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第三批PPP合作示范项目


来自:艺术金融俱乐部     发表于:2016-06-18 06:28:06     浏览:391次

【申报信息】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补充通知(7月25日截止)

最新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6月8日,财政部联合文化部等部委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财金函〔2016〕47号)。为推广文化领域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做好第三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基本情况

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国家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增加文化产品服务有效供给的重要手段,也是当前促进民间投资,贯彻中央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要求的重要抓手。财政部首次联合文化部正式面向文化领域征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利于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投入文化领域,拓宽文化领域建设资金来源,把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民间资本的管理运营优势结合,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文化需求。

二、政策扶持措施

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15〕158号)要求,财政部将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以奖代补奖励。以奖代补资金将从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其中,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800万元。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各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运营补贴等。此外,对符合条件、规范实施的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财政部将在择优评选后,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规模的2%给予奖励。不少地方的财政部门还安排了相关配套的以奖代补资金。

在做好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的同时,中央财政引导设立了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基金总规模1800亿元,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供配套的融资服务,为项目融资提供增信支持,降低项目融资成本。该基金已于2015年末组建完毕,并已开始项目运作。

三、具体工作要求

按照财政部要求,第三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的申报筛选工作将由财政部与相关行业部委横向联合开展,并由各部门推荐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地方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行业部门联合组织初选,通过初选的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汇总,经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线上(http://www.cpppc.org/)填报并书面上报财政部,同时抄报相关行业部委。各地文化厅局要充分认识到文化系统首次正式参与筛选申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对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文化领域,拓宽文化领域建设资金渠道的重要意义,尽快启动项目的筛选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导向,发挥文化行政部门贴近文化企业、贴近文化项目的优势,及时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积极申报,加强与财政厅(局)金融处的协调,为项目申报提供便利,争取更多的文化项目纳入支持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应借此次申报的契机建设本地区文化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库,建立与专业咨询机构、金融机构的长期密切联系。

    (二)各地文化厅(局)应争取将“十三五”期间文化改革与发展重点任务、重点项目与本次申报有机衔接,加大对具有行业引领、区域带动和创新意义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将采取PPP模式的文化基础设施、文化旅游项目、文化金融服务中心、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

    (三)严格把握项目标准。合作期限低于10年,采取建设-移交(BT)方式,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不得申报。

    (四)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请于2016年7月25日前提交示范项目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请各地文化厅(局)与当地财政厅(局)做好衔接,掌握本地区申报受理时效,并及时反映申报过程中的问题、困难及政策建议。各地于7月30前将项目申报情况报送文化部汇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陈桦楠 010—59881877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文化部等《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财金函[2016]47号) 

 

                             文化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7日


【延伸阅读】

第三批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近日来,二十部委联合组织开展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并对PPP示范项目评审标准进行了全面的列示,要求各地在2016年7月25日前,提交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标志着第三批示范项目的申报拉开序幕,号角已经吹响。面对如此诱人的PPP大蛋糕,地方政府自然不愿错过,跃跃欲试,为了帮助提高申报项目成功入围,本文将基于发起示范项目的初衷,第一、二批示范项目的总体概况和落实情况,并结合 《PPP示范项目评审标准》,为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的申报给出专业的操作指南。






考虑到申报示范项目益处多多,竞争势必更加激烈,同时为了优化申报筛选方式,公开评审标准,进一步提升示范项目申报筛选的全面性、科学性和时效性,实现从财政部示范到全国示范的升级,二十部委联合出台史上最严的示范项目评审标准。我们将对其中的要点进行解读,以期为地方政府申报示范项目提供指导。

(1) 定性评审

项目定性评审主要审查项目的合规性,具体包括主体合规、客体合规、程序合规三部分内容。

关于参与主体,代表政府方签署PPP合同的,不能是国企或融资平台公司。因为PPP合同主要由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签署,所以此评审标准进一步强化了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中“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的相关规定,否定了发改投资〔2014〕2724号文关于“明确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的规定。同时,对融资平台能否作为社会资本方也进行了明确的说明,规定融资平台公司可以作为社会资本方,但需要按规定与政府方划清界线,这也是对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精神的进一步贯彻,放开融资平台限制。

关于客体要素,首先明确并不是所有领域均适用PPP,界定PPP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领域,明令禁止采用BT方式实施,合作期限低于10年,通过固定回报、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等行为,希望借此抑制地方政府滥用PPP,导致PPP沦为传统融资平台的替代。

关于实施程序,示范项目必须按规定完成规范的前期操作: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新建项目按规定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立项等项目前期工作;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已进入采购阶段或执行阶段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有任一不合规项,便不可列入备选项目。

(2) 定量评审

定量评审指标、评分权重及标准分为如下六个部分:

2.1 项目材料规范性(10%)这是项目入库的前提,要求各部门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2.2 项目实施方案(25%)此为项目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要求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完整,交易边界、产出范围及绩效标准清晰,风险识别和分配充分、合理,利益共享机制实现激励相容,运作方式及采购方式选择合理合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健全等。

2.3 项目物有所值评价(10%)物有所值评价是我国现行PPP政策的一项核心制度,是判断是否采用PPP模式的决策依据。对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识别或准备阶段要求按照财政部公布的《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开展并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确保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的方法和过程科学合理。

2.4 项目财政承受能力(15%)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政府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保障,有利于规范PPP项目财政支出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实现PPP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按要求开展并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确保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不超过10%,论证方法和过程科学。

2.5 项目实施进度(15%)项目前期准备越充分,实施进度安排越合理,入选的概率越高。要求项目方案论证、组织协调等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立项、土地、环评等审批手续完备,所处阶段明确及得到社会资本积极响应,具备在入选一年内落地的可能性。

2.6 项目示范推广价值(25%)对于示范项目而言,示范意义也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故这部分分值占比较高。要求项目符合行业或地区发展方向和重点,具备较好的探索创新价值和推广示范意义。

来源:元亨祥经济研究院    PPP百人论坛  作者:杨芹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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