丞明原创|PPP项目中政府方出资代表是否参与利润分配问题分析


来自:丞明     发表于:2018-10-20 05:17:49     浏览:278次


、从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方面分析


1、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自由约定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股本时,股东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发改投资【2016】1744号文件明确政府股权投资可以少分红、不分红等多种方式支持项目实施。

  

《国家发改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文件第五条:“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积极探索优化基础设施项目的多种付费模式,采取资本金注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投资股权少分红、不分红等多种方式支持项目实施,提高社会资本投资回报,增强项目吸引力。鼓励加大项目前期资本金投入,减轻运营期间政府支出压力。“


可见,从法律法规的规定看,政府出资是否参与项目公司分红,是由政府方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方自由约定的。

 

、从PPP项目实务操作中分析

1、若政府方股东要求在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上与社会资本同股同权,则将大大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数额。


(1)政府的财政支付是大部分PPP项目公司能产生利润的重要来源


PPP项目具有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特点,无使用者付费或使用者付费不足,为支撑PPP项目正常运营和项目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在运营期需要由政府完全付费或提供“可行性缺口补贴“支持。因此,从项目全周期财务测算角度分析,在维持社会资本方内部财务收益率为合理水平的前提条件下,若政府出资要求分红,则会加大政府放的支出责任。


(2)如果政府方股东参与利润分配,则会增加政府支出数额,由于所得税率的影响,公司如果想要产生1元的税后利润,那么政府的财政支付数额将超过1元。

另,政府方参与利润分配,那么将增加所得税,由于所得税属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增加的所得税仅有一半回到地方财政,存在地方补偿中央的情形,与PPP项目的初衷矛盾。


2、PPP项目实践中对政府出资参与分红方式的处理


(1)在经营性PPP项目中一般约定超额收益分成


为了在PPP项目中有限保证社会资本方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并且尽可能的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支付压力,在PPP项目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当项目公司的净利润未达到某一水平时,政府方股东不参与PPP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但在经营性PPP项目,为了抑制可能出现的暴利,PPP项目合同也将约定,当项目公司的净利润超过某一水平时,政府方股东将享受超额收益分成。


(2)在非经营性PPP项目中约定:项目合作期满时,政府方在支付最后一笔可用性付费时,同时向项目公司另行支付本合同中规定的政府股权出资金额。


由于政府方不参与利润分配,也就是政府方股权出资金额作为无息资金在项目建设期投入后,在项目清算时,由于这笔股权出资仍在项目公司中,政府方出资主体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并未从利润分配中收回该笔款项;在项目移交时社会资本方已经从可用性付费中收回了股权出资款项,但政府方出资代表并没有收回相应的股权出资款项。因此,可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项目合作期满时,政府方在支付最后一笔可用性付费时,同时向项目公司另行支付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股权出资金额,项目公司清算,政府方出资主体和社会资本方按双方实际出资比例退出。


文稿作者:李祥凤  PPP项目经理、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系 《PPP项目中政府方出资代表是否参与利润分配问题分析》为李祥凤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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