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PPP项目实操问题清单——项目采购阶段(3/5)


来自:筑龙项目管理     发表于:2017-05-17 18:10:32     浏览:4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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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流程大致可分为5个阶段,项目发起、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根据财政部官方数据显示,截至3月底,PPP全国入库项目已达12287个,累计投资额14.6万亿元。

一季度各阶段项目入库项目数及落地率变动图

根据上图,一季度进入执行或移交阶段的项目在逐月增加,落地速度在加快。但在PPP项目推进过程中,还有很多专业问题值得我们去学习研究。

为此,整理了在PPP项目5个阶段中的常见问题,以飨读者!

项目采购阶段问题如下:


1

问题一


由谁确定采购方式,社会资本方是否可以提出采购方式建议?

通常采购方式的选择,有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最终确定,最终体现在“实施方案”中,批准了实施方案,就相当于批准了项目的采购方式。

社会资本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根据《操作指南》、《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提出采购方式的建议,但最终的决定(审批)权仍在地方财政。



2

问题二


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有哪些区别?

首先,“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最大区别,在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确定方式以及候选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推荐方法及评审标准中,“竞争性谈判”最终是由“价格”决定(即以价格低者获得),“竞争性磋商”主要看“综合条件”,而不仅仅看价格(综合情况最优着获得)。

第二,在程序和时限层面,竞争性磋商在总体上要宽于竞争性谈判。

第三,在保证金层面,竞争性磋商明确规定“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而竞争性谈判无此明确规定。

第四,在重新评审标准上,竞争性磋商增加了重新评审的情形,赋予政府方更多的权利。竞争性谈判规定:“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而竞争性磋商则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3

问题三


竞争性磋商邀请供应商有几种方式?

有三种方式:1、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选择供应商;2、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3、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推荐(需要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4

问题四


采用竞争性磋商,若意向投资人退出,如何解决?

如果意向投资人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后选择退出,那本次竞争性磋商为无效,应选择二次采购。如果一直没有意向的投资人可以推荐,建议选择邀请供应商的第一种方式: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选择供应商。



5

问题五


资格预审是否属于PPP项目采购阶段的必要组成部分?

依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法律条文中“应当”系强制性规范,对于“应当”的理解就等同于“必须”。所以,PPP项目采购必须实行资格预审。



6

问题六


业主方能否直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业主是可以自行招标、发布相关公告的,但由于大部分业主对此并不专业,所以一般都采用委托的方式,委托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操作。以我们所操作的西部某市的PPP为例,业主方(地方政府)并不了解如何合法合规的招标,因此希望通过委托代理,将程序上的风险进行分摊和转移。



问题七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若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采购方应如何处理?

依照财政部2015年6月30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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