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规划司司长徐林:对参与PPP项目的民企应立法保护


来自:四川宇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发表于:2016-06-14 14:58:06     浏览:432次

6月21日,首届“2016?青岛中国PPP论坛”开幕,该论坛主题为“PPP与新型城镇化”。国家发展改革规划司司长徐林参加论坛并发表对于主题新型城镇化与PPP的看法。

徐林表示,对进入PPP项目的民营企业应该立法保护。

不过,徐林强调,今天发言不代表官方的立场。

城市建设避免过度投资

自中央2014年大力推广PPP模式以来,PPP项目发展迅速。各地水利、高速公路、城市轨道、农业等各类PPP项目加速落地。

财政部PPP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4月13日,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的PPP项目达7835个,总投资8.8万亿元,落地率约为21.7%。作为促进民间投资的重要举措,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被大力推广,两年间地方计划推出的7000多个PPP项目,投资额已经高达9万亿的。

徐林认为,在合理规划城市的基础上,在加以合理的有时序的安排各类项目的话,才能真正走上一条财务可持续的道路。

徐林认为,基础设施的网络不合理的延伸,带来过度的投资,而且基础设施因为铺得太大之后,很难实现规模经济,也就是不经济的利用。我们的城市发展一定要走紧凑型的路子,不能够走那种摊大饼的路子。

徐林强调,不管是政府直接融资还是通过PPP融资,政府提供这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所付出的代价是必需的,因为我们没有免费的午餐。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公共管理专家薛澜教授在当天的论坛上提到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要明确适用的领域,并不是所有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都适合引入PPP。这里面可能在适用范围里也要考虑,包括主要针对准公共产品的领域,可能更加合适。

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过高

在当天的论坛开幕式上,发改委副主任张勇提到了PPP模式发展模式亟待解决的问题,“PPP发展两年以来取得的积极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实际操作经验,专业人才相对短缺,项目整体落地较难较慢,民间投资参与难度较大等。”

对于参与PPP项目的民营企业来讲,融资难问题一直没有有效解决。徐林认为,中国目前长期融资的工具和品种不足,大量的PPP所涉及的项目它的回报期可能都超过十年甚至二十年、三十年,但是我们现在很少有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融资品种。这样一种融资品种的不足,使得我们很多项目的融资和项目的回报期匹配是不一致的,给项目运营本身带来很多现金流的问题。

徐林认为,要改变对私人企业的一些观念性的特殊,私人企业参与PPP项目,本身具有融资需求,在PPP框架下,私人资本融资需求能不能得到正常满足,我觉得对PPP的成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徐林强调,市场普遍对私人资本的融资比如说发行债券,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的,从评级开始。私人企业如果要在资本市场融资的话,它的成本,比国有企业、地方政府都会高。

徐林认为,不改变这种特殊的状况,会使得我们私人资本参与的项目会流产。因为地方政府有一种选择,如果它直接融资的成本比私人资本参与想要的回报还要低好几个点的话,会排斥私人资本,这个时候PPP项目很难做出。

收益权、财产权缺少法律保护

在该论坛上多次提起的另一个问题是保护民营企业的公平待遇,在参与PPP项目过程中,民营企业收益权和财产权缺少法律保护。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郑新立认为,推行PPP模式是扩大公共产品供给的重要途径。实践证明,通过政府和企业合作的方式,政府和企业达成一个契约,把公共产品的投资经营交给企业来完成,同时,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使投资经营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能够取得合理的回报,既不要让它产生暴利,也不让它亏损,有一个合理的、稳定的回报。

郑新立认为,对PPP项目进入的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无论是民营企业,甚至包括外资企业,我们要一视同仁,平等待遇,通过招标来选择这些投资主体的进入。

徐林认为,必须要解决好参与PPP项目对企业特别是对私人企业的收益权和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徐林强调,包括它的批准程序,要进一步法制化。因为中国的地方政府官员是频繁在换,换了一个市长、换了一任书记,他有时候对他的前任所做的这种PPP项目的收益承诺,他认不认账?如果不认账带来的不确定性,对私人企业的参与就是较大的风险。

徐林表示,如果我们在这样的项目安排决策过程中,可以进一步法制化,比如说让地方的人大,以地方法的方式予以确立。这对私人资本的参与会是一个更稳定的、更安全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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