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案例分析的PPP项目运作经验教训总结及启示


来自:PPP项目争端解决     发表于:2016-06-10 02:38:06     浏览:1324次

  在谋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大背景下,2014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系列政策文件,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PPP模式有利于缓解财政支出压力、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发展空间广阔。但基于PPP模式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未来在操作实践中仍将面临诸多问题。本篇研究报告为中债资信《PPP系列研究》的第二期。本文基于三类项目(准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及公益性项目)案例分析,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总结PPP项目运作中可借鉴的经验和存在不足,旨在对未来的项目实践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第一,在项目选择上,政府方不宜过度推广PPP模式,在筛选和发起项目时应综合评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保PPP项目“物有所值”。其中,准经营性项目双方应侧重对项目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共识;经营性项目应具有明确的收费机制以确保合理的投资回报率;公益性项目要准确评估当期和预测未来政府的财政实力,确保政府购买能力。

  第二,在伙伴选择上,应充分理解PPP模式“强调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内涵。政府方应公平择优选择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融资实力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以有效减轻政府债务压力,提高项目运营效率。社会资本方应选择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较强的政府方进行合作。

  一、研究背景

  2014年是中国全面深化经济改革的破题之年。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未来“三驾马车”将更均衡的促进经济发展。短期内,“稳增长”是经济发展主导政策,投资需求仍对经济增长起“托底”作用,而在目前制造业化解产能过剩和房地产业去库存过程中,基础设施投资仍将是现阶段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抓手。另一方面,2009年以来,在扩张性经济政策主导下,伴随投资快速增长,政府性债务规模急剧增长。为化解地方债务风险,2014年中央全面启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债券试行、《预算法修正案》通过、国发[2014]43号文、45号文和财预[2014]351号文等政策文件相继发布。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未来将剥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建立以地方政府债券为主的地方政府举债模式,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尽管短期内PPP模式的实施和推广仍处于观望期,大规模推广尚需培育,预计2015年通过PPP模式解决地方政府基建融资规模有限(2015年预计在1.8万亿至2.1万亿之间),但长期来看,PPP模式有利于缓解财政支出压力、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发展空间广阔。在未来地方政府发债规模设限,逐步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的过程中,随着PPP配套法规和政策逐步完善和实施,PPP模式将成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的主要组成部分。

  目前,为配合中央“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政策要求,2014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操作指南》和《指导意见》明确了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和相关参与方的职责分工、风险分担和收益分配和保障等内容,为PPP项目的实施初步搭建了制度框架和保障[ 详细内容见中债资信特别评论[2014]第150期(总第408期)—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评论,http://www.chinaratings.com.cn/news/7261.html。]。但基于PPP模式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未来在操作实践中仍将面临诸多问题。

  本篇研究报告为中债资信《PPP系列研究》的第二期。本文基于案例分析,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总结三类项目(准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及公益性项目)PPP运作中可借鉴的经验和存在不足,旨在对未来的项目实践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二、案例选取及分析

  (一)准经营性项目

  1、案例选取

  依据《指导意见》,准经营性项目是指“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具体而言,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与公益性项目相比,其具有比较明确的受益对象,具备收费条件,因而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其二,与经营性项目相比,由于项目具有较强的社会效应(正外部性),项目建设和运营直接关系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收费机制往往由政府制定,项目自身收益不太好,项目自身运营效益不足以完全覆盖投资成本,需要政府适当进行补贴。

  依据上述标准,本文选取北京地铁4号线和中国国家体育场作为准经营性项目案例进行分析,具体项目情况参见下表。其中,北京地铁4号线是国内轨道交通领域首个PPP项目,运营较为成功,其运作经验已广泛推广;国家体育场项目是国内体育场馆领域首个PPP项目,在引入PPP模式进行投融资并完成项目建设后,在赛后运营阶段出现系列问题,最后通过重新签署协议,政府方接手项目运营。

  表1:北京地铁四号线PPP项目

项目

内容

政府方

北京市政府授权机构--北京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

社会资本方

香港地铁有限公司(简称香港地铁

项目公司

北京地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4号线投资公司)(股权结构:京投控股)

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港地铁公司

(股权结构:香港地铁持股49%;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9%;京投持股2%。)

项目概况

正线长度28.65公里,共设地铁车站24个,是北京轨道交通网中的骨干线路和南北交通大动脉。

项目总投资153亿元,并分为AB两部分:

A部分:土建工程部分,投资额为107亿元(约占70%),由4号线投资公司代表北京市政府筹资建设并拥有产权;

