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我省出台最新政策助力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更多领域


来自:怀远财政     发表于:2017-09-21 19:23:57     浏览:387次

为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现制定《安徽省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若干政策 》。

详情如下↓↓

鼓励通过PPP模式参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PPP模式。

新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除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优先考虑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移交—运营(BTO)、委托运营等PPP模式建设。

存量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可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拥有—运营(TOO)、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方式转型为PPP项目。

放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

积极推动自然垄断行业逐步实行特许经营,加快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

实行市政基础设施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

对符合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允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公司将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作为发放贷款的质押品。

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

鼓励采取PPP方式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后期养护,建立以整治和养护绩效为主要依据的服务费用拨付机制。

实施轨道交通导向型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参与建设和运营。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实施电价优惠。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探索将部分环境污染直接治理资金,调整为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运营补贴或奖励。

推行环境综合服务政府采购。

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落实相关税收、奖补、人才、服务平台建设等产业扶持政策。

支持公路交通领域社会资本投资

政府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参与的收费公路新建PPP项目按照核准制管理。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的,给予项目沿线一定范围土地开发使用、适当财政补贴等支持。

对符合《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申请和审核规定申请投资补助。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铁路领域

列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各类铁路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均向社会资本开放。

社会资本投资铁路享受国家有关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政策,通过开发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物业、商业、广告等资源提高收益。

在保障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允许地方政府以国有土地入股参与铁路项目建设。

社会资本投资的铁路项目用地,在用地政策上与政府投资的铁路项目实行同等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为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项目创新担保方式,支持利用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进行担保贷款,积极探索利用铁路运输、土地综合开发等预期收益进行质押贷款。

支持省铁路投资基金做大做强,完善投入和退出机制,将其打造成为社会资本参与我省铁路建设的重要平台。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能源领域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新增配电网、微电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分布式能源发电、储能项目、光伏扶贫项目、热电联产项目、电能替代项目、油气管网主干/支线、城市配气管网和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天然气储备设施及煤层气抽采利用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项目单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级PPP融资支持基金沟通合作,加大对能源领域PPP项目的信贷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重大水源工程的,鼓励其统筹城乡供水,实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一体化建设运营。

重大水利工程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所有,同时可按规定不参与生产经营收益分配。

加大重大水利工程信贷支持力度,允许水利建设贷款以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允许以水利、水电等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探索以水利项目收益相关的权利作为担保财产的可行性。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重大水利工程,可按协议约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依法取得取水权的社会资本方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可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

项目库区(淹没区)等不改变用地性质的用地,可不占用地计划指标,但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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