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角色研究


来自:不动产与工程法专家     发表于:2017-06-22 00:30:44     浏览:410次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否可以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

所谓PPP项目实施机构,指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担任,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具体项目实施,与社会资本协商、谈判、建立合作关系的主体。财政部、发改委对此均有规定,但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

2014年11月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第十条规定,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以作为项目实施机构。

2014年12月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明确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者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

2015年4月,包括发改委、财政部在内的六部委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相比较于财政部,发改委对项目实施机构范围的理解更为宽泛,认为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也可以作为项目实施机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2016年6月8日,财政部等20部委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明确认定政府方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属于参与主体不适格的情形,将其排除出备选项目。由此可以看出,财政部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持明确反对意见,因此在实践过程中,从合规角度出发,应尽量避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以免日后可能出现法律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否可以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

《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第八条规定,鼓励地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并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

因此,政府出资代表作为政府方的一部分,仅是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义务、享有股东权利的主体,并非PPP项目的采购方,也非PPP合同的签约主体,不能以政府出资代表为名,实际承担社会资本方的职能,甚至参与项目利益分配,规避通过竞争性采购程序取得参与PPP项目的资格。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所谓出资代表,其出资的权利和义务应归于政府,与此相对应的,政府出资代表使用的应是政府财政出资,而非政府方出资代表的自有资金。

最后,政府出资代表作为政府一方,应当由公益性的国有企业担任,确保由政府直接管理,这不仅能体现PPP项目的公益性,也能保障政府对PPP项目的监管、定责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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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否可以作为社会资本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第十三条规定,大力推动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方式,明确责权利关系。严禁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变相融资。

这一规定明确了仍然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PPP项目是政府与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资本方合作,避免融资平台公司通过PPP项目变相融资,继续扩大地方政府债务。但是,如果能够按照国办发〔2015〕42号文规定,在妥善处置地方政府债务并明确公告不再承担融资职能情形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仍然是PPP项目社会资本方的有力竞争者。

 综上所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PPP项目中,可以作为政府出资方,但不宜作为政府方指定的实施机构。在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时,应确保已有的地方政府债务已得到妥善处置,且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担任举债融资的职能。

编辑:闫孟 段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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