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政策比较与解读


来自:飞利信     发表于:2017-08-22 18:35:24     浏览:517次

财政部观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财金[2014]76号)。

发改委观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发改投资[2014]2724号)。

财政部和发改委推广PPP模式的比较



财政部

发改委

备注

适用范围比较


包括医疗能源、卫生、交通运输等公共服务领域,也包括旅游开发等其他领域


仅涉及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领域,包括市政工程、社会事业、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等

两个部委都强调能源与交通运输领域,足见其重要性,发改委重视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领域

发文目的比较


优先支持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为PPP项目,在保证PPP质量的同时化解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

为贯彻落实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推广宣传PPP特许经营

投稿

主体不同、职责不同导致推广目的不同


监督管理主体比较


监督管理主体是各级财政部门


监督管理主体是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PPP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因为涉及公共利益,政府的监管要到位,但是由于存在两个同级的监管主体,发生冲突时的裁决将变得较为复杂

项目论证的比较


规定了不符合可行性论证的结果:督促实施单位整改或不再作为示范项目推广


强调的是特许经营PPP模式可行性评估,未规定可行性论证不合规的结果,只强调完善政策,推动制度落实

可行性论证强调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财政部强调将可行性论证落到实处


具体操作方式的比较


各级财政部门进行筛选,优先选择存量型项目转为PPP项目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筛选,要求清理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一致的项目,简化审核批准流程

财政部推广PPP是为了解决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优先支持存量项目转为PPP项目。发改委重视审批和程序的规范,所以操作时强调简化、规范

着重点/具体要求比较


提出一系列硬性条件:1、BT项目不属于PPP;2、合作期限不低于10年;3、退出机制;4、不允许变相融资

无硬性条件,只原则上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进行清理。实行并联审核和联审联办

财政部更强调PPP项目的质量,发改委的着重点在于政府的主动作为,进行政策的完善、推广和宣传等

二、PPP相关政策解读

1.政府的范围如何界定

(1)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金[2014]113号)

(2)各地可选取市场发育程度高、政府负债水平低、社会资本相对充裕的市县(发改投资[2014]2724号)

(3)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明确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PPP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发改投资[2014]2724号)

(4)积极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财金[2014]113号)

2.社会资本有哪些范围

(1)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财金[2014]113号)

(2)签订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主体,应是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发改投资[2014]2724号-合同指南)

3.政府以什么姿态与社会资本合作

政府要牢固树立平等意识及合作观念,集中力量做好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和指导服务,从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社会资本的“合作者”以及PPP项目的“监管者”。(发改投资[2014]2724号)

4.哪些项目适合采用PPP模式

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财金〔2014〕113号)

5.PPP项目的工作机制

发改委:项目储备-项目遴选-伙伴选择-合同管理-绩效评价-退出机制。(发改投资[2014]2724号)

财政部: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财金〔2014〕113号)

6.政府选择社会资本的方式有哪些

(1)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财金〔2014〕113号)

(2)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采取竞争性采购方式,引入信誉好、有实力的运营商参与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营。(财金〔2014〕112号)

(3)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配合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发改投资[2014]2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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