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融资策划专题】解读中央关于八大产权问题:严禁地方政府违约毁约,保障PPP项目.


来自:资本策划研究院     发表于:2016-12-13 21:04:26     浏览:428次


  PPP有关部分解读:

  1、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

  《意见》称: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企业来说,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还是因为PPP模式的合同期限比较长,往往跨越几届政府,民间资本对政府能不能按合同履约,缺乏信心。

  一些地方政府只管把社会资本“圈进来”,之后对所做承诺往往兑现不到位。国务院出台该条文,明确政府不得随意违约,将大大降低社会资本所承担风险。

  2、政府违约,要依法赔偿社会资本的损失

  《意见》还提出,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对因政府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等情形,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

  3、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意见》提出,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该《意见》的出台,可以说是稳了“民心”,必然提高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热情。随着民间资本对政府履约担忧消解,PPP项目或将迎来“井喷”。

  另外,《意见》中还提到: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

  除此之外,财政部、发改委在大力推进PPP模式的相关文件中,对地方政府的部分不合规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PPP项目中,政府不得有以下行为:

  1、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应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的,不得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股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安排。

  3、当期政府不得以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付责任,规避PPP相关评价论证程序。

  4、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

  5、政府不得以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承担支出。

  6、严禁政府以PPP项目名义举借债务。

  八大产权问题

  1、非公有产权保护弱于国有产权保护:坚持平等保护

  由于历史原因,存在一些法律制度对不同所有制产权保护不够同等,对非公有产权保护弱于对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保护,出现因所有制主体身份不同而同罪异罚或异罪异罚现象。

  《意见》明确,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很多政策措施在中央文件中都是首次出现,力度空前,对于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尤其是加强非公有产权保护意义重大。

  2、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长期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违规经营甚至涉嫌违法行为。特别是一旦企业涉案,容易“新账旧账一起算”。对此一些民营企业忧心忡忡,甚至影响投资意愿。

  《意见》指出,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此次中央明确历史、辩证地看待过去的不规范行为,给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有利于他们安心投资、生活。

  3、涉案财产牵连合法财产:依法慎重采取强制措施

  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侵犯,执法司法不够规范是一个重要原因。比如,不管企业涉案性质轻重,一旦涉案动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造成企业正常经营无法进行,甚至破产倒闭;处理涉案财物时扩大范围,混淆企业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混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混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等。

  《意见》提出,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

  4、“新官不理旧账”: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一些地方政府政策不连续,“新官不理旧账”,有的甚至招商引资时“敲锣打鼓”,项目上马后“关门打狗”;有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极端的甚至将外来投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视作“打土豪”的对象;有的调整规划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不给予企业必要的搬迁补偿费用。

  《意见》明确,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5、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研究续期法律安排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子还是你的吗?《意见》明确,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

  《意见》关键意义在于中央明确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导向,即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6、强征强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由于财产征收征用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造成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空间大,少数地方借“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名强征强拆公民房屋,或征收征用补偿不够公平合理。

  《意见》明确,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相关专家说,需要在法律上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即使涉及公共利益,也要目的正当、程序正当、足额补偿。要让百姓有知情权,以及一定的参与权和决定权。

  7、国资“蛀虫”: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

  由于我国国有资产产权保护制度仍不完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仍然存在。比如国有产权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够清晰,存在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等;由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所有人缺位,土地等自然资源由国有企业低价甚至无偿使用。

  《意见》提出,以制度化保障促进国有产权保护,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逐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使用土地等自然资源。

  8、侵犯知识产权成本过低:提高侵权法定赔偿上限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成本过低,造成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创新活力。

  《意见》明确,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南方都市报、-中国政府网。CCP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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