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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 PPP项目合同概述 - 1 -
第二节 引言、定义和解释 - 2 -
第三节 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 10 -
第四节 前提条件 - 13 -
第五节 项目的融资 - 14 -
第六节 项目用地 - 15 -
第七节 项目的建设 - 16 -
第八节 项目的使用 - 26 -
第九节 项目养护绩效考核 - 28 -
第十节 股权变更限制 - 29 -
第十一节 付费机制 - 29 -
第十二节 履约担保 - 31 -
第十三节 政府承诺 - 32 -
第十四节 保险 - 32 -
第十五节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 33 -
第十六节 不可抗力 - 34 -
第十七节 甲方的监督和介入 - 35 -
第十八节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 36 -
第十九节 项目移交 - 42 -
第二十节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 45 -
第二十一节 合同附件 - 46 -
XX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甲方”),系XX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职能部门,XX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乙1方”)和中标社会资本方(下称“乙2方”)按照中国法律和合资协议的约定在XX设立项目公司名称(下称“乙方”),以下如无特殊说明,则乙1方、乙2方简称为“乙方”。
引言、定义和解释;项目的范围和期限;前提条件;项目的融资;项目用地;项目的建设;项目的使用;项目养护绩效考核;股权变更限制;付费机制;履约担保;政府承诺;保险;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不可抗力;甲方的监督和介入;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项目的移交;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合同附件;等等。
本合同条款的分析和解释均以我国现行法律作为适用依据。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XX签订。
项目名称:XX______________项目
项目地点:XX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价款:项目全部建设成本中标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年养护费中标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年利润率中标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年折现率中标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十二份,各执四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各方愿受本合同的法律约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第四节规定的前提条件达成后正式生效。
甲方:XX城乡建设委员会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日期: |
乙1方:XX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日期: |
乙2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日期: |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 |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
本项目 | 指位于XX的____________市政道路项目,具体包括投资、融资、建设、管理养护及移交(内容含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管线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 |
甲方 | 指XX城乡建设委员会。 |
乙1方 | 指XX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乙2方 | 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本项目PPP运作的社会资本方,就本合同而言,指**公司或者**公司及**公司组建的联合体。 |
项目公司 | 指乙方为实施投资、融资、建设、管理养护、移交本项目而按照本合同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
全部建设成本 | 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包括项目建设投资和建设期利息。 |
建设期利息 | 在建设期间,以甲方每月核定一次的实际建设投资,扣除相应资本金部分后作为当期借款本金(当期借款本金为当期建设投资的70%,当期项目资本金为当期建设投资的30%),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按月以单利计息,不计复利。 |
建设部分服务费 | 指乙方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投资、融资成本及必要的合理回报。 |
年度养护费 | 指乙方为本项目管理养护符合相关行业规范、标准及本合同规定而投入的经营性支出,内容包括道路、桥梁、绿化、照明、交通设施、道路排水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清扫保洁、清冰雪等服务费用。就本项目而言,是指社会资本在投标文件中关于年养护费的报价(未来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调价公式进行调价)。 |
服务费用 | 乙方为建设本项目并提供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的管理养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成本、养护费用及必要的合理回报。服务费用按季度支付,付费金额按照本合同公式计算。 |
合作期 | 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
项目文件 |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a) 本合同及附件; (b) 融资文件; (c) 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
项目设施 | 指与本项目建设和养护相关的设施。 |
项目资产 |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a) 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管线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 (b) 划拨土地使用权; (c) 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d) 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e) 管理养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法律 |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
法律变更 |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
政府行为 |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市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
批准 |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乙方的投资、建设、管理养护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
贷款人 |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
融资文件 |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管理养护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及运营维护保函。 |
建设履约保函 | 指乙方按照第12.1条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
运营维护保函 | 指乙方按照第12.3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管理养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
建设期 | 指自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 |
开工日 |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合同第7.2条。 |
使用日 | 指本合同第8.1条约定的日期。 |
使用期 | 为自使用日起的十(10)年内。 |
争议解决程序 | 指本合同第20.2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
政府部门 | 指: 1. 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 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
终止通知 |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18.11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
终止意向通知 |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18.11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
生效日 | 指满足本合同第四节后,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如引进的社会资本方为外资的,则本项目合同在报经相应的商务部门审批后生效。 |
工作日 |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
终止日 | 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
移交日期 |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 |
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在合作期内,甲方与乙方的合作范围和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a) 办理项目环评、可研、规划等审批手续;
(b) 组织项目招标工作,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并对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管理;
(c) 协调推进项目征地征拆工作;
(d) 协助乙方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变更;
(e) 对乙方二次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协助乙方报送相关评审材料;
(f) 对乙方履约情况实施监督;
(g) 组织设计、监理单位控制工程建设的规模、标准和投资,对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审核认定;
(h) 组织乙方报送工程结算评审资料并进行初审;
(i) 配合市财政部门进行工程结算评审;
(j)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k) 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及合同约定按期核算养护费绩效考核系数;
(l) 合作期满,配合国资等部门办理资产移交。
(a) 乙方负责本项目投融资、建设及管理养护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独立进行项目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使用。
(b) 在合作期内,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归乙方,使用权归市政府。
(c) 负责进行前期已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变更及办理后续各项审批手续,负责项目总承包建设组织管理(包括主体工程、系统动迁、配套专业工程等所有投资建设内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承担与工程建设、管理养护有关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d) 按照本合同要求和经批复的设计文件,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包括道路桥梁、绿化、照明、交通设施、道路排水等设施)。
