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铁4号线PPP项目社会资本采购开始


来自:轨道世界     发表于:2017-08-01 23:45:59     浏览:4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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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铁4号线PPP项目社会资本采购开始

本文内容节选自:大连地铁4号线PPP项目社会资本采购资格预审公告


为积极响应国务院,发改委、财政部等中央部委关于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倡导,提升大连市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项目PPP采购工作,大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决定启动实施大连地铁4号线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授权大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为本项目招标人。

 

工程概况

 

地铁4 号线西起营城子,东至龙头石,沿旅顺北路、幸福村规划路、松江路、东方路、梭鱼湾规划绿带、梭鱼湾规划25号路、大石化规划路地下敷设。线路正线长27.566公里,全部为地下线。设站20座,最大站间距2.616公里(营城子站~幸福村站),最小站间距0.717公里(金家街站~东方路站),平均站间距1.425公里。其中,一期线路长度22.936公里,设站17 座(含换乘车站7座);二期线路长度4.630公里,设站3座。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车站、区间、车辆段、车辆段上盖及相应设备设施配套工程等。与5号线项目共用的梭鱼湾主变电所、梭鱼湾主变电所外电源、控制中心由5号线项目公司负责建设。

 

一期工程计划于2017年12月开工,2022年12月全线通车试运营,建设期五(5)年。根据初设概算,地铁4号线本体一期和二期工程总投资209.90亿元(其中:一期工程本体投资174.05亿元,二期工程本体投资33.71亿元。五号线共建分摊的费用2.14亿元,已包含在地铁5号线PPP项目中),一期工程车辆基地同步实施工程投资5.82亿元。本次招标地铁4号线一期PPP项目实际总投资为179.87亿元(本体投资174.05亿元,一期工程车辆基地同步实施工程投资5.82亿元)。

 

社会资本知晓并认可,大连地铁4号线分为4号线一期工程和4号线二期工程,政府方本次仅就4号线一期工程采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除非上下文特别说明,本协议所称之“4号线PPP项目”或“本项目”仅指4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在4号线二期工程具备建设条件时,政府方有权在届时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优先就如何操作4号线二期工程与本项目中选社会资本商谈,但政府方不保证本项目社会资本必然中选4号线二期工程项目。

 

采购需求

 

本次采购目的为招募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在公开招标正式成交之后,中选社会资本与大连地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地铁建设公司”)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可根据工程进度分期出资。出资比例为中选社会资本85%,大连地铁建设公司15%。

 

招标人代表市政府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更新维护和管理工作项。项目公司通过获取可用性服务费、地铁票款收入、票价补偿和非客运收入,以支付经营成本、还本付息、回收投资,缴纳税费,并获取合理利润。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后,项目公司将全部资产完好、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二十五(25)年,特许经营期包含建设期和运营期。建设期从《特许经营协议》生效日期至开始试运营日前一日,一期工程建设期为五(5)年;运营期分为试运营期和正式运营期,运营期为开始试运营日起至开始试运营日第二十(20)年届满之日。

 

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特殊情况须采购进口产品,应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

 

社会资本需具备的条件(以下简称“资格条件”)

 

参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   境内外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具有参与本项目相应的投融资实力。

 

(3)   截至2016年底,申请人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以经审计的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为准。如果申请人属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则申请人的净资产以经审计的2016年年度合并报表为准;申请人是子公司的,则申请人的净资产不能包括母公司编制的合并报表中所给出的母公司的净资产。

 

(4)   近五年财务状况良好,以经审计的相应期间的财务报表为准(申请人成立不足五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至今应财务状况良好,以经审计的相应期间的财务报表为准)。

 

(5)   近五年内有城市轨道交通(指地铁或轻轨)建设项目业绩经验(项目累计投资额不低于100亿元)或运营维护项目业绩经验。申请人是母公司的,子公司的项目业绩经验可以视为母公司的项目业绩经验;申请人是子公司的,母公司的项目业绩经验不能视为子公司的项目业绩经验。

 

(6)   近五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申请人成立不足五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至今没有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

 

(7)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8)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效的下列资质之一:

 

(a)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b)  具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c)  具有房屋建筑(建筑工程)、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专业中任意一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两项施工总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

 

(9)   近三年期间经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无行贿记录(申请人成立不足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至今经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无行贿记录)。

 

(10) 本项目允许社会资本以组建联合体的方式参与。若以联合体方式参与,联合体最多由三方组建(母子公司可同时参与,若同时参与,视为联合体一方)。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1%。联合体至少一方应满足除上述第(3)款以外全部资格条件要求,该方在联合体中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且该方与联合体牵头人至少一方满足上述第(3)款的要求。其他成员方必须满足第(1)款、第(4)款、第(6)款、第(9)款的资格条件要求。联合体协议中应明确牵头人、出资义务承担方及出资比例、施工义务承担方等。其中,出资义务承担方中应明确主要出资人,主要出资人对其余出资人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成员方最低出资额不得为0。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社会资本另外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

 

(11) 关联方约束:具有关联关系的社会资本(含联合体各方),只能作为同一联合体的成员参与本项目。

 

(12)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中第二条规定,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不得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项目。

素材来源: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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