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风险控制


来自:金融珈     发表于:2018-03-17 00:07:02     浏览:262次

本文站在PPP项目融资方的角度,从四个方面阐释了如何控制PPP项目的融资风险。

PPP项目重点支持领域的选择

  • 应重点支持与民生密切相关、对地方经济社会影响大、政府违约成本高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城市轨道交通、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整治、医疗、卫生、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积极参与国家财政部、省级PPP示范项目以及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中国PPP基金)参与投资的项目。

  • 对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的项目,应重点支持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运作模式相对成熟、需求长期稳定、经营性现金流充裕的项目。

  • 对回报机制为“政府付费”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的项目,应重点支持省级(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财政实力好、债务率水平低和信用情况优良的地市级政府作为财政支出责任主体的项目。

PPP项目融资条件

1.项目条件
  • 已纳入财政部的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或国家发改委PPP项目库,其中涉及财政支出责任的项目须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

  • 已严格履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政府PPP流程审核、项目采购等程序,已取得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对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出具的审核意见,项目采购信息已在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 项目实施机构须为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项目实施机构作为PPP合同签署方须获得政府的相关授权文件。

  • 对涉及财政支出责任的PPP项目,争取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人大或财政部门对借款人出具的相关支出可落实纳入预算的说明材料,或相关内容已在PPP合同中明确表述。


2.区域条件


  • 地方政府信誉较好,对已开展的PPP项目依约履行协议,依托该地方政府发放的相关融资正常偿还,不存在违约情形。

  • 对公共设施等行业或领域设置区域准入条件。区分政府付费或以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还是商业性棚户区改造项目。

3.其他条件


  • 融资期限不得超过PPP项目剩余合作期限。

  • 原则上应落实合法足值有效的抵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确实无法提供的,可采用项目收费权或应收账款设定质押。

PPP项目融资风险防范

1.政策合规风险
  • 是否履行论证、审核、采购、公示等流程,是否符合财政部和发改委等部门关于PPP项目运作的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立项可研、规划、用地、环评等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  是否符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包括:地方政府及其设立的各类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固定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是否存在以BT模式运作、财政补贴过高、定价机制严重不合理?)

  • 是否符合项目土地供应的相关规定,不得介入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直接以PPP项目为单位打包或成片供应土地;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取得合法土地权益,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作为项目主体直接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直接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

  • 是否符合政府方股东持股比例要求。原则上,为PPP项目成立专门项目公司的,项目公司中政府方股东的持股比例应低于50%。

2.商业可行性风险


  • 对PPP项目须充分重视商业可行性,审慎评估综合现金流对于融资的保障程度。

  • “使用者付费”类项目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规模合理预测公共服务市场需求,重点审核项目是否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经营收费能否覆盖投资成本、融资本息,经营性现金流是否稳定和充足。

  • “可行性缺口补助”类项目应重点评估预测使用者付费现金流和财政补贴数额及其比例,对以财政补贴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应审核政府补贴能否有效弥补经营收入不足的缺口,地方政府是否具有补贴支出的能力、是否符合区域准入规定等。

  • “政府付费”类项目应重点审核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债务率水平、支出能力和历史信用等情况,是否符合区域准入规定等。


3.合同风险
  • 应严格审查PPP项目合同是否规范,确保合同条款符合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及其他相关政策要求。

PPP项目风险保障措施


  • 对于主要通过“使用者付费”模式收回成本的项目,应争取在PPP合同中明确政府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不在项目附近新建竞争性项目或从其他社会资本方采购同样的公共产品或服务。

  • 为防止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或项目合同被解除影响我司授信安全,应争取相关合同中设置融资担保方介入机制,即当发生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且其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补救时,融资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有权对项目进行补救,以保障项目正常运转,融资得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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