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精选|什么样的PPP项目适合资产证券化?


来自:领带金融     发表于:2017-09-02 19:22:24     浏览:436次

*本文转自公众号CSF行业平台(ID:China-Securit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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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信证券,俞强(左);锦天城律所,刘洪光(中);

万家共赢,张熙(右)

前言



以下是三位的发言分享。


俞强(中信证券,资产证券化业务线执行总经理):


谢谢大家。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最近比较火热,首批四单项目已经完成发行(演讲时间为2017年4月)。今天的讨论主要从两个维度展开,主要请刘律师从法律角度讲讲心得,请张熙总从承销、承做角度谈谈体会。中信证券跟刘律师合作不少项目了,其中包括刚刚完成发行的首创股份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这单,首先请刘律师从法律角度,讲讲PPP证券化项目和其他类型的证券化项目有什么样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刘洪光(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通过上一场的圆桌讨论和俞总的介绍,我希望大家不要把PPP证券化看得特别的神秘。包括我本人也是,从2012年开始做ABS,当时对PPP的理解也不是特别的深刻,去年写了一本关于PPP资产证券化的书之后,才对PPP有详细的了解。


之前我了解的情况是,做PPP的跟做ABS的两拨从业人员是两条业务线,基本上没有交集。原来做PPP的人比较少,也就是百十来号人,做ABS有很多人,因为大家来自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对PPP这块了解的相对较少,所以大家觉得PPP非常神秘。


另外,大家也不要把PPP和ABS特别神话,只要套上PPP三个字,就意味着可以把利率降到最低,走绿色通道快速发行。事实并非如此,大家不要认为做了PPP资产证券化发行后项目就完全没有问题,如果收益率上行比较厉害,即不缺融资渠道,资金来源也比较广的PPP项目,在资金成本上没有优势的话也没法进行。

 

我还是想打消一下大家的疑虑,从法律来看,PPP资产证券化跟传统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包括传统贷款,类REITs证券化项目,他们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都是PPP资产和众多基础资产的类型。PPP项目是一个真的PPP项目,PPP资产是合格的符合法律规定的PPP资产,做资产证券化就没有任何问题。认定PPP项目是不是合格的资产,是否合法合规,有一些PPP方面具体的论证方法。


 

俞强(中信证券,资产证券化业务线执行总经理):


 

刘洪光(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另外一点,确实是花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研究关于PPP项目合法合规的认定这一块。因为PPP的项目和之前做高速公路的项目道理是一样的。先报省发改委,再报国家发改委,然后评审,非常专业的从可研到立项,到报批,到环评,包括一些很细节的选址的申请、环评的预评估、在这块法律验收的来回修正。法律验收和券商的报告里面,把整个项目全部还原出来,在交易所获得比较好的认可,这也是我们的项目受理和发行比较短的关键的原因。

 

另外,我们首创污水的项目是个老的存量的项目,未来政府融资的渠道明显受限,BOT项目明显不行,政府购买服务基本被掐断,政府要融资只能PPP,导致大量的项目都是假的PPP项目,都带有固定回报条款的,到期政府回购,或者期限明显短的PPP项目。PPP项目至少十年以上,好多项目,五年就把代垫的工程款还给你了,这个项目肯定是比较大的问题,从根本来说,还是要符合PPP原则,有一个符合公平的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总之一句话,这个项目必须是真的PPP项目。

 

俞强(中信证券,资产证券化业务线执行总经理):


请张总介绍一下,在PPP项目里面,对于涉及到政府付费的情况,对政府的支付能力,包括风险的一些判断方法,以及项目交易结构设计方面的心得。

 

张熙(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证券化部总监助理):


PPP项目的付费方是否能够及时稳定的付费、是否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是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前提,PPP项目的付费方式总体上分为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贴三大类。对于使用者付费而言,付费主体是使用者,我们要看项目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是什么?是否具有可替代性?使用主体是居民还是园区内的企业等等?我们理解,对于公用事业类项目、使用者是居民的PPP项目,支付更具有稳定性,受经济波动影响更小。

 

 

俞强(中信证券,资产证券化业务线执行总经理):


PPP项目本身的现金流来源是多种多样的,项目方也会考虑自己的投资回报。在PPP项目里面,关于投资回报率,张总做一个什么样的分析和解读?