B部分:机电设备部分,投资额为46亿元,由京港地铁公司负责投资建设。

建设期:2005-2009年;

运营期:试运营日起30年。

项目合同

特许经营权合同

京港地铁公司负责地铁4号线的运营管理、全部设施的维护和除洞体外的资产更新,以及站内商业经营,通过地铁票款收入及站内商业经营收入回收投资;

30年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京港地铁公司将B部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地移交给市政府指定部门,将A部分项目设施归还给4号线投资公司。

资产租赁合同

京港地铁公司与4号线投资公司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取得A部分资产使用权

  表2:中国国家体育场“鸟巢”PPP项目

项目

内容

第一阶段:政府引入社会资本,并授予特许经营权

政府方

北京市政府授权机构--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京国资

社会资本方

中国中信集团联合体(简称中信联合体,中信集团65%,北京城建30%,外资5%

项目公司

北京中信联合体体育场运营有限公司(京国资持股58%,中信联合体持股42%

项目概况

项目总投资31.39亿元;

建设期为20031224—2008628日,总承包方为北京城建;

运营期为30年(特许运营权)。

项目合同

特许经营权协议

北京市政府作为项目真正的发起者和特许权结束后项目拥有者,提供低价土地(1040/平方米,周边为1万元/平方米)、配套基础设施、排他性条款(限制在市区北部新建或扩建体育场)等激励措施。

贷款协议

银团贷款(工行+建行+中信银行),贷款期限为16年(含6年宽限期)的优先债务,年利率5.184%(基准下浮10%)。授信额度12亿元。

注: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

兜底协议

北京市发改委协调各部门帮助联合体取得利润。具体细节不详。

主要问题

股东间利益冲突

股东方之一为工程总承包方(北京城建)

1)由于股东各方均想从建设承包合同中获利,故项目建设工程按股份比例分给各股东,项目公司对工程建设失去整体性良好控制;

2)由于项目结构的特殊性和详细设计不及时,北京城建对后期设计上的重大变更(取消可闭合顶盖)要求补偿,各股东存在争议。

政府与项目公司利益冲突

北京市政府在协议签署后,单方面主导更改项目建筑设计、商业配套等条款。

1)建筑设计:取消可闭合顶盖涉及,影响未来商业运营效益;

2)商业配套-停车位:原始设计为2000个停车位,后降至1000个(规划移至奥林匹克公园内),影响商业运营效益;

3)商业设施:要求减少体育馆中的商业设施,影响租金收入等。

项目本身的运营问题

1)面临强劲市场竞争:作为最大竞争者,工人体育场投资已收回,将具有明显低运营成本及低收费优势;

2)项目公司运营经验匮乏;

3)商业与公众利益冲突:参观门票价格制度、座位椅冠名等商业运作中均出现一定的利益冲突,无法完全市场化运作。

第二阶段:正式引入赛后运营的一年后,政府接手项目运营

新签协议

北京市政府和中信联合体签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场运营维护管理协议》(简称《运营协议》)。依据协议:

1)政府方:北京市政府持有的58%的股份将改为股权,并主导场馆经营;董事长、总经理等公司高层将由政府人员出任;

2)社会资本方:中信联合体放弃30年特许经营权,转而获得永久股东身份。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中债资信整理

2、案例分析

  通过上述两个样本案例的对比分析,本文拟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四方面,总结经验并汲取教训。

  (1)项目选择:基于充分调研,能够对准经营性项目的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共识

  项目选择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起点,而项目是否具有PPP模式适用性等对项目运作成败意义重大。PPP模式适用性主要体现在“明确经济技术指标、经营服务标准、投资概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及调价方式、财政补贴及财政承诺等核心事项”。

  对于国家体育馆项目,一方面,由于其建设技术难度大、设计方案不够及时详尽等,投资测算准确度较差;另一方面,由于其公益性较强,收费机制及补贴方式均不明确,导致投资回报测算难度亦较大。在收费机制不明确的情况下,社会资本方希望通过商业化运营,以实现投资回报为目标;而国家体育馆项目一定程度上代表国家形象,且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运营阶段若采取商业运作及定价模式(包括参观门票、座位冠名权等),则会与公众利益产生冲突。由此,尽管该项目通过PPP模式解决了建设中的资金、效率问题,却未能对赛后运营做出合理规划、以及就盈利预测及补偿机制达成共识,最终导致该项目的PPP运作模式以失败告终。

