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头条】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来自:PPP小记者     发表于:2018-03-12 21:47:27     浏览:223次

山西省公共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促进会(简称山西省PPP促进会)是由山西省财政厅主管,山西省民政厅批准的社团组织。旨在通过发挥社团组织特有的“服务性、专业性和广泛性”优势,认真履行省财政厅授予的七大职能:项目库、专家库、咨询机构库建设管理;项目信息管理;业务咨询服务;政策宣传培训;项目督导服务;政策分析研究;金融融资支持,并通过全力打造政策执行平台、政策宣传平台、行业自律平台、项目信息发布平台、咨询服务平台等五大平台来为政府和市场搭建起全面沟通与合作的桥梁,为推动我省PPP改革事业的发展增添新动能、新活力,为促进我省转型发展,实现振兴崛起做出积极贡献!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

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及其配套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8214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改革试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精神,在总结开发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为做好全省推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对优化全省营商环境、开创转型综改新局面、为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经验具有重要意义。试行承诺制是优化全省营商环境的突破口。近年来,我省营商环境逐步改善,但项目落地难、制度性交易成本高仍然是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开展承诺制改革试点,强化政府靠前服务,试行企业信用承诺,有利于打造项目投资洼地和开放高地,吸引优质企业、优质项目、优秀企业家到山西投资兴业。试行承诺制是推动转型综改的重大举措。转型综改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省的重大使命。开展承诺制改革试点,将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为转型综改提供强大的内生动力。试行承诺制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有益探索。开展承诺制改革试点,重点在简化审批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政府服务等方面进行探索,为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提供有益经验。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区域:山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试点项目:《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

三、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九大关于深化改革的重要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改革为突破口,建立政府靠前服务、企业信用承诺、监管约束有效的管理模式,实施统一清单告知、统一平台办理、统一流程再造、统一多图联审、统一收费管理五统一,由重事前审批转变为重事中事后监管服务,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六最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相统一。试行承诺制既要有敢为人先、探索创新的精神,又要依法行政,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探索最大的改革空间,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坚持放权和履责相统一。在简化审批流程的同时,坚持政府靠前服务,将重点放到履行好事中事后监管上,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坚持充分授权和加强指导相统一。既要大胆向市县授权,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又要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确保基层接得住、用得好

坚持企业享受改革红利和加强监管约束相统一。在企业享受红利的同时,政府建立部门协同监管体系,以信用为基础,倒逼企业严守承诺,落实投资主体承诺的贵任和义务。

(三)总体目标。

2018年底,改革试点初见成效,在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的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突破,形成一批典型经验。

2020年底,在推进报建审批事项简化和流程优化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优质主动的政府靠前服务机制基本完善,双向约束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有效、透明、协同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基本形成,为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创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主要任务

(一)实施五统一事项办理。

统一清单告知。政府有关部门将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权限,以清单形式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级政务服务网站公开发布,体现政府靠前服务,实现清单之外无审批。对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明确政府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对企业承诺事项,明确事项准入条件和标准、监管及验收的要求和依据。对保留审批事项,制定办事指南,明确前置要件、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贵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中心及其他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统一平台办理。统一使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网上申报、平台赋码、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协同监管。企业经平台获取代码,根据清单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受理申请,限时并联办结,并通过平台及时交换审批事项的收件、受理、办理、办结等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需委托中介服务的,办理过程要纳入在线平台,接受监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中心及其他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统一流程再造。对报建审批事项进行分类和流程再造,按照政府统一服务、企业承诺的方式对部分报建审批事项流程予以优化,以供地、开工、竣工验收为节点进行流程再造。政府统一服务涉及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中心、省财政厅及其他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供地前并联完成政府统一服务。对原来由企业办理的事项,调整为政府提供全部或部分内容,主要有以下两类:第一类是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服务,供地后企业不再办理行政许可。包括工程建设涉及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等事项。第二类是政府有关部门提供部分服务,供地后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罟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  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审批等事项。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在政务大厅设立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服务窗口,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研究确定需办理的报建审批事项,加盖公章,以清单形式正式告知企业。

开工前并联完成企业承诺事项。政府有关部门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的准入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企业依据准入条件和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经政府有关部门预审公示后完成行政许可。企业承诺事项主要有以下两 类:第一类是在完成政府统一服务的基础上,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许可。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审批等事项。第二类是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许可。包括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前置条件、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等事项。

竣工前完成验收。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属企业自主验收  事项,由企业组织完成并向部门报备;属部门验收事项,由政务大  厅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协调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分别或联合完成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即可投入运行。

统一多图联审。建设多图联审数字平台,整合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气象等部门的图审环节。平台建成前,在政务大厅设立多图联审统一受理窗口,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同步联合审查,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由受理窗口统一回复。(责任部门:省政务服务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

