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政策|关于明确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若干支持政策的意见


来自:金华互联网乐乐小镇     发表于:2018-02-24 12:11:40     浏览:244次

为进一步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 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现本级PPP项目支持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范围


1.紧紧围绕“全面小康、浙中崛起”总目标,按照“走在前列、共建金华”要求,着力打造都市区综合交通、金义科创和浙中生态“三条廊道”,以项目建设为抓手,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各个领域的合作。


在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积极采用PPP模式进行建设和运营。


主要包括高速公路、铁路、港口码头、民用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客运枢纽、城市公交及场站等交通设施;跨流域引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水利设施;地下综合管廊、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教育、文化、旅游、医疗、养老、体育等社会公共事业;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项目。



二、财政政策


2.保障前期工作经费。市财政、发改部门对各主管部门上报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备选项目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分别列入财政、发改系统的 PPP 项目库。对已入库的 PPP 项目,市财政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前期工作经费,保障项目实施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法律、投资、财务、保险等专业咨询顾问机构协助开展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报告编制、社会资本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3.政府付费纳入预算。对于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经市政府批准正式实施的 PPP 项目,市财政将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政府付费支出纳入财政中长期规划,确保项目运营的可持续性。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 PPP 项目中需政府支付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报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4.动态调整付费价格。对承担一定公益性任务、社会效益好、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合理收益的 PPP 项目,财政部门依据绩效评价结果,综合考虑“使用者付费”定价、建造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合理因素,对付费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合理确定财政补贴的规模和方式,保障参与合作的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实现项目可持续运营。


 

5.设立专项奖补资金。对有投资建设的 PPP 项目优先给予“以奖代补”支持,在 PPP 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方以后,按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其中,投资规模不到 3 亿元的项目奖励 100 万元,3 亿元以上、不到 10 亿元的项目奖励 300 万元,10 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 500 万元。奖励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支出。

 

6.建立运营奖补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在运营管理中的技术专长和管理优势,推动 PPP 项目公司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实现健康运营、可持续发展。建立对 PPP 项目运营考核奖补机制,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进行绩效考核后,按考核结果实行分档奖励。

 

7.安排部门奖励经费。对推广运用 PPP 工作富有成效当年有签约落地项目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安排工作经费奖励,用于补充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经费。




三、土地供应政策


8.明确划拨用地范围。采用 PPP 模式的轨道交通综合利用项目中车站、轨道线路,非营利性的医疗设施、养老服务设施、教育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可按划拨方式供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安置房项目,以及其他福利性住宅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9.明确协议出让范围。属于可按划拨政策供地的项目,PPP项目公司提出申请,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产业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10.支持租赁方式供地。PPP 项目公司举办的营利性养老设施和体育设施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应,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11.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土地综合利用机制。对土地资源条件具备的新建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利用范围原则上不小于场站周边 500 米的范围;对轨道交通站点及周边、车辆段上盖及地下空间进行土地综合利用,相关政府土地收益和综合利用收益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四、投融资政策


12.增强国企融资能力。将政府经营性资产注入平台公司,增强平台公司运营能力,拓宽经营渠道,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向市场化运营转型,鼓励转型后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参与 PPP 项目建设。

 

13.完善信用增信机制。通过设立或参股市场化融资担保公司,加快构建完善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专业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 PPP 项目提供直接担保、再担保、联合担保等担保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信用保险业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以收费权、合同收益权、抵押、信用担保、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实现 PPP 项目的担保增信。

 

14.安排风险补偿奖励。鼓励金融机构提升 PPP 项目融资服务能力,在项目建设期可以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直接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在项目运营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金融机构成功为符合条件的 PPP 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债券承销等服务的,按该笔业务融资额的 0.5‰给予一次性风险补偿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


 

15.引导基金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投入 PPP 项目。引导政府主导的产业基金投入 PPP 项目。市财政部门做好与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 PPP)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的对接工作,争取省基金支持,通过与省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等模式推进市本级 PPP 项目实施。


具体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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