  整体看,对于准经营性项目而言,PPP模式适用性主要体现能够对项目的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共识,并通过合同条款予以明确,尤其需注重通过前期调研及方案设计,明确收费机制及补偿方案,保障社会资本的盈利模式。

  表3:地铁4号线项目与鸟巢项目PPP模式适用性对比分析

项目

地铁4号线

鸟巢项目

技术难度

行业成熟度高、技术标准明确

世界同类体育场中规模最大、结构最复杂的体育场,技术难度处于最高水平

投资概算

准确度较高

由于项目结构的特殊性和详细设计不及时,投资概算测算准确度不高,后期因设计变更(取消可闭合顶盖)导等原因导致建设费用超支幅度较大(约4.56亿元)

投资回报方式

投资回报方式相对明确

1、票价收入;2、财政补贴

投资回报:

1、建设投资回报;

2、运营回报:测算难度大;

收费机制

计程票制

对于体育场门票收费机制未有约定

财政补贴

1、建设期补偿模式:

政府方承担公益性建设部分(具有创新性)

2、运营期补偿模式:

对于实际执行的政府定价低于计程票价确定的部分,政府给予京港地铁公司补偿

1、建设期补偿模式:部分资金补贴

2、运营期补偿模式:

1)配套车位及商业设施

2)北京市发改委协调各部门帮助联合体取得利润。具体细节不详。

  (2)伙伴选择:政府方需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融资实力等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

  伙伴选择是指在政府方基于PPP项目的合作需要,对社会资本方从投融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客观的综合评价,以选择最合适的合作者参与PPP项目。

  地铁4号线项目中,北京市政府引入的社会资本方为香港铁路(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其成立于1975年,核心业务是以香港地区为主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市场占有率超过45%,建设及运营方面的专业能力突出、经验丰富;同时,其财务实力雄厚,2013年实现收入387.07亿港元、利润132.08亿港元,具有很强的融资能力。香港铁路的引入为该项目成功运营奠定了良好基础。

  国家体育馆项目中,北京市政府引入的社会资本方为联合体,资金雄厚,融资实力较强。但其主要股东均从未运营过体育场,运营经验匮乏。尽管和法国一家知名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寻求高效运营国家体育场的咨询建议,但具体协议可能会因高额的咨询费而终止。

  整体而言,在选择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时,政府方首先要坚持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招标,确保程序规范;其次,要通过明确合作伙伴的基本条件,保证合作对象的专业水平和融资实力,此外还要考察其信用水平等,进而实现降低财政投入、提高项目运营效益的目的。

  (3)合同订立:合同内容对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需兼顾公平与效率,同时要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

  PPP项目合同是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明确合作方式的法律性文件,是保障项目成功运营的核心要件。双方均需重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在此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合同订立要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对于地铁4号线项目,首先,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比例分配体现了合作模式的公平性。项目前期,政府方通过对项目运营成本、客流预测和票价定价等方面的实证研究,建立了城市轨道交通的项目寿命期现金流寿命模型,并以经营期30年、回报率10%为假设条件,测算得出项目30年的财务净现值的总额约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此,4号线公益性部分和赢利性部分的比例被确定为7:3。一方面,该比例划分在确保地铁项目作为公共产品的公益性的同时,吸引了社会资本,扩大了资金来源;另一方面,降低了投资风险,使得社会资本有利可图,进而达到双赢的目的。

  其次,票价机制体现风险共担原则。北京市政府在引入香港地铁时对票价做了规定,票价定价为3元起步,但受奥运会影响,出台了低票价政策(2元/人次),按照出行最短路径对票价进行拆分后的票价仅为1元/次,导致票款收入无法弥补运行成本,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回报,按照北京市政府与香港地铁签订的票价合同,在低票制情况下,北京市政府补助2.44元/人次,在票价提高后取消对票价补贴,地铁4号线的票制体现了香港地铁与北京市政府风险共担的原则,保证了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率。

  最后,资产租赁模式保证了项目运营管理效率,而租金调整机制体现利益共享原则。由于项目区分为公益性和盈利性两部分,并由两个业主进行投资建设,为保证项目运营管理更有效率,双方约定由特许经营公司通过租赁政府方资产的形式,获得整体线路运营管理的权利。此外,合同还设置了租金调整机制,即在项目初期,政府只向特许经营公司免收或者收取少量象征意义的租金,促进项目尽快成熟;而在项目成熟期,当实际客流超出预测客流一定比例,政府投资方将适当的提高租金,避免特许经营公司利用公共财产产生超额利润;反之,若客流低于预测客流一定比例或者政府定价低于测算的平均人次票价,政府投资方会适当的减免租金,增强项目抵御风险的能力。

