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应用视角下地方政府诚信制度的构建


来自:PPP操作实务及案例分析     发表于:2018-08-31 19:34:27     浏览:357次

立足国外学者的政府诚信建设内涵、诚信建设体制、诚信建设管理和国内学者的政府诚信建设意义、诚信缺失原因、诚信建设对策研究成果以及 PPP 模式推广应用的数据分析、个别访谈,得出地方政府契约精神、合作精神、服务精神欠缺是制约 PPP 项目落地进度的重要原因。从制度演进视角系统分析 PPP 模式推广应用过程地方政府诚信缺失的法律制度、信用体系、财政能力论证、诚信监管、角色定位原因,提出加快 PPP 国家立法形成法制合力、建立政府官员失信惩戒机制、培育权责明晰的多主体诚信监管体制、妥善处理政府监管和交易双重角色冲突等地方政府诚信制度建设策略。

PPP 项目的地方政府诚信问题

 (一)PPP 模式推广应用现状

2.PPP 项目落地率低。财政部三批示范项目落地率较高,但全国范围看社会资本对参与政府合作项目仍处观望状态。截至 2016 年 9月末入库项目 10471 个、总投资额 12. 46 万亿元,处于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阶段的项目数分别为 6831 个、1885 个、809 个、946 个、0个,已进入执行阶段的项目仅 946 个。按照财政部口径计算的落地率为 26%,总投资额 1. 56万亿元;将识别阶段项目纳入计算基数,执行阶段项目数与入库项目总量比实际签约率仅9%,实际签约额只占总投资额的 12.5%。从入库项目资金规模和落地率角度看,截至 2016 年 8 月31 日全国 10313 个 PPP 入库项目,资金 1 亿元以下项目 1964 个,落地率 2.9%;资金 1 - 3 亿元项目 2535 个,落地率 5.9%;资金 3 -10 亿元项目 2645 个,落地率 8. 8%;资金 10 亿以上项目 2158 个,落地率 8.7%。

3.地方政府诚信度制约 PPP 项目落地进度。PPP 项目落地率与项目资金、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密切相关,地方政府资金越充足,项目落地率越高。PPP 项目的地方政府资金准备和财政能力,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保证,地方政府诚信建设是关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个动态过程,存在很强的不确定性;PPP 项目合同是一种“关系合同”,试图通过合同穷尽各种可能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合同治理外尚需政府和社会资本的相互信任补充。PPP 项目参与方多,任何一方不守信用都可能给项目带来巨大风险,导致项目失败,无法达到预期收益和社会效果。地方政府有政治、经济优势,且处于项目主

(二)PPP 项目的地方政府诚信问题

PPP 项目的政府诚信问题表现为一些地方政府契约精神、合作精神、服务精神欠缺,地方政府“食言”、社会资本参与度低、合同关系不对等等方面。

1.缺乏契约精神,一些地方政府“食言”。“契约”的实质是通过协议明确主体双方的权利和利益、责任和义务。我国虽长期倡导契约精神,但对契约履行并不重视。阻碍 PPP 项目落地的诸多原因,以社会资本对地方政府契约精神和“履约”能力的怀疑最突出。契约精神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基石,协议是双方合作的纽带,公私合作双方需共同遵守契约、讲诚实信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PPP 模式应用的地方政府信用还存在诸多问题。有些地方政府新官不理旧事,一届政府一朝政策,随意违背招商引资合同,不履行政府作出的承诺,社会资本投资者对政府 PPP 项目望而却步。

2.缺乏合作精神,社会资本参与度低。中国传统文化“官本位”思想源远流长。PPP 模式应用过程表现为个别地方政府以“老大”自居,传统投资思维理念根深蒂固,以政府地位、政府意志、政府权力强势支配企业投资,左右企业经营,影响企业决策,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受损,PPP 模式治理结构流于形式;个别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官员视 PPP 模式为甩掉财政包袱的手段,而不是提高公共服务效率的有效机制;PPP 项目运作过程缺乏主动合作精神,不履约或履约拖沓,前期承诺不兑现,后勤保障不及时,违约赔偿不到位,直接导致社会资本对政府不信任,PPP 项目落地率和社会资本参与度“双低”。

