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重点在哪里?
第三,财政承受能力10%的天花板非常容易失守。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说地方政府一个年度的PPP项目付费,表现为可行性缺口补贴概念下安排的预算资金安排投入,以年度公共收支预算支出10%为天花板,不能超出,所以担心是不是实际防线守不住。
3疏堵结合、堵不如疏
笔者觉得防范PPP的风险,非常值得讨论上述这些问题。但总体来说,仍然需要贯彻原来讨论地方隐性负债时的思路,标本兼治还要寻求治本为上,治本则应特别推崇疏堵结合、堵不如疏的大禹治水的古老智慧。搞市场经济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发展守正出奇,地方政府需要有偿筹资并提升绩效的负债机制,堵死是不解决问题的。地方政府的“有为”要跟市场机制的“有效”对接,那么,有偿取得资金的机制怎么样让它健康可持续运转,这是疏堵结合的关键。
首先讨论“明股实债”的问题。如果认为政府出股比重偏低,就要在PPP的基本类型里面说清楚,在股权结构上划有一个大致的界限,比如一般不应低于多少,笔者觉得这个是有必要的,但不能僵化,不能绝对化。
另外就是应考虑以规范的股权交易平台来疏导资本要素流动的机制建设问题。目前政府已经设有了上海、天津两地的PPP资产交易平台。从中长期来看,许多已形成PPP项目的SPV的股权,是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去进行规范化的、阳光化的交易。这个机制是“疏”的又一关键,可以解决大家担心的资金期限错配的问题。只靠合同协议的约束力,往往不足以解决很长运营期内情况变化带来的这种现实矛盾,所以疏导股权交易的通道建设要往前看,要积极考虑制度建设的疏导作用。
其次,在“保底条款”方面,笔者认为制度上应该规定,不能有这种明确规定由政府承担全部保底责任的条款。但从引导的方式与机制来讲,确实需要有一种制度环境,让企业能够八九不离十地吃上定心丸。
这种偏好类型的企业家大有人在,规模十分可观,我们应该调动此类企业家的潜力。当然不应是在协议上明确政府承担全部风险给企业保底,而是一定要发挥机制内在的引导作用,要给参与的社会资本方和企业主要决策者一个有安全感的预期,才能使企业界真正可持续地和政府合作做PPP。
再次,财政承受能力的弹性空间是非常明显的,原则上叫做一个地方政府一年公共支出的10%,又按现在已有三年滚动规划的套路向前预测这每年10%是什么样的绝对额。要在一个地方做的PPP项目,一般来说累积着到了下半年,就有可能接近10%的天花板。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专业的力量帮助调整,把超出的部分匀到后面的年度。如果超出的较多,可以寻求其他途径的财政资金支持,比如地方政府的基金预算中可动用的“活钱”。
然后来看所谓“拉长版的BT”。笔者认为其实BT就是广义PPP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特点就是没有“O”。政府无力从事想做的项目时,使用广义PPP里的BT机制,有的时候便能做出来,然后以按揭的形式对企业还本付息。BT拉长更好,对地方形成的还本付息压力在年度里会表现得低一些。
最后,分包在管理上可以进一步规范。但是,如果说因为分包后面的局面就一定不可控了,似乎又有点言过其实。一个央企拿到项目以后,分包成子项目是自然而然的,只是需要在制度上规范和有效控制风险而己。
关于PPP拉银行贷款过多的说法,一般情况下,笔者并不这样认为。银行有它的风险控制,PPP也要发展全套的风险控制,当然要提醒银行给PPP项目贷款应注意防范风险。
商业银行其实不会怎么考虑政策融资导向,首先考虑的问题是安全不安全,而地方政府和企业一起做的项目,相当于是政府增信,更安全了。所以不能简单地指责银行向这些项目多放贷是增加了风险,还是要实事求是地考虑通盘情况。
4避免一刀切控制风险
总的来说,在疏堵结合、堵不如疏的思路下,笔者的基本观点是应该注意风险防范,但不要又走到另外一个极端,管理不能总是矫枉过正。现在地方层面上,普遍反映的就是禁忌太多,不作为反而不会有麻烦,没有创新的氛围,一切从紧,一动也不敢动。都在说小规模银行对PPP已坚决停贷,笔者觉得有些夸张,其实是要等到3月31号财政部清完库,才能看清哪些不能再给贷款支持了。前面已经签的不少项目,建到一半突然卡住了,该怎么来收拾残局?笔者认为无论如何要注意尽量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那将是最被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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