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涉税业务节点分析(之一)


来自:大陈禾睦     发表于:2017-06-17 11:17:30     浏览:319次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随着PPP模式在国内各领域的推广和应用,其涉税业务处理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课题。一般来讲,PPP项目包括立项、建设、经营和转让四个阶段,其涉税业务关键节点也集中在这四个阶段。

一、立项阶段

(一)PPP模式主要参与方

1、合同授予方。

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

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3、项目公司。

合同授予方和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二)立项人和适用税目

1、合同授予方立项。

如果合同授予方立项,不动产权由合同授予方所有,合同期满后,合同投资方和项目公司仅涉及到特许经营权的移交。

参照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的解释,“在交付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2、合同投资方立项

如果合同投资方立项,不动产权由合同投资方所有,合同期满后,合同投资方和项目公司不仅涉及到特许经营权的移交,还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移交。

参照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的解释,“在转让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同时,合同投资方或项目公司“销售不动产”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合同授予方接收不动产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3、项目公司立项

如果项目公司立项,不动产权由项目公司所有,合同约定不动产移交的,将比照上述合同投资方立项,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合同授予方接收不动产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合同约定合同投资方股权转让或退出的,不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但涉及股权变更。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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