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精选】营改增后PPP项目合同体系中的涉税条款如何拟定


来自:中国勘察设计杂志     发表于:2016-06-18 17:28:06     浏览:619次

版权声明:原文刊登于《中国勘察设计》杂志2016年06期,版权为《中国勘察设计》杂志社所有。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营改增后PPP项目合同

体系中的涉税条款如何拟定

律师 李金升


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纳入试点范围,这将对当前大力鼓励并推行的PPP模式产生影响。PPP项目具有投融资额巨大和交易结构复杂等特点,PPP项目合同体系中的涉税条款该如何拟定,才能契合营改增、切实推动PPP项目落地?对此,笔者结合营改增和PPP模式的相关规定,提出相应的建议。

 

从营改增的角度划分PPP项目

合同体系中的合同种类


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所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的规定,在PPP项目中,除项目合同外,项目公司的股东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的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PPP项目合同体系通常包括PPP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等)、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等。其中,PPP项目合同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如图1所示。

在前述众多的合同中,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可以将上述合同分为销项类合同和进项类合同。需要说明的是,同一份合同,对于不同的合同当事方,分类会不一样。具体分类如下: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PPP项目合

同体系中的重点涉税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在PPP项目合同体系中,具有示范文本的合同有施工合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等。但是,对于PPP项目合同,我国迄今为止并无示范文本,只有合同指南,如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等。该合同指南主要反映合同的一般要求,采用模块化的编写框架,共设置15个模块、86项条款,适用于不同模式合作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服务、移交等阶段,具有较强的通用性。原则上,所有模式项目合同的正文都应包含10个通用模块:总则、合同主体、合作关系、项目前期工作、收入和回报、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合同解除、违约处理、争议解决以及其他约定。其他模块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选用,如建设-运营-移交模式的项目合同除了10个通用模块之外,还需选用投资计划及融资、工程建设、运营和服务、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等模块。

三大类重点涉税条款


从税务风险的角度拟定PPP项目

合同体系中的重点涉税条款


合同当事人条款的拟定

合同标的条款的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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