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中的注册资本和项目资本金对比研究


来自:无法     发表于:2016-12-25 10:49:20     浏览:535次

        本篇文章为大成律所杜继锋、姚宗国、詹歆及戴彩霞四位律师在为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时讨论的成果,由姚宗国、戴彩霞律师执笔书写,在此发布出来,抛砖引玉,与大家交流、探讨。

(一)什么是注册资本

现阶段PPP项目公司(SPV)的类型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新修订后的《公司法》原则上虽已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但在该条第二款设置了一个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什么是项目资本金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年〕35号)规定:“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二、两者对比

 


地铁项目SPV注册资本地铁项目SPV资本金对比结果
出资主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全体投资者一致
最低出资比例无,但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除外。国务院经两次调整后现规定最低资本金比例最低为总投资的20%。[1]有不一致,实质意义相同
数额[2]法律没有对注册资本数额做出规定,注册资本数额一般由政府方在PPP项目招标社会资本方时自由确定。在最低数额以上(为总投资的20%),由政府方在PPP项目招标社会资本方时自由确定。在有无最低数额要求有不一致的地方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一致
是否能抽回不能投资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得抽回。一致
是否可转让有锁定期,锁定期内不能转让;锁定期期满可以转让,但是,需政府方股东同意。有锁定期,锁定期内不能转让;锁定期期满可以转让,但是,需政府方股东同意。一致
实缴/认缴认缴认缴一致
性质非债务性资金非债务性资金一致
资金到位时间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认缴期限:股东约定。     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认缴年限不一致
未按时到位的后果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对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发给投资许可证,金融部门不予贷款。对将已存入银行的资本金挪作它用的,在投资者未按规定予以纠正之前,银行要停止对该项目拨付贷款。对资本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抽逃资本金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处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必要时停缓建有关项目。不完全一致,实质一致
进入账户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对非成立公司的无规定,但部分地区有专门规定,应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3]成立项目公司的,需进入项目公司账户有不一致的地方
是否可自主决定增加或减少 经过法定程序,股东会可决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4]    不能[5],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规定。[6]不一致

[1]《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年〕35号)规定项目资本金比例最低为35%。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 项 目 资 本 金 比 例 的 通 知》( 国发〔2009〕27号)规定项目资本金比例最低为25%。

《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规定项目资本金比例最低为20%。

[2]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第十条规定:“股权投资支出责任是指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的情况下,政府承担的股权投资支出责任。如果社会资本单独组建项目公司,政府不承担股权投资支出责任。第十五条规定:“股权投资支出当依据项目资本金要求以及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确定。股权投资支出责任中的土地等实物投入或无形资产投入,应依法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价值。计算公式为:股权投资支出=项目资本金×政府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

[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规定:“ 省财政厅负责管理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收缴、核拨及财务决算,并实行专项列收列支。各种资本金来源按月解缴省财政,由省财政厅向交纳部门和单位开据“省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资本金专用票据”,在指定银行设立省投资项目资本金专户,专款专用。年终向省政府常务会报告财务决算情况。”

[4]《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经营性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筹集一定比例的非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项目资本金。”

[6]《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第一条规定“......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调整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第八条:“......对投资项目概算要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凡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批准动态概算的,投资项目资本金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以经批准调整后的概算为基数,相应进行调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出资方应增加的资本金。”

三、结论

经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PPP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与PPP项目资本金虽存在一些差异,但实为同一事项。我们的理解:项目资本金实为注册资本在PPP项目中的一种特殊提法,两者没有本质区别。对项目资本金,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细的事项,可按注册资本金相关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对项目项目资本金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

实践中虽有PPP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低于项目资本金的情形很常见,其实注册资本高利于后期融资,低不利于后期融资(例如获取银行贷款)。因此,我们建议将投入PPP项目的资本金都为注册资本,这样将有利于后期融资,将PPP项目中SPV的注册资本数额与项目资本金数额统一。我们了解到乌鲁木齐地铁和大连海底隧道PPP项目,就将SPV的注册资本数额与项目资本金数额进行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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