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案例:PPP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到底归行政庭还是民事庭?丨万邦仲裁


来自:万邦法律     发表于:2017-09-26 19:27:57     浏览:282次

2017年4月,法国冲突法院作出判决,明确了公共服务合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管辖法院。那么到底此类案件是归谁管呢?


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管辖权限


法国法院体系分为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对民事、商事、社会、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行政法院则对行政案件享有管辖权。法国最高法院为最高等级的普通法院,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则是最高等级的行政法院。如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的管辖出现冲突,则由冲突法院( Tribunal des Conflits )作出裁决。


法国关于外国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定


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516条的规定,对外国仲裁裁决以及在法国境内作出的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由普通法院专门管辖。同时,法国又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公约第三条禁止外国仲裁裁决承认执行上的差别待遇 。第五条则规定了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几种情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不得进行实体审查。

一般认为,法国关于仲裁的国内法规定甚至比纽约公约更自由。法国普通法官一般都是援引法国国内法,即民事诉讼法,而不是纽约公约。根据公约第七条的规定,缔约国国内法规定如果在承认和执行上更有利于外国仲裁裁决,则可以使用该国内法规定。


本案案情


SMAC全称为The Syndicat mixte des aéroports de Charente 是法国公法人。2008年2月,其与Ryanair 公司和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Airport Marketing Services Limited (二者总称为Ryanair 集团) ,就开拓伦敦和 Angoulême之间的常规航线及相关推广服务签订两份协议。两份协议均约定在伦敦依照LCIA规则进行仲裁。


2010年2月Ryanair集团终止了两份协议,并提起仲裁。与此同时,SMAC向Poitiers Administrative Tribunal提起诉讼。LCIA独任仲裁员作出裁决,认定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拒绝暂停仲裁程序等待法国法院的结果。2012年6月18日,独任仲裁员认定两份协议均已有效终止。


法国相关程序


2012年5月21日,法国巴黎大审法院(Paris 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 )作出命令,承认第一份裁决。SMAC遂向巴黎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并同时向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提出申请。最终导致了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与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分别就本案作出相互冲突的判决。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判决


SMAC向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要求其拒绝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2013年4月19日,法国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了SMAC的申请,理由如下: (i) 无论是法国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都无权撤销外国仲裁裁决,只有仲裁地法院才有权撤销仲裁裁决; (ii) Ryanair 集团尚未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SMAC请求不予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为时过早。

在判决中,最高行政法院还指出:


涉及行政法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合同(例如公共采购合同)的仲裁裁决的审查,应由法国行政法院行使管辖权。

涉及法国行政法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合同的仲裁裁决,无论在何地作出,其执行均由行政法院专属管辖。


巴黎上诉法院的判决


2013年9月10日,巴黎上诉法院作出判决,在判决中上诉法院采纳了最高行政法院的推理。法院认为,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6条的规定,大审法院就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享有专属管辖权,但其范围限于普通法院体系内部。在涉及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管辖权限的区分时就不适用了。

上诉法院进而认为, (i) SMAC 和Ryanair集团达成的是公共采购协议;and (ii) 行政法院对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享有管辖权。因此,上诉法院认为普通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撤销了大审法院2012年5月21日的执行判决。Ryanair集团随后向法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法国最高法院判决


2015年7月8日,最高法院作出判决,推翻上诉法院判决,强调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属于普通法院管辖范围。

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国际仲裁是自成一体的“国际仲裁秩序”,因此国际仲裁裁决并不与特定国家的法律制度直接相关。国际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应根据申请执行地的规则进行审查。在法国,仲裁裁决的执行应由普通法院管辖。对外国仲裁裁决的任何实体审查都是不允许的。因此,上诉法院撤销执行命令,拒绝维持有管辖权的认定,都违反了这一原则。


据此,法国最高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16条以及纽约公约的规定,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指令继续本案的审理。


在此背景下,本案被提交给了冲突法院。


冲突法院的判决


2017年4月24日,法国冲突法院作出判决,认为:


如果法国公法人与外国公司之间合同的履行或终止引发纠纷并在外国作出仲裁裁决,如合同牵涉国际贸易利益,并在法国履行,那么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应由普通法院管辖。同样地,如果此类仲裁裁决系在法国作出,则普通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享有管辖权。

但是,如果产生纠纷的合同应适用与公共采购或公共土地取得有关的强制性公法规定,那么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无论该裁决是否在法国境内作出,或是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均应由行政法院予以管辖。


本案中, Ryanair 集团和 SMAC 之间的协议属于现行《公共采购法典》(Code des marchés publics)范围之内的公共服务合同,因此应适用公共采购相关的公法规定,行政法院对Ryanair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具有管辖权。


若干分析


1. 冲突法院的这一判决解决了法国最高法院与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之间的长期存在的分歧和争执,这无疑是好事。

2. 冲突法院的这一判决解决长期争论问题的同时,也埋下新的隐患。不少有识之士指出,仅仅因为一方当事人为公法人,造成仲裁裁决的审查法院及审查程序有所不同,其结果稳定性以及法律上的预见性无疑比由单一的法院来负责这一职能来得差。未来这一做法是否会产生新的负面作用,是否会改变仍有待观察。

3. 本案中,SMAC向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同时申请不予承认和执行。法国法院在认定无权撤销仲裁裁决的同时也驳回其不予承认及执行的申请,其理由是Ryanair尚未申请承认和执行。这一处理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实践中,不少同行询问,仲裁裁决败诉方能否主动向法院申请不予承认和执行相关仲裁裁决。赞成者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确认之诉,即确认相关仲裁裁决在国内没有法律效力。反对者则认为,纽约公约第五条的规定是赋予当事人抗辩权,所谓抗辩,以权利主张为前提,若无主张,何来抗辩。这是本案中法国法院的逻辑推理。弥足借鉴。

4. 本案中,法国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分歧和争执对于法律共同体及行业而言自然不是好事。但这一幕也似乎并不陌生。围绕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实施后,行政协议的范围及其可仲裁性问题已经在实践中引起极大的混乱,也影响大量PPP案件的法律稳定性。这一点也需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与行政庭的注意和重视,这一问题应尽早解决。


来源:采安




【万邦仲裁】主编: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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