3.缺乏服务精神,PPP 合同关系不对等。政府既是 PPP 项目参与者又是 PPP 项目监督者,双重身份优势使得 PPP 合同关系不对等,地方政府处于强势地位、能够支配投资合作。个别地方政府对 PPP 模式认识不到位,依然因循“政府独大”逻辑与社会资本争夺项目利益;有些地方政府通过国有企业垄断高收益高回报PPP 项目,将投资大、周期长、收益慢的基础设施项目委托给社会资本,公私合作变成“公公联合”;有些地方政府担心市场经济条件下 PPP 项目合作中社会资本会竞争挤压政府收益,故意在政策、资金、管理等方面给社会资本设置障碍。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的情景下,这些行为不但给私营部门带来巨大经济损失,还削弱私营部门对公私合作的积极性和信心,延缓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进度,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PPP 项目地方政府诚信缺失的制度原因

PPP项目地方政府诚信缺失的制度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因。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地方政府诚信缺失最重要的制度原因,主要表现为现行政策文件或法规的层级低、冲突多、管理弱。

1.政策、法规层级低。PPP 模式发展已近 30年,出台 PPP 模式制度文件很多,但多为国务院部门规章或省级政府规章,不是国家立法,司法适用存在较大争议。调整 PPP 主体利益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层级低,存在发生争议时被否定的风险,社会资本无法可依。PPP 模式制度规范不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会严重阻碍 PPP 模式发展,亟待出台完整系统的 PPP 模式国家法律文件。

2.法规冲突多。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分别发布 PPP 模式指导文件,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和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都是规范 PPP 模式运行的文件,共识很多,表明了政府

基建投融资体制改革趋势。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文件内容又有区别,在指导层面、制定流程、社会资本界定标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原则、项目选择重心等方面均有不同。两部文件同时发布,社会资本担心不协调、不和谐情况造成乱调重音、“多龙治水”和法律冲突,地方政府无所适从。统一 PPP 模式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是PPP 项目运作下一阶段亟待解决的问题。

3.直接保障 PPP 模式合同效力的法律、法规欠缺。这就导致一系列消极后果:一是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对合同重视不够。初期准备不充分、合同谈判不重视、风险防范不及时、应对措施不充足,导致合作基础不牢、合同违约风险大。二是地方政府缺乏契约精神,政策随意性和执行风险大,无法保障社会资本及消费者的权利。三是存在“新官不理旧账”、“合同是张纸,签完随时改”现象。欠缺独立于政府的第三方机构对 PPP 模式中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的合作进行全程监督,社会资本对 PPP 项目的政府诚信和履约意愿存在担忧。

(二)信用体系不成熟

1.个人层面信用观念淡薄,诚信意识较薄弱。一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为中心,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冲击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心态,负效应就是道德滑坡和诚信缺失。二是缺乏系统完善的诚信教育培训机制,失信惩戒制度不完善,个人失信成本低和惩处力度小,个人诚信意识薄弱。PPP 项目建设中,一些政府官员特别是一把手为追求政绩,随意更改承诺,毁弃合同。

2.社会层面信用体系欠缺,信用信息欠完善。一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社会主体信用信息记录不完善,且因体制和技术原因分散分布、无法互联共享、无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二是社会诚信建设体制机制不健全。社会诚信建设顶层设计不足,实践缺乏有效指导。PPP模式实践中,个别社会资本“钓鱼”意识较强,试图通过政府补贴保障自身利益;个别社会资本为节约建设成本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道路、桥梁公共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3.国家层面信用建设滞后,信用市场不发达。一是社会信用建设整体滞后。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均提出加快社会诚信建设,各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和实践,但社会诚信建设依然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二是社会信用服务市场不发达。目前我国社会信用服务市场化程度低,与政府机构信息共享、数据开放程度低,政府引导推动、监督管理和购买服务力度小,社会信用服务还应不断创新产品,优化服务,探索模式,满足经济社会日益发展的需求。PPP 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屈服于财政压力或政绩需求,将不属公共投资领域的项目包装成 PPP项目,加剧社会资本对政府的不信任。

(三)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制度不完备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体系不完备是政府诚信缺失的重要制度原因,体现为财政承受力论证体系可信度不高、规模设置不合理、财政承受论证流于形式。

1.财政承受力论证体系可信度不高。一是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关系不顺。PPP 项目多部门交叉管理,责权利不匹配,管理较为混乱;政府付费类 PPP 项目论证主体和被论证主体同体,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论证过程欠缺独立性,论证信息“不可信”。二是论证内容模糊,财政支出责任测算未形成体系。从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执行情况看,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和配套投入的论证存在明显漏洞,没有落实《指引》指出的对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责任分别进行测算。

