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由2016年的三则新闻说起


来自:筑路机械与施工机械化     发表于:2017-03-21 08:39:41     浏览:316次
新闻一

2016年初,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服份有限公司就贵州省紫云至望谟、三都至荔波、三穗至施秉高速公路PPP项目签订投资融资协议,“敲定”贵州省首批高速公路PPP项目。

三个项目共计191.45km,总投资估算243.43亿元,并且均为《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贵州省“十三五”交通规划建设的重点项目。

经公开投标,中冶集团旗下的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建的联合体成为这三个项目PPP合作的社会资本方。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政府指定平台,与中冶联合体共同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实现央企与政府平台的深度融合、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新闻二

2016年中,中交二公局牵头的联合体成功中标甘肃G569北山至仙米寺一级公路PPP项目,合同额为187亿元。

该项目采用“PPP+EPC+政府基金出资+社会资本股权退出”模式投资建设,由中交二公局、中交二航局、中交一公院、中交公规院、中咨公司组成社会资本联合体中标,二公局为联合体牵头单位。

项目创新投融资模式,创造性地引入北仙项目基金。该基金由甘肃交通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发起设立,并作为北仙项目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投融资管理办公室、中交华东(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交基金引入的社会资本作为北仙项目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北仙项目基金以“股权+债权”的方式投资到项目公司,以解决项目资本金需求,中交二公局和中交二航局通过股权出资和基金认购方式参与本项目,开创了二公局投融资业务的新模式。

新闻三

2016年底,中铁二局首个自主参与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昆明地铁九号线正式开工。

在项目前期投标中,中铁二局与中国中车强强联合组成了联合体,开启了与中国中车合作的新模式,积累了后续开拓市场经营份额、创新市场开发模式经验。

昆明地铁9号线曾在PPP项目招标公告表明,昆明市政府授权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或其子公司)与社会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社会投资人所占股比不低于80%。同时,该项目公司将获得昆明市政府授予的9号线投资、建设、运营和资源开发30年特许经营权,经营范围包含全线30年的运营管理、运营维护、机电设备更新改造、票务经营、广告经营、物业开发等。


从以上三则新闻可以看出:中央力推,地方热捧,资本观望,各路人马纷纷摩拳擦掌。作为依靠公私合作来开发和管理项目的一种模式,PPP被多方看好。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PPP模式被分为四大类,即融资性质、非融资性质、股权产权转让和合资合作。

01
融资性质


1

建造、运营、移交(BOT)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被授权在特定的时间内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基础设施组件(和向用户收费),在期满后,转交给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

2

民间主动融资(PFI)


PFI是对BOT项目融资的优化,指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设的项目,通过招投标,由获得特许权的私营部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并在特许期(通常为30年左右)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而私营部门则从政府部门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的项目融资方式。

3

建造、拥有、运营、移交(BOOT)


私营部门为设施项目进行融资并负责建设、拥有和经营这些设施,待期限届满,民营机构将该设施及其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方。

4

建造、移交(BT)


民营机构与政府方签约,设立项目公司以阶段性业主身份负责某项基础设施的融资、建设,并在完工后即交付给政府。

5

建设、移交、运营(BTO)


民营机构为设施融资并负责其建设,完工后即将设施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方;随后政府方再授予其经营该设施的长期合同。

6

重构、运营、移交(ROT)


民营机构负责既有设施的运营管理以及扩建/改建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及其运营管理,期满将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7

设计建造(DB)


在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和制造基础设施,以满足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规范,往往是固定价格。私营部门合作伙伴承担所有风险。

8

设计、建造、融资及经营(DBFO)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融资和构造一个新的基础设施组成部分,以长期租赁的形式,运行和维护它。当租约到期时,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将基础设施部件转交给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

9

建造、拥有、运营(BOO)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融资、建立、拥有并永久的经营基础设施部件。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限制,在协议上已声明,并持续的监管。

10

购买、建造及营运(BBO)


一段时间内,公有资产在法律上转移给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建造、租赁、营运及移交(BLOT)。

11

只投资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通常是一个金融服务公司,投资建立基础设施,并向公共部门收取使用这些资金的利息。

02
非融资性质


1

作业外包


政府或政府性公司通过签定外包合同方式,将某些作业性、辅助性工作委托给外部企业/个人承担和完成,以期达到集中资源和注意力于自己的核心事务的目的。一般由政府方给作业承担方付费。

2

运营与维护合同(O&M)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根据合同,在特定的时间内,运营公有资产。公共合作伙伴保留资产的所有权。

3

移交、运营、移交(TOT)


政府部门将拥有的设施的移交给民营机构运营,通常民营机构需要支付一笔转让款,期满后再将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

03
股权产权转让


政府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的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给民营机构,建立和形成多元投资和有效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政府授予新合资公司特许权,许可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特定业务。

04
合资合作


政府方以企业的资产与民营机构(通常以现金方式出资)共同组建合资公司,负责原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同样,政府将授予新合资公司特许权,许可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特定业务。

当然,任何模式都离不开一个“钱”字。纷繁复杂的金融产品,最后都是落在融资和投资上,两者之间通过“项目”或者“产品”串联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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