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新政策


来自:睢宁县润企投资有限公司     发表于:2017-07-06 18:36:05     浏览:407次

政府文件解读以及业务机会

目前因为财政部连续发布两个新政策,致使我们融资平台公司出现新发一轮有关新政策的学习,下面是简单对新政策的解读以及如何应对新政策。

《有关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1.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2.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设立各类投资基金的出资资金来源不能是借贷资金

3.PPP业务再次强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政府出资不得兜底

4.推荐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

《财政部有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规定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

1.负面清单:工程类不能纳入服务购买,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也不能纳入服务购买,需走政府采购

2.先预算后购买:政府采购也是如此规定,先将购买事项纳入财政预算,再进行购买行为

3.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融资:杜绝了将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作为服务采购的一项,变相政府融资

4.购买期限:购买服务期限不得超过财政中期规划

以上政策是对政府购买限制有了明细的说明,那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

一、可以进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

1、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到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棚户区改造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

(1)国务院于2015年6月2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提出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对于购买服务主体、购买服务资金来源、购买服务范围等事项作了规定,明确将棚改征地拆迁服务、公益性基础建设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2)2016年3月35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明确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按规定实行划拨方式供应的,除依法支付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外,免缴土地出让收入。

(3)2016年新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政府主导运作的,按照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一律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举借政府债务。

3、海绵城市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

   国务院2015年10月11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中指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创新建设运营机制,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4、地下管廊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

   同年8月3日在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中,虽然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仅提出建议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行投融资结构的创新,没有明确提及综合管廊项目是否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但在融资章节提出,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担保等担保创新贷款业务。

5、土地储备机构融资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

   2016年2月2日四部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通知规定“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土地储备相关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二、如何规划的进行政府购买服务

1、纳入当地财政部门编制的中期财政规划

2、纳入当年财政支出预算

3、先纳入预算后有政府购买服务

4、购买服务期限控制在3年内

5、购买服务应能在地方政府采购网查询到相关信息

 

附注:以上内容有些摘要于北京培训的某股份制银行产业基金业务负责人刘睿老师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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