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坛第十三期王剑纳律师:PPP法律服务


来自: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2016-06-18 03:28:06     浏览:444次

和义一、PPP的定义

和义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简称,英文直译的意思是公私合作(合营)伙伴关系。国际上,PPP一般被理解为政府与私营企业长期合作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各种形式(包括BOT、BT以及相应的各种演变形式)的统称。

和义二、国内、外的模式区别

和义国际:PPP指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长期合作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分为服务外包、特许经营、私有化三类。

和义国内:政府授权社会资本独自或者与政府共同成立(部分省市的地方规定中要求必须共同成立)项目公司以特许经营模式来投资、运营项目,政府承担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政府不承担项目的偿债责任。

和义模式的要点有:

和义(1)设立项目公司(股权模式);

和义(2)特许经营;

和义(3)政府不承担债务。

和义三、PPP模式项目特点、类型

和义1、项目特点:几个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

和义2、类型:

和义(1)基础设施建设:道路、桥梁、铁路、地铁、隧道、港口、河道疏浚;

和义(2)公共事业项目: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治理项目;

和义(3)社会事业项目:学校、医疗、养老院、监狱;

和义四、PPP基本运作模式

和义PPP模式是对整个项目生命周期提出的一种新的融资模式,它是政府部门、盈利性企业和非盈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以“双赢”或“多赢”为目的的相互合作关系形式。 

和义它首先必须选择一个由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共同组建的特别项目公司,政府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民营企业或个人参与到项目中来,并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项目公司有一定年限的经营权(一般是20-30年),允许项目公司通过经营该项目而取得相关利益作为回报。民营企业或个人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无偿还给政府项目的全部设施。

和义五、PPP项目数据

和义2016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财政部PPP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自2014年推行PPP项目以来,截至2016年2月29日,全国各地共有7110个PPP项目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总投资约8.3万亿元,涵盖了能源、交通运输、水利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19个行业。各地新建的PPP项目总额达到7.57万亿元,约占PPP项目投资额的91%,存量项目约0.73万亿元(约占PPP项目投资额的9%)。

和义按PPP不同行业项目划分,项目数排在前3位的是市政工程(26%)、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14%)、交通运输(11%);从项目投资来看,仅交通运输和市政工程这两项的投资需求就将近4.45万亿,占总投资需求的53.6%。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PPP项目在基础设施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且这部分投资数额巨大。未来从PPP数量上看,例如养老(3%)、教育(5%)、医疗卫生(5%)、体育(2%)等领域PPP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和义据财政部测算,预计2020年中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0%,由此带来的基础设施投资将达到42万亿元,根据目前基础设施投资体制,主要的渠道就是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方参与建设。所以传统的施工单位、房地产企业、设计院、设备供应商、金融机构等都面临转型和挑战。

和义六、项目操作流程

和义1、项目识别:项目发起、项目筛选、物有所值评价、财政随能力论证;

和义2、准备环节:管理架构组建、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审核;

和义3、项目采购环节:资格预审、采购文件编制、响应文件评审、谈判与合同签署;

和义4、执行项目:项目公司设立、融资管理、绩效监测与支付、中期评估;

和义5、移交项目:移交准备、性能测试、资产交割、绩效评价。

和义七、律师参与PPP项目的服务阶段及服务内容 

和义1、关于前期筹备阶段的主要法律服务内容

和义(1)前期招商筹备阶段:配合政府参与PPP项目招投标工作,协助政府选择专业咨询服务机构,配合政府及相关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共同探讨,设计PPP项目投融资以及PPP项目运作方式等方案,就PPP项目投融资、运作方式等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等出具法律意见,就前期招商筹备阶段涉及的其他关键问题设计可行性的方案;

和义(2)招商实施阶段:引进社会资本方的招商谈判,磋商工作以及针对各类法律文件进行草拟或者修改,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配合政府针对PPP特许经营协议中的关键性条款进行细化设计,对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的设计等;

和义(3)其他相关的前期筹备工作:配合政府对PPP项目公司的组建、设立等设计合法性、合理性方案,尤其是配合草拟、修改、审核相关的合同文件,并对此提出专业法律意见或建议。

和义2、关于建设、运营、移交阶段的主要法律服务内容

和义主要集中于项目融资、工程建设、政府移交资产、PPP项目运营服务、社会资本方移交项目、收入和回报、合同解除以及违约处理等一系列法律服务。 

和义3、PPP项目合同服务

和义(1)总则部分:包括合同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声明和保证、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体系构成等。 

和义(2)合同主体:明确项目合同各主体资格,并概括性地约定各主体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般包括政府主体、社会资本主体,对其主要是通过主体资格、权利界定以及义务界定等予以合理界定。 

和义(3)合作关系:约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的重要事项,包括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排他性约定及合作的履约保证等。 

和义(4)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约定项目投资规模、投资计划、投资控制、资金筹措、融资条件、投融资监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和义(5)项目前期工作:约定合作项目前期工作内容、任务分工、经费承担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和义(6)工程建设:约定合作项目工程建设条件,进度、质量、安全要求,变更管理,实际投资认定,工程验收,工程保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和义(7)政府移交资产:约定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移交资产的准备工作、移交范围、履约标准、移交程序及违约责任等。 

和义(8)运营和服务:约定合作项目运营的外部条件、运营服务标准和要求、更新改造及追加投资、服务计量、运营期保险、政府监管、运营支出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和义(9)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约定社会资本主体向政府移交项目的过渡期、移交范围和标准、移交程序、质量保证及违约责任等。

和义(10)收入和回报:约定合作项目收入、回报模式,价格确定和调整方式,财务监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和义(11)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约定不可抗力事件范围以及法律变更的处理原则。

和义(12)合同解除:约定合同的退出机制,即明确合同解除事由、解除程序以及合同解除后的结算、项目移交等事项。

和义(13)违约处理:对于合同中涉及违约的各种情形在合同中予以集中约定,并对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细化。

和义(14)争议解决: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和义(15)其他约定:约定项目合同的其他未尽事项,包括:合同变更与修订、合同的转让、保密条款、信息披露、廉政和反腐、合同适用的法律、语言、货币等事项。

和义八、PPP模式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和义1、招投标法律法规 

和义(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修正)》(主席令第12号)

和义(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主席令第14号)

和义(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和义(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和义(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和义(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和义2、国务院关于PPP的文件

和义(1)《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

和义(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和义(3)《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和义(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和义(5)《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

和义(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和义3、财政部关于PPP的文件

和义(1)《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和义(2)《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

和义(3)《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和义(4)《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

和义(5)《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和义(6)《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和义[2014]351号)

和义(7)《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和义[2014]214号)

和义(8)《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和义〔2014〕215号)

和义(9)《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和义(财综[2014]96号)          

和义4、其他部门关于PPP的文件

和义(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和义[2014]2724号)

和义(2)《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45号)

和义(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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