(e) 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承担所建工程的维稳、信访责任。
(f) 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规定,在甲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XX市政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下,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g)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后,告知甲方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投入使用。承担道路桥梁、绿化、照明、交通设施、道路排水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清扫保洁、清冰雪等责任,接受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日常考核。
(h) 为切实保障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和为社会提供持续服务,乙方可委托专业的管理养护队伍进行设施日常维护管理,优先选择本市成熟的专业养护队伍。
(i) 及时组织提报工程结算报审资料,按合同约定获取服务费用。
(j) 本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已经覆盖项目使用期,按照设计规范,项目在本合同使用期内在日常管理养护下应该能够满足正常使用需要,不需要进行设施的大修改造。使用期内发生一切设施损坏,需由乙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k) 经各行业主管部门正常批准的占、挖道路及绿地等行为,如对本项目产生影响,批准部门应征得乙方同意。道路、绿地等需恢复的,恢复工作由收取恢复费用的部门负责。
(l) 由于交通流量增加、城市发展等原因,政府需在项目涉及的道路上进行改扩建等行为,乙方应予以服从。对改扩建后变化的养护内容和数量部分,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养护单价,并通过调价公式计算当年养护单价,进行养护费用调整。
(m) 合同期满,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
本项目合作期为十一(11)年(包含1年建设期)。
(1) 不可抗力事件;
(2)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3) 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4)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导致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有两种情形: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或者项目提前终止(关于期限结束后的处理,请见本章第十八节和第十九节)。
如果上述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则甲方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由于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前提条件,且甲方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甲方有权提取投标保函项下的金额。
乙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本项目土地使用权。
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权:
对于项目前期工作,由甲方、乙方和服务单位共同签订服务合同(在项目投资人招标前,甲方已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再签订三方债务连接协议,其它各项监管权责不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服务单位支付费用。结算时,财政部门据实评审,计入建设投资。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十(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
① 不可抗力事件;
②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③ 由于各区政府负责的征拆进度影响工期,导致建设期延长。
乙方应负责依法购置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进口应当按照法律实施并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
(a) 建设期利息计算原则:
在建设期间,以甲方每月核定一次的实际建设投资,扣除相应资本金部分后作为当期借款本金(当期借款本金为当期建设投资的70%,当期项目资本金为当期建设投资的30%),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按月以单利计息,不计复利。
(b) 当建设期延长时,借款利息的承担原则:
(i)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延长期间的借款利息按以上原则计算;
(ii)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延长期间的借款利息由乙方自行承担;
(iii) 由于项目征拆和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延长期间的借款利息由乙方自行承担。
(a) 在建设期内,若发生法律变更需要对项目工程进行工程变更,则乙方应在得知法律变更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机构提出工程变更申请。
签证程序必须遵循“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如发生现场签证,乙方需提出申请报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甲方,由甲方确认签字后实施。
由乙方提出的设计优化方案且构成变更时,应得到甲方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取代乙方承担项目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实现完工。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介入建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建设履约保函项下提取该部分款项。如果乙方已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或提供了有效担保,甲方应撤出项目的建设。乙方应在此时恢复承担全部责任,直至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为止。
如果乙方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开始使用,将可能承担如下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不能按期使用的,受到该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均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迟开始使用日。
乙方应确保: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管理养护项目,且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或双方另行商定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就上述情况进行补救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管理养护工作,费用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运营维护保函项下提取该款项。
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为了切实保障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和为社会提供持续服务,乙方可委托专业的管理养护队伍进行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优先选择本市成熟(具有多年行业实践经验)的养护队伍。
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的重大维护或者修复,乙方应在报送管理养护计划时提前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在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予书面答复或批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将暂停服务的影响降到最低。
发生计划内的暂停服务,乙方不承担不履约的违约责任。
若发生突发的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尽最大可能降低暂停服务的影响并尽快恢复正常服务。对于计划外的暂停服务,责任的划分按照一般的风险分担原则处理,即:
乙方应接受用户投诉,政府主管部门接受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考核分数(s) | S≥90 | 90>S≥80 | 80>S≥70 | 70>S≥60 | 60>S≥50 | S<50 |
绩效考核系数 | 1 | 0.9 | 0.8 | 0.7 | 0.6 | 0.5 |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使用期五年之内(含第五年),乙方不得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使用期五年之后,经市政府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管理养护经验等基本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继乙方在本项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一旦发生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情形,将直接认定为乙方的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甲方将有权因该违约而提前终止项目合同。
本项目采用政府直接购买服务方式付费,政府根据项目的可用性以及服务的质量进行付费。
进入使用期后,根据市财政部门的建设投资评审结果,按照下面公式计算使用期服务费用。服务费按季度支付,各期付费金额需经市财政部门核定。
说明:
在项目使用期间,年养护费根据通货膨胀情况(XX统计局公布的当期CPI数值)调整。以三(3)年为周期,进行定期调价。调价公式如下:
P3n=P3n-3×CPI3n-3×CPI3n-2×CPI3n-1×10-6(n=1,2,3…)
P0为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报出的年养护费;
Pn为第n+1个财务年度起适用的年养护费(每三年调价一次);
CPI3n-1为第3n个财务年度由XX统计局公布的第3n-1个财务年度XX居民消费物价指数。
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建设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建设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如乙方未提交建设履约保函,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乙方应在项目使用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运营维护保函,其格式应为附件《运营维护保函》规定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为甲方接受的其他格式的银行保函,作为其履行整个使用期义务的保证。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担保期至合作期满。
如果甲方在项目使用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运营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第12.3条规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运营维护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运营维护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需承担购买和维持保险的义务,具体包括:
由于保险条款的变更可能对项目风险产生影响,一般情况下,合同中会规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范围、责任限制以及免赔范围等等)做出实质性变更。
乙方在实施本项目的过程中有义务遵守现行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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