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合同签订法律风险与控制


来自:南京亚欧项目管理     发表于:2018-02-11 05:51:45     浏览:438次


 、明确土地获取方式及前期费用的承担

 

(接上期《建筑法苑》) PPP 项目合同中,应明确项目土地的出让方式或社会资本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途径,并明确约定项目征地拆迁及土地平整工作由政府方承担,该类工作的费用一般采用包干价,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PPP 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规划、立项及项目设计等工作。应在PPP 项目合同中明确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分工及费用承担主体及方式,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二、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政府与社会资本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各方承担自己有优势的风险。按照上述原则,综合考虑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项目投融资、施工质量、安全、项目公司成本超支、延期完工、施工技术不过关、运营成本超支、维护成本过高、运维效率低等商业风险一般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法律政策变更、土地征拆、政府信用、设计变更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风险由社会资本方和政府方共同承担。

 

三、约定限制竞争

 

从泉州刺桐大桥项目、湖南长潭西高速公路项目、杭州湾跨海大桥等典型案例来看,政府“限制竞争”的承诺对社会资本方尤为重要。“限制竞争”就是要求政府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在同一个区域内兴建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可以确保社会资本方在一定区域内的市场垄断地位,避免因市场竞争带来的销售数量的下降,确保项目的投资收益。因此,在签订 PPP 项目合同时,应当明确要求政府对此作出承诺,并对需要限制的区域予以明确、具体、量化,不应出现“附近”等含糊的表述,特别应当对政府违反限制条款行为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例如,对社会资本方的补偿、对项目合作期限的延长。

 

 严格审查违约及合同提前终止补偿条款

 

 

 明晰项目公司股东的风险承担方式及股权变更限制

 

1.项目公司股东应当承担有限责任

 

实践中,一些PPP 项目,尤其是招标获得的 PPP 项目,政府方会要求项目公司股东对其设立的项目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际上,这有违《公司法》的规定,与投资人成立项目公司进行风险隔离的初衷也是相背离的。《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项目公司股东股权变更限制

 

PPP 项目实践中,政府方基于项目的最终实施和完成主要还是依赖于社会资本方的资金、技术、运营能力的考虑,经常会要求对项目公司中社会资本方的股权加以限制。例如设置一定的锁定期,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政府批准项目公司及其母公司不得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股权、并购、增发等其他方式导致的股权变更,股份相关权益的变更等任何股权变更情形,从而避免不适合的主体被引入到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笔者认为,首先,就施工企业而言,建设期完成最晚缺陷责任期满,应当允许建筑企业通过股权变更退出该项目。其次,财政部发布的《PPP 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中也规定了股权变更限制的例外情况,即将项目公司及其母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社会资本的关联公司。

 

 约定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以及最低需求、最低价格风险承担机制

 

1.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PPP 项目的运行期限往往较长,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通货膨胀、市场需求强烈变化、材料价格大幅度波动、贷款利息大幅度调整等不可预见的影响,而这些必然会对项目成本和收益造成较大影响。如果不对初始价格进行调整,那么社会资本方将面临巨大的收益风险,甚至会影响到整个项目的稳定运行,这也是政府方不愿看到的结果。因此,合理的价格条款不仅要有初始的合理回报条款,还应设置合理的动态调整机制,实现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持续合作与共赢。

 

2. 最低需求、最低价格风险承担机制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中指出,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因而社会资本在 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当市场需求达不到某一数量时,由政府方给予相应补贴来弥补亏损。

 

城市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后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大多需要通过听证程序来确定收费定价,这就可能导致最终确定的使用者付费低于成本资金,因此社会资本在项目合同中应当约定,无论经过何种程序,如果最终确定的市场价格低于成本时,由政府给予财政补贴或者延长项目合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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