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政府出资相关政策的规定


来自:浩然投融服务团队     发表于:2017-09-04 09:06:40     浏览:507次

1.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股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中第五条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积极探索优化基础设施项目的多种付费模式,采取资本金注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投资股权少分红、不分红等多种方式支持项目实施,提高社会资本投资回报,增强项目吸引力。鼓励加大项目前期资本金投入,减轻项目运营期间政府支出压力。鼓励社会资本创新商业模式及体制机制,提高运营效率,降低项目成本。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规定“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5.《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45号令)中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

(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

(二)农业和农村;

(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6.《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中“鼓励地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并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

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股权投资支出责任是指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的情况下,政府承担的股权投资支出责任。如果社会资本单独组建项目公司,政府不承担股权投资支出责任。

8.《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相关规定

第三条  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四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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