 

张熙(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证券化部总监助理):



除了社会资本方的“重建设、轻运营”,部分地方政府仍以融资的思维看待PPP项目,一味追求低成本并不允许社会资本方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打击了社会资本方的参与热情,这与PPP项目的“利益共享、风险共但和长期合作”的思路不相符。


如果运营期内的投资回报率较低,不足以覆盖专项计划端的成本,社会资本方也就没有动力去开展资产证券化。因此,一个适合开展资产证券化的PPP项目,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一定是一个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和长期合作”的合作机制,一定是一个在运营期内具有合理投资回报率的项目,确保社会资本方有动力持续运营项目公司,确保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持续稳定的存在。

 

俞强(中信证券,资产证券化业务线执行总经理):


过去的几个月,在监管机构支持下,市场各方共同努力,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有了突破性进展。相信PPP证券化肯定是今年证券化市场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一个新亮点。当然,任何一项新生事物,在发展初期都会面临需要克服的一些技术问题,对于PPP证券化而言,比如PPP项目合同约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有的情况下股东不能转让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再比如法律法规的统一,当然今年一月份国务院已经确定将由国务院法制办、发改委和财政部一起制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引入社会资本条例》相信后续很多要素会有积极的变化。请刘律师结合项目体会,介绍一下对于PPP证券化的展望。

 

刘洪光(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这个话题说起来非常长,我从2012年做ABS以来,基本上都讨论到法律的问题,讨论到SPV合法性问题,还有法律冲突的问题,这个问题每次都讲,每次都没有结果。具体到PPP的话,像俞总讲的,未来要制定新的法规,据我统计,从2014年9月份刚刚提出PPP概念以来,截止到3月底,关于PPP的法规达到370多部。是我见过的法律法规算是比较多的了,在两三年内,国家部委频繁出台那么多法律法规,足以见得国家对这个事的重视程度。财政部和发改委各有其规定,一直到现在,发改委有独特的PPP资产证券化的要求,大量的项目在财政部库里面,我不知道张总的项目处在什么阶段,发改委是国家发改委,它对应的是全国的项目,财政部的项目也是全国的项目。这是很现实的困扰,我们一线做业务的人员怎么应对法律法规的冲突,确实是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另外具体到ABS这一块,大家都知道,我们的法律法规的地位有高低,最高的是宪法,宪法只有革命的时候才能立法;其次是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起开会的时候,一起投票的,比如说民法通则、刑法、全国性综合性的法律全国人大定位的,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会,属于第三个层级,第四个层级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也是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也是全国有效的。再往下是各部委的部门规章,排在第五的位置,我们资产证券化算是部门规章,破产法是全国人大规定的,破产法对关于怎样破产有严格要求。资产证券化里面有一个交易文件,基础资产买卖合同,原始权益人把资产卖掉,算是实现了破产隔离,但是能否真正实现破产隔离?在券商发行的产品里,这也是目前最大的冲突,从长远来看,虽然一直有大量的冲突存在,ABS从2015到2016年,也是呈爆发性的趋势,包括PPP这块,随着政策的推出,大方向的明确,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解决。

 

俞强(中信证券,资产证券化业务线执行总经理):


我们看到中小企业,包括一些民营资本,他们所投资的PPP项目,还是有相当的操作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在这个类型上,到底怎么来做,我们请张总分享一下他的观点。

 

张熙(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证券化部总监助理):



但是回到现实情况是主体很弱的产品很难能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那么对于主体弱的具体怎么操作呢?以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为例,首先看它的付费机制是什么情况,若是政府付费的项目,要看它的交易条款里面是如何约定付费机制的,如果PPP条款已经明确约定了未来是会跨入财政预算并有相应文件支撑,那应当是参照地方政府评级,这样的话是摆脱了主体信用评级的依赖,真正看资产的情况。如果是使用者付费,或者是可行性缺额补贴,难以依赖政府信用,我们暂时处理的方式是协调第三方提供增信措施,如专业担保公司或属地城投公司提供增信。短时间内,依赖于主体将是无法摆脱的现实问题,我们也期待未来在评级逻辑上、方案设计上以及投资者认可度上有所突破,以期解决主体依赖问题。

 

俞强(中信证券,资产证券化业务线执行总经理):

我们这次圆桌到这里结束,谢谢各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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