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PPP项目决不能做!


来自:展亚资本     发表于:2017-07-28 19:44:56     浏览:415次

在之前的金融工作会议上,国家领导人强调:“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终身问责”的惩罚力度系数首次,

地方政府债务增量控制力度加码。

在近日的中央政治局召开的分析研究会上,国家再次强调:“要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效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

“政府债务”、“规范”、“遏制”、“化解”等,

这些关键字无论是在各部委的政策、

还是媒体的相关报道,都特别显眼。

今年开始,从50号文严格规范PPP、各类型产业基金,到87号文限制以政府购买服务之名、行违规举债之实。参与“打擦边球式”的PPP项目越来越不切实际,社会资本方若介入不合规PPP项目无疑会带来巨大风险。那么如何甄别你参与的PPP项目合规呢?根据各部位文件的规定,涉及以下行为的可认定PPP项目不合规:

从PPP项目主体分析


  • 政府方: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

  • 社会资本方:未剥离政府性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

从合作内容上分析
  • 项目领域:不属于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

  • 运作分析:采用建设-移交(Build-Transfer)方式实施的;

  • 合作期限:合作期限(含建设期)低于10年的;

  • 融资方式:采用固定回报、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

从合作流程上分析


  • 规划立项:新建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立项等项目前期工作的;

  • 两个论证:未按财政部规定开展物有所值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 政府采购:未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定社会资本方的;

合规PPP项目的基本特征有(最低标准)


(1)项目有经营 

(2)已入库(省库、国家库均可,市县库也可)

(3)有人大决议文件

(4)项目体现风险共担

(5)严格按照规定程序

(6)纳入财政预算

同时,根据87号文规定,伪政府购买服务也值得警惕,若项目超出以下范围,便可认定为伪政府购买服务:

1、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

2、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

3、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

4、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范围的;

无论是伪PPP项目还是伪政府购买服务,都会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与国家政策背道而驰。PPP模式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发展PPP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缓解地方债务压力、财税和投融资体质改革等,未来公共项目运用PPP模式将成为常态,PPP基本法出来后,社会资本方将更有法律保障。

而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不是一朝一夕,在决定参与PPP项目前,一定要做好真假PPP项目的甄别工作,在参与PPP项目时,应合法合规,严格按照流程走,这不仅是对社会资本方的保护,更是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负责,否则,不仅未来项目证券化会受影响,社会资本方也很难全身而退。

展亚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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