统一收费管理。清理、规范涉及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变多头多次缴费为统一收费事项、统一收费标准,实行一费制清单管理,实现清单之外无收费。企业可一次性缴纳,也可按照规定的节点分次缴纳。(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中心及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建立改革试点配套制度。

1.建立事项容缺处置制度。对建设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行容缺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部分非主要申请材料暂不能提供的情况,允许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服务窗口可先予以受理,审批部门同步开展审查。(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中心及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建立规范的中介服务管理制度。放开中介服务市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对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对企业委托中介服务的,由企业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干预。中介服务机构要规范收费标准、服务流程、办结时限等,促进中介市场健康发展。(责任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建立部门协同监管制度。健全互联网+监管"模式,充分运用企业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全过程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责任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建立部门联合惩戒制度。充分运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监管信息录入工作,建立健全各类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机 制和红黑名单制度,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对守信者开通优先办理等绿色通道,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强化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守信践诺的约束作用。(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及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的统筹、组织、协调作用,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各市建立市级领导小组综合协调、政务服务部门集中受理、市级相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落实改革试点方案。(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及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加强监督检查。

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省政府办公厅对各级各部门承诺制改革工作开展情况,每年组织两次专项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有关部门和市县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进展缓慢的事项,纳入“ 13710 "平台跟踪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开展 专项调研,挖掘典型、发现问题、及时总结。(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及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考核激励。

将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和成效列入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中,进行专项考核,切实增强各级各部门抓承诺制改革试点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对试点工作成绩突出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在全省通报表扬,并在安排政府投层年度目标考核等方面给予倾斜与激励。(责任部门:省考核办、省发展改革委及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加强试点评估。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承诺制改革试点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分析,总结创新性经验做法,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调整优化改革举措,降低改革风险,最大程度释放改革红利。(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及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宣传报道。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要强化政策和业务培训,在全省范围内大力宣传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创新做法,努力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中心及其他省直有关部门)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订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认真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各项工作。鼓励各市、省直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践,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探索创新,重大事项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

1.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政府统一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企业承诺事项实施细则(试行)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清单式告知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事项容缺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监管服务办法(试行)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10·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一费制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

政府统一服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切实做好政府统一服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府统一服务即对原来由企业办理的事项,调整为政府提供统一服务,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供地前并联完成。

第三条政府统一服务涉及事项包括:

(一)   工程建设涉及绿地、树木审批;

(二)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三)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

(四)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五)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六)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七)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八)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九)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十)   取水许可审批。

第四条政府统一服务管理流程:

土地来源为收储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验土地权源资料后,通知本级政务服务机构,由政务服务机构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办理政府统一服务。土地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后,负责核验土地批准文件及资料并通知本级政务服务机构,由政务服务机构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办理政府统一服务。

第五条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审核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包括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服务事项)。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审核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实施。

第七条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城市排水服务事项。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审核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实施。

第八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整体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对占用国有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供地前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办理行政许可。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供地前由气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在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综合考虑气象站点分布。如用地涉及气象站点探测环境范围,供地后气象部门出具行政许可。

第十条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供地前由文物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在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综合考虑文物保 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同时,由文物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占地范围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形成文物调查勘探报告。如项目占地范围内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许可事宜。如文物勘探未发现地下文物埋藏且不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部门出具行政许可;发现地下文物埋藏,文物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考古发掘,根据发掘情况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由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提前统一开展调查,形成压覆矿床评估报告,如无矿床,企业办理行政许可;如涉及矿床,由国土资源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协调企业与矿业权主体达成补偿协议,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供地前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区域总体水土保持方案,供地后由企业根据事项相关准入条件和标准,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承诺并报送水利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供地前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区域总体规划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供地后由企业根据事项相关准入条件和标准,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承诺并报送水利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审批。供地前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水资源规划,组织开展区域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供地后由企业根据事项相关准入条件和标准,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承诺并报送水利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严格按照政府统一服务事项、管理流程、实施内容做好统一服务。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对政府统一服务进行评价考核,将部门严重失信信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入政府失信记录。

第十六条办理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支付。

 

附件2

企业承诺事项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切实做好企业承诺事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承诺事项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企业依照准入条件和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书,政府有关部门简化审查环节和内容,并办理行政许可。

第三条企业承诺事项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前置条件、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等。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审批等事项,在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统一服务的基础上,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第五条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前置条件、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等事项,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第六条承诺书应明确守信义务和失信责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七条承诺书需经政府有关部门预审,预审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八条预审通过后,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预审未通过的,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告知企业调整完善承诺内容。

第九条承诺书内容及样本由省直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企业未履行承诺的,责令整改,对严重失信行为,纳入省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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