2.财政承受力规模设置不合理。财政部“每一年度全部 PPP 项目需要从预算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是对地方政府 PPP 项目财政支出的硬性限制。现实看,基层政府公共财政收入长期不足,承担事权繁多,基层政府财权与事权无法匹配;经济欠发达地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需求巨大,年度公共预算只能 10% 用于PPP 项目的规模上限,难以满足基层政府融资需要;新型城镇化不断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供需矛盾突出,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尤为明显,财政部《指引》10%的上限规定难以满足基层政府融资需要,不利于 PPP 模式在县域、乡镇的进一步推广应用。

3.部分项目财政承受论证流于形式。一是财政部规定用于 PPP 项目的上限规定是 10%的财政公共预算,实际论证只针对单个项目,如果某地所有 PPP 项目加在一起,一般都会超过10%的上限规定,地方财政不能承担实际的PPP 项目支出责任,地方政府财政承受论证流于形式。二是实际论证忽略对政府债务情况的评估甄别,政府未来时间段现金流和偿债能力难以测算。

(四)诚信监管体系不健全

目前存在诚信监管法律制度不齐全、诚信监管主体责任不明确、诚信监管技术方法不成熟等问题,创新政府诚信监管方式方法非常必要。

1.诚信监管法律制度不齐全。一是 PPP 项目缺乏专门监管法律。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系列规章制度,地方性法规效力低、易变、针对性和权威性差、内容不全面,难以满足 PPP 项目监督的法律需要。二是 PPP 模式的地方政府诚信监管制度不健全。地方政府失信违约没有司法制衡机制,法院依法独立办案难落实;现有制度对政府官员缺乏诚信守约要求;官员任期制使政府官员通过大肆举债获得政绩升迁异地,无法追究责任。三是地方政府行政文化缺乏诚信价值观念。基层公务员队伍没有形成诚信守约的价值认同和文化氛围。

2.诚信监管主体责任不明确。一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体多元导致监管责任不明确。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通过发改委、人民银行召集多方党政部门联席会议,虽可对规则制定、体系建设起一定推动作用,但制定的规则难以得到监督执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性不强。二是政府内部监管主体多元导致监管责任不明确。现有政府内部监管体系,各部门对各自负责的领域实施监管,国家发改委负责项目经营主体、立项审批的监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及招投标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技术方法、服务质量的监管,各相关部门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监管效率极低。

3.诚信监管技术方法不成熟。地方政府诚信监管缺少系统完整、科学全面的评价技术方法。传统监管方法和手段,上级检查督促,媒体新闻曝光、法律渠道诉讼已不能满足 PPP 项目投资者对政府综合信用状况透明程度的要求,难以促进 PPP 模式健康发展。

(五)角色定位不合理

参与 PPP 模式的地方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无论突出监管角色忽视交易角色还是强调交易角色忽视监管角色,都会职能越位、错位、缺位。

1.替代社会资本决策,政府管理越位。PPP模式实践中,政府垄断法律政策等讯息资源,社会资本、私有企业和消费者知之甚少,信息不对称、传统“官本位”思想和体制惯性以及行政职权范围与自由协商范围划定不清、界限不明,政府制定 PPP 项目政策不尊重社会资本方权利,甚至直接干预社会资本投资。个别地方 PPP 实践存在对社会资本管理过多过细甚至直接“替民做主”,以保护商业机密为由排斥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等问题。

2.重投资轻管理,政府角色错位。出于政府形象、官员政绩考虑,地方政府重视 PPP 项目初期投资,对项目运营监督管理重视不够,不能正确定位建设和运营的关系。角色错位导致项目运营服务水平和投资效率不高,诱发公共安全隐患。政府选择 PPP 项目合作伙伴时,倾向于选择资金能力强的企业,将出资情况作为主要衡量因素,项目运营时政府部门不能很好履行自身监管职责,“甩包袱”现象屡见不鲜。全国范围内道路桥梁垮塌事故时有发生,重要原因就是承包商偷工减料、过度追求项目进度和利益最大化。

3.公平效率协调不力,政府角色缺位。首先,政府对社会资本收益方式指导不足。PPP项目直接定价限定了社会资本的固定收益,阻断了社会资本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通道,部分企业谎报经营成本,骗取高额利润。其次,社会资本进入 PPP 门槛过高,难以实现完全竞争。目前 PPP 项目多数是政府与央企、国企合作,私企只占很小一部分,“公公联合”代替公私合作,容易导致垄断、缺少压力,丧失改革创新动力。

