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条例(征求意见稿)》点评之唐琳篇


来自:P3带路群     发表于:2017-08-14 06:38:55     浏览:374次

本文作者系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相关司局为PPP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前期做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听取意见等工作。中建一局实施的河南开港大道PPP项目也接受了联合调研组的实地调研,期间中建一局作为社会资本方代表也提交了相关建议和意见。

针对本征求意见稿,谈一下自己的观点,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总体感觉:

1、尊重既往PPP文件成果;

2、立足协调解决实践问题;

3、项目环节简化,便于操作,仅分为项目发起和项目实施两阶段;

4、强调契约精神,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应当守信践诺,全面履行合作项目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疑惑、建议:

1、整个条例中“有关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出现频次过多,分别出现10次、26次,其中有3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表述。建议能够进行明确表述;

2、“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概念,建议给出明确定义;

3、是否取消了社会资本方发起项目的资格?从第二条及第九条来看,存此疑问;

4、第三条,“制定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指导目录”,建议尽量与条例同步出台;

5、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完善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相适应的投资、价格、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建议增加环保方面;

6、第五条建议放在第一章总则中,是总体合作原则和基调;

7、第十条,“有关主管部门拟订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征求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建议修改为“有关主管部门拟订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公开征求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

8、第十四条,建议删除“项目公司不得从事与合作项目实施无关的经营活动”。项目公司的经营活动应受《公司法》约束和调整,不建议单独约定;

9、第十五条,合作项目协议中载明事项中建议增加“绩效考核的方式和方法”;10、第十八条,社会资本方合理预期收益如何保证?

11、第二十条,建议将其放入总则中;另,建议对等增加对政府履行合作项目协议的担保要求

12、第二十一条,建议将“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修改为“根据合作项目协议约定”;按照程序批准是政府方的义务

13、第二十三条,建议修改为“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合作项目协议约定实施合作项目”;

14、第二十七条,“(二)因社会资本方严重违约,危害公共利益;”从表述中可以看出政府方主观认定自身不会出现违约、危害公共利益的可能。建议条例中注意类似措辞,强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平等

15、第二十八条,“政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合作项目协议约定”建议修改为“政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作项目协议约定”;

16、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合作项目建设、运营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由政府实施机构牵头,定期对合作项目建设、运营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

17、第三十五条,建议增加政府方、政府实施机构的失信行为记录;

18、建议在附则中增加条例的解释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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