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涉税业务节点分析(之二)


来自:大陈禾睦     发表于:2017-06-19 13:20:03     浏览:379次

段 晖

 

(承前篇)

二、建设阶段

(一)项目公司能否抵扣增值税

1、合同授予方立项

如果合同授予方立项,参照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的解释,“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经营权的成本,作为‘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核算,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合同投资方或项目公司立项

如果合同投资方或项目公司立项,参照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的解释,“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施工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1、施工方按建筑业缴纳增值税

无论立项人是谁,项目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第三方的,第三方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缴纳增值税。参照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的解释,“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2、施工方向项目所在地预交税款

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施工方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七)项规定: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施工模式选择甲供的理由

1、施工方的增值税税负问题

营改增以后,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建筑业在采购环节不能充分获取进项税额,导致抵扣不到位,增值税的税负率一般会高于3%。因此,在新项目中选择甲供工程模式,从而依法选择简易计税,是施工方不容置疑的追求。

2、项目所在地的税收贡献问题

从施工方向项目所在地的税收贡献比较,施工方简易计税时,按3%的预征率向项目所在地预交增值税;施工方一般计税时,按2%的预征率向项目所在地预交增值税。

从项目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的税收贡献比较,施工方简易计税时,项目公司获取进项税额少,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项目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多,向项目所在地的税收贡献大;施工方一般计税时,项目公司获取进项税额多,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项目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少,向项目所在地的税收贡献小。

3、项目公司的利润水平问题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以及有关地区和部门印发的营改增后工程计价调整实施意见,一般计税项目实行价税分离预算,按新的计价规则执行,而简易计税项目实行含税价预算,原有计价规则不变。

实务中,按照新计价规则给出的工程预算,对比按照原计价规则给出的工程预算,一般会高出5—6%,而高出的工程预算必将影响工程成本,导致项目公司的利润水平下降。

4、影响甲供模式的其他因素

影响甲供模式的因素,除了施工方的税负率、项目所在地的税收贡献和项目公司的利润水平等因素外,施工方的利润水平、项目公司的税负率以及施工方机构所在地的税收贡献等因素也将影响甲供模式的选择。

同时,如果项目公司和施工企业为关联方,其整体税负率和整体利润水平,对于甲供模式的选择,更应当重点考虑,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进行全面的测算和评估后,方能给出施工模式的预判。

(四)材料公司考虑的纳税细节

1、材料公司注册地问题

选择甲供模式施工,施工方剔除甲供材料后的工程款,按照简易计税3%缴纳增值税。而材料供应公司的注册地如果不在项目所在地,对于项目所在地来讲,甲供材料这一块的增值税将会流失。

2、甲供材料经营范围问题

在甲供模式下,项目公司和材料供应公司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施工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为了保障进项税额充分抵扣,应当将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纳入材料公司的经营范围,交给材料公司组织供应。

3、材料公司税负率问题

项目所在地支持简易计税的前提是,施工方能够按照工程总价款3%向项目地预缴增值税。因此在甲供模式下,材料公司不仅应当注册在项目所在地,也应当确保3%的税负率,而确保3%的税负率,材料的成本利润率应当达到25%。

假设材料公司采购材料的总成本为A(含税),总毛利润为X,则:

(A+X)/1.17*17%-A/1.17*17%≥(A+X)*3%/1.03

X/A≥25%(即:成本利润率≥25%)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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