PPP 项目地方政府诚信制度建设路径


(一) 完善法律法规,加速 PPP 法制建设步伐

公私合作能否顺利进行,与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项目合同的规范管理息息相关,是 PPP 模式广泛推广运用的基石。

1.加快 PPP 国家立法。首先,尽快启动国家宏观层面 PPP 模式法律规范的制定。明确规范 PPP 项目模式界定、适用范围、储备规范、联审机制、合作伙伴选择、绩效评价、示范推进、合同管理、实施建议、风险分担、纠纷处理。其次,注意中观层面 PPP 法律规范的层次性。法律规范系统是由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合理有序、相互作用形成的,既要制定最高层级的 PPP 单行法律,还要根据 PPP 项目实践的特殊性、多样性制定针对性强的行政立法和地方性法规。7 月初国务院法制办已公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PPP 条例》),学者、中介机构、社会资本方等主体纷纷通过媒体表达对《PPP 条例》立法基本原则、立法导向等问题的修改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法案起草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各利益主体代表意见,综合权衡 PPP 项目公共利益与社会资本方利益维护的重要价值,确立能被各利益主体接受的立法原则,明确划分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的边界,设计合理的物有所值评估程序,落实民企参与PPP 项目和 PPP 项目信息公开措施,尽快出台《PPP 条例》。再次,要提高 PPP 模式法律执行阶层,设立政府某一部委专门管理、解释和裁决的机构,配备专家学者组成的咨询机构,克服地方法规和部门条例缺乏权威性的弊端。

2.形成法制合力。一要重视 PPP 法律规范体系的综合性。需对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部门的PPP 项目政策文件、法律法规进行整合规划,保证 PPP 模式参与主体依据统一的法律法规有效协商、充分合作,使 PPP 模式参与主体责任明晰。二要重视 PPP 法律规范体系的系统性。综合理解和运用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手段,破除原有的法律部门划分方法,构建包含多种社会法律关系和调整方法的系统的 PPP 法律规范体系,使 PPP 法律规范体系具有整体性、内部各要素的关联性和结构上的功能性。三要重视 PPP法律规范体系的动态性。PPP 模式运行实践具有动态性特征,PPP 法律规范必须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随着 PPP 模式运行实践发展不断动态调整、不断丰富完善。

3.规范合同管理。有学者已提出“构建标准合同文本管理制度”、“预留合同文本调整机制”的观点。我们应当进一步运用研发评估工具,明晰规范各领域各类型 PPP 项目合同格式文本,公开披露 PPP 项目合同格式文本,明确PPP 项目参与主体的风险收益、权利义务关系,确保 PPP 项目参与主体的权利和利益;应设置独立于政府的 PPP 项目合同监管机构,全程监控合同签订、实施过程,明示地方政府的角色职责、失信违约风险,确保 PPP 项目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谨慎承诺,履行合同,珍惜信誉;PPP 项目合作各方应当提高对合同的重视程度,合同签订前充分辨析合同条款、充分认识合同履行过程存在风险、精准设计合同风险规避条款,保障 PPP 项目的正常建设运营。

(二)建立健全信用体系,推动社会诚信制度建设

1.建立个人失信惩戒问责机制。尽快建立政府官员个人特别是一把手的失信追责机制。一是政府官员失信惩戒机制。将 PPP 项目建设、运行过程的政府官员信用行为作为政绩考核、官职升迁的重要依据,提高政府官员失信成本,加大失信惩罚力度,使政府官员失信行为得不偿失。二是建立政府官员失信问责机制和赔偿机制。PPP 项目建设运行过程发生的政府官员失信失职渎职、滥用误用公共权力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建立健全政府官员给社会资本或私人部门造成损失的赔偿机制,重塑政府诚信形象

2.完善社会资本诚信准入机制。一要建立PPP 行业准入负面清单机制。明确 PPP 项目适用范围,非收费项目、不宜采用 PPP 模式的行业领域,应当禁止社会资本参与。二要建立 PPP准入主体负面清单机制。社会资本投资者的发展具有差异性,适用 PPP 模式的行业、领域、规模具有差异性,必须分行业、领域、规模建立PPP 准入主体的负面清单,对进入 PPP 项目的社会资本规模、性质、财务情况、信用状况、技术要素等进行有效评估 。