  其二,合同订立要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目前,我国PPP尚处于探索阶段,法律制度体系尚未完善,公用事业、交通设施等的定价机制均处于动态调整中,此外还存在其他不可预期的动态变化。由此,双方在合同订立时既要充分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实际需求,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相对稳定性,也要合理设置关于合同条款变更(诸如期限变更、内容变更、主体变更等)的灵活调整机制、重新谈判触发机制及争端解决机制,为未来合同执行预留调整及变更空间。

  (4)合同履行: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均应遵循契约精神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均需遵循契约精神。政府方方面,基于具有监管方和合作方的双重身份,其在合作中往往占据强势地位,政府方较社会资本而言更容易出现信用问题。其拒绝履行合同、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等行为,可能会导致项目的优惠政策、补偿机制等发生变化,进而使项目建设及运营发生困境。如在鸟巢案例中,合作中多环节均出现政府变更合同条款的状况,包括重大建筑设计变更、商业配套大幅减少等,大幅增加成本的同时加大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此外,在运营阶段,由于对公益性和免费的呼声渐高,地方政府面临的舆论压力较大,社会资本按原计划经营很难持续下去,最后,地方政府不得不收回经营权,PPP模式以失败告终。此外,我国PPP项目运作中还面临政府更迭引致的政府履诺风险。如南方某工业园区采用PPP模式建设污水处理长项目,合同约定园区企业按月支付污水处理费用,但由于园区管委会主任更迭,结算周期改为半年,由此对项目公司资金链造成较大压力。我国要实现从“大政府,小市场”到“小政府,大市场”的转变仍有漫漫长路,而PPP模式则从根本上就要求政府改变自身定位,由公共产品的唯一提供者转变为项目的合作者和监督者,并严格遵守契约精神。社会资本方方面,其亦应合理合法地利用既定合同框架下的优惠政策,积极履行项目出资、项目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承诺,促进项目顺利推进。

  (二)经营性项目

  1、案例选取

  根据《指导意见》定义,城市基础设施经营性项目是指“有明确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够完全覆盖投资的成本的项目”,政府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采取“建设-运营-移交(BOT)”和“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经营性项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等特点,表明在资产使用过程中具有一定正外部效应,资产具有一定的收费基础,收费机制决定在资产的使用过程存在竞争性,但资产的使用具有非排他性,由于项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因此价格调节机制市场化程度较低,政府根据成本-收益的关系对价格进行调节。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项目的区分并不是绝对和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随着具体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政府根据需要,通过制定特定政策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等可以提升经营性项目的经营系数,准经营性项目可变成经营性项目。

  依据上述标准,本文选取杭州湾大桥和广州西朗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具体情况参加下表。

  表4:杭州湾大桥PPP项目

项目

内容

政府方

初始投资阶段(截至20085月),宁波市政府授权机构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交投,持股40.50%)。

运营阶段(截至20131231日)宁波市政府授权机构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51.33%)。

社会资本方

初始投资阶段(截至20085月),社会资本方共15家,其中: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国有企业,持股23.06%),嘉兴市杭州湾大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持股7.80%),慈溪建桥投资有限公司等13家民营企业(持股28.64%

运营阶段(截至20131231日),社会资本共16家,其中: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持股23.06%),嘉兴市杭州湾大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持股7.80%),上海海通环宇投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14家民营企业(持股17.81%

项目公司

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湾大桥



项目

内容

项目概况

项目总投资:总投资118亿元

项目介绍:杭州湾大桥北起嘉兴海盐郑家埭,南至宁波慈溪水路湾,全长36公里,双向六车道,时速100公里/小时。

建设期:200311月至200851

运营期限:预计收费经营期25

项目合同

公司主要负责杭州湾跨海大桥及相关附属设施和设备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

存在问题

出现竞争性项目,导致收益降低,部分社会资本退出,政府方授权机构持股比例提升

  表5:广州西朗污水处理PPP项目

项目

内容

政府方

广州市政府授权机构——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污水

社会资本方

泰科亚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科投资),美国地球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地球),

泰科投资和美国地球为美国泰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泰科集团)全资子公司,其中美国地球主要从事水处理和环境工程的业务

项目公司

广州西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朗污水

股权结构:广州污水持股比例为33%,泰科投资和美国地球持股比例为67%

项目概况

初始投资:9.88亿元

建设期:20011221日至200310月底

运营期:17年特许经营权

项目合同

1)项目公司成立时按照持股比例缴纳注册资本金3.33亿元(广州污水缴纳1.0989亿元,泰科投资和美国地球缴纳2.2311亿元),剩余6.67亿元的项目资金以项目做抵押贷款。

