功能;要坚持规范有序、均衡发展的原则,维护好参与PPP的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生态平衡,促进PPP健康、良性发展;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看待和理性处理好数量与质量、快与慢、优与劣的关系,加快规范化建设,排除运动式弊端,使PPP真正在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持续发挥好应有的作用。

《中国PPP发展生态环境研究》报告显示,通过研究我国PPP发展历程中政策颁布与实施情况可以看出,我国PPP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政策演进情况和变化特点还是相当明显的。在系统梳理了我国PPP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后,报告指出了我国PPP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政策问题,包括四个方面:

政策出台的频率过高。国务院在大力倡导推行PPP模式后,明确发改委和财政部分别作为基础设施领域和公共服务领域PPP模式推进的牵头人。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也先后出台了不少关于PPP的政策性文件。两个部委、两套政策体系推进同一件事情的状况,一直延续至今。由于政策出台频率过高和出台于不同部门,不仅使得专业领域薄弱的地方政府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难以及时学习和理解,同时也会对政策如何执行造成困扰。

政策出台的部门过多权责不明确。中国特色的PPP模式,政策出台部门众多,谁是PPP的第一主管机构,并没有明确界定,尤其是财政部和发改委之间存在较大的权责重叠,两部委之间职能界限划分不清晰,难免会出现部门设置重复、立法资源浪费甚至冲突的情形,导致地方政府无所适从。

配套政策不够细化。PPP项目的顺利实施,与配套政策是否健全密切相关。虽然PPP政策出台的频率较高,但是大多局限于PPP模式在不同领域的应用。而与现行投融资、税收、财政补贴机制与PPP运作没有形成配套合力,PPP配套政策不够细化。

PPP政策的不够连续。现行的官员政绩考察制度和外部约束条件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在制定PPP政策时,往往会缺失连续性。因为PPP投资大、周期长、操作复杂等,政策的连续性非常重要,但是地方政府还存在着一种“新官不理旧官事”的现象,即地方政府公然拒绝履行上届政府或前任官员本该承担的PPP政策义务。因此,在现有的体制下,我国PPP政策出现了一些违背PPP政策连续性原则的现象。

这项成果研究报告针对上述问题,从建设中国PPP发展的政策环境角度,提出了以下五点建议:

完善PPP政策制定的体制机制。一是解决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体制性问题。按照集中统一的组织和协调管理推进的思路,调整不同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特别是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在PPP推进中的分工问题。二是健全PPP政策制定与执行监督机制。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监督制约的改革思路,重构中国PPP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机制。三是建立有效的PPP协调推进机构。通过跨部门的组织建立,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等更高的层面上,成立一个日程议事机构以及高层次的专家委员会。四是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对PPP的支撑作用。将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发挥好,使得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到PPP项目的政策制定、决策支持与监管中来,快速建立起PPP的运营监管体系,包括建立一个独立的专业性的运营监管机构。

完善PPP政策的“三性”特征建设。一是完善PPP政策的前瞻性。政府决策部门预先对影响PPP发展的因素进行识别、分类,做好风险规避或方向引导,提前制定好相应的政策。二是完善PPP政策的稳定性。在政策条款中明确规定PPP事务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有效期限内,政府各部委应采取各种手段来维护已出台的PPP政策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三是完善PPP政策的系统性。相关的政策性保障需要进一步提升,完善PPP政策涉及面和系统性,消除PPP项目在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用地政策差异。

完善PPP配套政策。一是完善PPP相关会计政策。对现有的PPP政策涉及到财务管理的部分进行补充、完善、修订,加快推进专门针对PPP项目财务管理政策法规的制定。二是完善PPP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现有与PPP模式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与PPP模式发展相适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出台针对PPP项目移交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完善PPP金融支持政策。监管部门加强政策支持,明确金融支持PPP的条件和方式,金融机构完善服务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完善PPP土地政策。一是协调PPP项目用地与现行PPP土地政策之间的矛盾,避免PPP项目通过打包土地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变相取得土地收益、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等问题,保障市政道路、公园、轨道交通、城际铁路等宜采用土地资源补偿模式或综合开发的非经营类及准经营类PPP项目的合法性。二是进一步出台针对不同类型PPP项目的特定土地政策细则。探索将宜采用土地资源补偿的非经营性、准经营性项目以及适合沿线土地综合开发的交通项目排除出禁止土地捆绑之列,避免“一刀切”的问题。

完善PPP财政补贴政策。一是规范PPP项目的补贴制度,保障补贴投放到位。二是提高PPP信息公开程度,控制财政补贴强度。三是建立PPP项目补贴分级机制,控制财政补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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