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资金投资PPP项目


来自:中原资本俱乐部     发表于:2018-12-18 20:34:41     浏览:250次

自2014年底我国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行PPP模式以来,基础设施供给模式已发生重大变革,PPP项目数量呈井喷之势。即使目前因政策以及融资环境趋紧导致PPP项目数量相对减少,PPP行业领域寒冬已至,但PPP模式在平滑政府财政支出、缓解政府财政压力等方面的作用依旧不容小觑。根据《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2018年三季度报》显示,在管理库项目执行情况方面,截至2018年三季度,管理库累计项目数8,289个、投资额12.3万亿元。即使三季度各地继续按照《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精神,加强项目库管理,持续清理不合规项目,但管理库项目仍总体呈现稳中有升局面,且在库项目质量有所提高。储备清单项目情况方面,截至2018年三季度,储备清单项目4,181个,投资额5.0万亿元。


在PPP项目中,社会资本的作用毋庸置疑,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也各式各样,但无论是PPP领域呈现大好发展之势时,还是目前“遇冷”阶段,保险资金的身影都不常见,且有“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之意。其中缘由值得深究。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保险资金(以下或简称“险资”)投资PPP项目,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基础设施投资计划,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向与政府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的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投资符合规定的PPP项目。总体来说,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这一方面是因为,有部分从业人士认为投资PPP项目的风险相对较大、责任较重;而另一方面,项目方倾向于认为险资较为依赖AAA企业增信,在融资方面的优势不明显。资金端的谨慎与项目端的期望,一定程度上共同造成了险资投资PPP项目落地较难的局面。

1. 法律政策层面的规定

1.1 国家层面

1.1.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

鼓励社保资金和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创新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参与项目。

1.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45号)

开发银行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中长期融资优势及引领导向作用,积极为各地的PPP项目建设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并联合其他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努力拓宽PPP项目的融资渠道。

1.1.3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保监会主席令〔2016〕2号)

采取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或者具有明确退出安排的项目。

1.1.4《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41号)

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股债结合等可行方式,投资一个或一组合格的PPP项目。

1.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

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基金等多种形式,积极为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提供融资。

1.2 地方层面

1.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新政办〔2015〕127号) 

鼓励社保资金和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创新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参与项目。

1.2.2 《关于严控政府性债务增长 切实防范债务风险的若干意见》(湘发〔2018〕5号)

积极联合保险机构规范运用PPP、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

以上众多文件的支持,表明保险资金投资PPP项目具有强有力的政策优势,符合PPP项目国家大政方针和发展趋势。

2. 险资投资PPP项目的优势

保险资金与PPP项目在期限等方面是天然适配的,保险资金的长期性、低成本性、低风险偏好性等特点正好契合PPP项目长期性、利润合理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性等特性。

一是险资本身(尤其是寿险和养老险等长期保险)在投资期限上与其他机构相比具有巨大的优势。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六部委25号令)等规定,PPP项目合作期限一般为10-30年,而险资投资期限亦可长达十年甚至几十年,高度契合PPP项目合作期限要求。

二是险资投资项目最为注重安全稳健性,因此风险偏好较低,而PPP项目因其自身特点高度注重政府信用,险资投资PPP项目与其它投资相比更为安全。

三是险资投资项目追求安全的特性也决定其并不追求高利润率(高利润一般与高风险相伴随),而是更加侧重获得适中和稳健的资本回报率,与PPP项目合理但不暴利的原则恰好吻合。

四是险资投资PPP项目实际上还具有其它附加利益,这也是驱使险资投资PPP项目的一大动因,例如可销售保险,建立并改善政企关系等,可谓一举多得(1)

3. 保险资金投资PPP项目的渠道及国内类似案例



保险资金方可以通过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方式参与到PPP项目中。在间接投资方式上,保险资金方一般是与施工单位成立专项企业基金,由施工单位或项目端提供增信,可以避免直接投资的风险。该模式也是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的主要方式之一,但险资介入的项目不多。在直接投资方式上,保险资金方既可作为PPP项目公司股东,也可作为债权人为项目公司提供债务融资,即险资在作为财务投资者投资PPP项目时,一般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等方式,获取财务收益回报。

3.1 北京市轨道交通十六号线

该项目首次在轨道交通项目中引入保险股权投资,采用“PPP+保险股权投资”的复合模式,在资本层面将项目总投分为A、B两部分,A部分引入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约120亿元的保险股权投资,B部分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引入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150亿元,合计吸引社会资本达270亿元。

该项目也是对传统PPP模式的一种创新,主要原因在于轨道交通项目一般来说投资额很高,动辄几十上百亿,资金需求体量大,因而对社会资本的出资能力也相对要求较高,而且轨道交通运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可以达到这一要求的潜在社会投资者少之又少。复合型PPP模式在传统的PPP模式基础上加入专项基金、EPC、土地资源开发等创新元素,搭建了轨道交通建设和保险股权之间的桥梁,既缓解了轨道交通建设的融资压力,也契合了保险资金的投资需求。

3.2 青岛市地铁4号线PPP项目

该项目分两个采购包实施PPP项目投资人采购。设定A包用于采购其他类投资人,其他类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作为基金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设定B包用于采购施工类投资人,施工类投资人分两部分投资,其一是直接投资项目公司股权部分,其二是投资基金中的中间级有限合伙人部分。2016年10月26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公告,该项目采购包A包的成交人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信托”)与中国人寿集团旗下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资管”)联合体,B包中标人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联合体。

该项目以重庆信托与人寿资管联合体作为优先级LP(有限合伙人)、中国铁建联合体作为中间级LP、青岛地铁集团(政府资本)作为劣后级LP发起并签署基金协议成立青岛地铁4号线PPP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随后由基金、中国铁建、青岛地铁集团各自出资成立项目公司。

青岛市地铁4号线PPP项目是保险资金自主参与并成功中标的首单基金类轨道交通地铁PPP项目,且入选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

3.3 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

2016年9月2日,该项目签约仪式举行。签约双方为呼和浩特市机场与铁路建设项目办公室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太平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该项目由于深圳市太平投资有限公司的加入,实现了保险资金直接参与地铁PPP项目的突破。

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中,如社会资本方为联合体,大多未公示所有联合体成员,尤其是财务投资人,基本未见有显示,一般只公示联合体牵头方名称。但从调研和查阅相关资料来看,PPP项目中,保险机构作为社会资本的少之又少。

4. 险资投资PPP项目的顾虑及对策


(一)政府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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