2)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西朗污水处理厂、截污管网(40公里)和沿线4个泵站

3)西朗污水厂收入来源于建设期的投资回报率和按污水处理费

3)从建设到运营的合作期为23年,泰科投资和美国地球获得17年特许经营权,西朗污水需要在17年内将主要设备更新一遍,合作期结束后全部资产无偿转让给中方所有,此过程中由政府授权机构广州污水进行监督,防止资产移交后不能使用

存在问题

正常运营

  基于上述案例,经营性项目引入PPP模式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项目选择:经营性项目应具有明确的收费机制,长期看可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

  在选择经营性项目开展PPP的过程中,确保社会资本回报率对于PPP的开展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对于西朗污水项目,项目资产是污水处理资产,资产运营具有收费机制,资产运营规避了纯市场项目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收费机制具有长期稳定性,长期来看,西朗污水项目的运营不仅可以覆盖投资运营成本而且会带来稳定的投资回报率,西朗污水项目是经营性PPP项目的成功典范。

  整体来看,对于经营性项目,项目自身的运营收入是社会资本投资回报的主要途径,基于风险与收益的对等关系,在经营性项目的选择中,与资本市场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实体经济投资领域(如房地产市场)相比,项目选择中应规避“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纯市场投资特点,项目投资回报应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长期来看会形成较高的稳定投资回报率。

  对于经营性项目,合同订立是保证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开展PPP项目成功与否的法律保障。

  对社会资本方而言,尽管经营性PPP项目具有较强的市场化运作特征,但其依赖市场化运作实现投资回报的前提往往是政府政策支持,包括特许经营期限、收费机制、项目唯一性等,社会资本方需在合同订立中做出约定,并就违约补偿与政府方达成共识,以保障项目盈利。杭州湾大桥项目中,项目运营初期,投资回报率较高(2009年营业毛利率为63.93%)。但运营5年后,杭甬客运专线和杭州湾第二通道(嘉绍跨江大桥,相隔仅50公里左右)分别于2013年7月1日和2013年7月19日建成通车,对杭州湾大桥形成较强分流,致使通行费收入下降,投资回报率下降(2013年营业毛利率降为50.44%),并最终引致部分社会资本退出,并由政府方授权机构宁波交投回购其股权。在该案例中,项目主要风险为项目唯一性风险,即政府或其他投资人新建或改建其他类似项目,导致对该项目形成实质性商业竞争而产生的风险。由于在合同订立环节,社会资本方未就项目唯一性及违约补偿与政府方达成一致,最终导致PPP模式难以为继。

  (三)公益性项目

  1、案例选取

  根据《指导意见》定义,公益性项目是指“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公益性项目具有公益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其特点表明公益性项目的正外部性较强,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无收费基础,由此,此类项目若采用PPP方式,对政府财政资金依赖很高,“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比较合适。

  在我国现阶段操作实践中,公益性项目(包括非营利性公园、市政道路、桥梁、防洪工程等)多由地方政府发起,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承担投融资及建设;或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起,其他社会法人以BT形式参与建设,后期均由政府相关部门维护。地方投融资平台多为本级政府所属企业,依据目前财政部对PPP项目的界定,其不属于PPP社会资本方的范畴,故本文选择以社会资本(主要为非本级政府的大型国有其企业)为投融资建设方的BT项目作为样本案例。

  表6:苏州市南环快速路西延线BT项目(吴中区段)

项目

内容

政府方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项目方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该项目总投资约13.44亿元,项目建设期为1年,回购期为3年。

项目合同(回购协议)

项目回报率

项目回报率为15.50%(包括项目资金融资成本和建安回报率)

回购期约定

201410月至201710

回款保证措施

区人大对项目回购款纳入财政预算的决议

  表7:江苏浦口新城核心区综合管廊工程BT建设项目

项目

内容

政府方

政府授权机构——南京城建隧桥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融资平台)

项目方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项目总投资为5.24亿元,施工日期为1年,回购期为3年。

项目合同(回购协议)

担保措施

浦口新城指挥部约定南京城建隧桥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此BT项目以拥有的浦口新城胜利圩区域内约500亩土地收益权质押,该限制合同按浦口新城指挥部支付平台公司回购款的比例逐步解除。

回购期约定

20131月至20161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新NEWPPP平台小编欢迎大家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

上一篇:以灵活的补贴模式促进PPP项目效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