3.加快社会诚信制度建设。一要加快社会诚信整体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加强社会诚信建设顶层设计,发挥地方诚信建设引导作用,繁荣信用市场。二要加强诚信监督。PPP项目建设运行过程,鼓励公民、媒体或第三部门监督,对地方政府信用进行评级、公示,形成社会舆论压力,避免政府失信。三要增强合同约束力。明确政府部门失信违约的赔偿责任、政府换届后特许协议贯彻执行责任等。

(三)健全财政评估机制,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1.建立可信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体系。一是厘清论证关系。设立 PPP 模式归口管理部门,建立“事权”清晰的管理体系,克服 PPP 项目多头管理导致的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缺陷;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保证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主体的独立性,确保论证信息客观、真实、有效。二是明晰论证内容。论证过程要谨慎,要不断明确细化论证内容,按类别分别进行财政支出责任测算,确定测算内容、测算范围和计算公式,降低政府违约风险。

2.设置合理的财政承受能力上限。财政承受能力设置要与宏观财政支出指标挂钩,将政府债务总额控制在合理区间,寻求 PPP 模式限制上限与推动经济发展的理想平衡点,设置支出责任上限弹性标准,适当上调财力状况相对较好或确有需求县(市)的支出责任额度。根据 PPP 模式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预算体系的改革完善状况,适时调整10%的 PPP 项目上限比重。

3.构建规范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机制。一要提升财力薄弱地区县级推广 PPP 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切实考虑欠发达地区经济基础薄弱、财政能力有限、融资环境较差、政府事权较多的实际情况,适当加大上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有财力支持 PPP 项目建设。二是尽快出台可行性强的分行业或分领域 PPP项目操作指南,能够针对具体项目开展评标、设计特许权协议等关键工作,克服部分项目财政承受论证流于形式的弊病。

(四)创新诚信监管制度,加强地方政府诚信监管

1.加快诚信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一是加快出台 PPP 模式监管专门法律,如《公私合作法》或《特许经营法》及必要的配套制度规范、政策指南、操作指南,适应 PPP 模式推广需要。二是加快构建地方政府诚信监管制度体制,注重监管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确保法律法规的原则、要求得到落实。三是加快培育诚信守约的政府行政文化。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文化环境和文化氛围,推进地方政府诚信建设,潜移默化提高政府、公务员的诚信意识和契约意识,促进地方政府诚信监督良性软环境的形成。

2.培育权责明晰的多主体诚信监管体制。一是建立财政部门牵头的政府 PPP 项目管理机构,统筹 PPP 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批管理、风险监管业务,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诚信状况的综合评价、监督管理。二是建立合理的政府内部监管框架,PPP 政策制定部门与监管部门分离,行业监管组织与政府监管机构并存,同时建立健全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三是发挥社会监督体系的作用,督促地方政府讲信用,守约定,做表率,引风尚。

3.开发科学有效的诚信监管技术方法。一是提升 PPP 诚信监管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建立准入监管标准,提高资格审查检验技术;建立 PPP 价格监管标准,合理定价,保护多方利益;规范合同文本、风险管理及违约赔偿标准。二是建立健全政府监管队伍,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升监管人员的 PPP 协议签订、融资运营、合同纠纷化解技能,优化监管队伍职能结构。

(五)优化政府职能结构,促进地方政府角色转变

1.明确政府角色。一要推进政府理念转变,理念转变是角色转变的前提。政府要正确认识 PPP 模式的本质内涵、管理流程、运作方式、监管主体及重要性,推广应用 PPP 模式的根本目的不是甩掉地方政府财政包袱或提升政绩,而是要为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增加社会福利。二要优化政府结构,促进角色转变。法律层面,要用完善的法律、法规清晰界定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权限;制度层面,要优化政府的 PPP 模式行政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三要正确处理好政府监管和交易双重角色的冲突,政府必须正确定位自己的职能作用,明确职责权限,以多中心治理理论为指导,完善包括普通民众和舆论媒体在内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互动治理、分权管理和平等合作,满足社会资本的合法合理利益诉求。

2.转变政府职能。一要结合“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投融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断放宽私营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不断提升社会资本参与力度、广度和深度。二要建立服务型、学习型政府,PPP 模式对地方政府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理顺政府、企业、社会的关系,抛弃传统“官本位”思想,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三要积极优化公私合作外部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培育市场主体,提高私人企业竞争力;扩展公众参与渠道,积极培育公民社会,提高公众或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参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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