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济邦咨询 高级经理 王雪
经理 蔡芳方
经理 王一鸣
回顾:【济邦观点】PPP模式在农村供排水基础设施领域的应用(上)
三、农村供排水PPP项目方案设计要点
(一)运作方式合理选择
对于新建的农村供排水项目,其合作范围中各类子项目后期的运营质量都同前期的设计、建设均紧密关联,为了最大化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提升,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建议此类项目的设计工作由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来承担,前期已开展初步设计的子项目可以由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负责项目的设计优化。
在这种思路下,项目采用DBFOT是一种较为合理的选择。即由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承担项目的设计(或设计优化)、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这是政府获得可持续稳定运营的公共资产的一种有效路径,也给了社会资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空间。对于存量项目,则可以采用TOT、ROT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二)项目适当打包整合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提到“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热、供气、垃圾处理项目应实行厂网一体、站网一体、收集处理一体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
农村供水项目、污水项目规模普遍较小,对投资人吸引力较弱。采取供排水一体化、厂网一体化的方式,可以增强项目的规模效应,提高项目竞争力,同时降低运营成本,提升项目监管效率。
实操中也存在由政府统筹,将农村供排水项目与经营性较好的项目整体打成PPP包,例如将农村供排水项目与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打包实施的情况,项目投资额明显增加,有利于吸引有实力的水务行业综合运营商。
(三)回报机制灵活设计
农村供排水PPP项目往往为多个子项目打包,以往项目无论大小,复杂程度如何,回报机制常常以“可用性服务费+运营维护服务费-使用者付费”的公式放之四海而皆准。但项目落地阶段可能有一些适用性问题。
笔者曾经历过一个较复杂的农村供排水项目,经前期梳理,该项目分为三类子项目:第一类子项目为“原供水站相关工程”,即配套延伸管网及入户工程、原供水站的提升改造工程;第二类子项目为“单村独立供水点”,为解决某些村落的饮水问题,专门建设的无需依托原供水站的出水,可独立制水、出水的小型供水工程;第三类子项目为“污水处理站及配套设施”。笔者所在的团队在行业专家的提示下对这类项目有较为创新的考虑,针对不同类型的子项目设计了不同的回报机制。
具体回报方式:“原供水站相关工程”为使用者付费;“单村独立供水点”为可行性缺口补助;“污水处理站及配套设施”为可行性缺口补助。”第一类子项目采用的使用者付费回报机制借鉴了电力行业配网增量改革的思路。经了解,该子项目的工程建设等不仅扩大了原供水站的供水面积,增加了用水户数量;还使原供水站的出水水质有明显提升。基于此,原供水站每年应从未来从用水户处收取的自来水费中分出一部分用于支付给项目公司,以覆盖项目公司在该子项目的建设投资和维护成本。因此项目公司该部分回报为来自原供水站的使用者付费。该部分费用的支付来源本质上为用水户所缴纳的水费,故归为使用者付费。
“单村独立供水点”的回报方式为可行性缺口补助;本项目通过综合考虑投资成本、运维成本和预期用户水量等因素,设定能覆盖该子项独立运营下合理回报的影子水价。鉴于实际水价有可能低于影子水价,当实际水价低于影子水价时,收入不足风险由政府承担;但因社会资本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影子水价无法覆盖其投资回报时,收入不足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基于此,故当实际水费收入低于影子水费的部分,结合绩效考核结果,由政府财政承担该部分可行性缺口补助。
“污水处理站及配套设施”为可行性缺口补助。”该子项目使用者付费为各供水站代收并上缴财政的污水处理费。本项目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基于收入不足风险分担机制的设定,即实际处理水量不足保证水量时的收入不足风险由政府承担,实际处理水量超出保证水量时的收入不足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这种回报机制虽然表面看起来比较复杂,但设计思路是十分清晰的,有利于项目后期的实际操作。
(四)财务测算核心要点
1、使用者付费基准值
自来水厂(供水站)或者污水厂都具备向终端用户直接收取费用的基础,有较为明确的取费标准,可以作为项目的回报来源,即使用者付费的部分。一般情况下,供水厂供销差率受两部分影响,第一在自来水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漏损,第二在实际销售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比如恶意欠费、延迟支付、调整水表等),污水厂同理。因此我们在设计回报机制的时候明确如何衡量使用者付费的部分显得尤为重要。是明确供销差率,还是设置保证水量,亦或者污水处理单价,这些都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相关政策规定以及政府方的需求来设计,不会千篇一律。
2、运维成本确认
由于我国农村的特殊性,农村供排水项目一般分布较散,监管部门也缺乏对此类项目的监管设施,目前往往缺乏可参考的运维历史数据,同时很可能涉及存量资产的问题,运维的边界也难界定,种种因素导致测算数据的准确性不足。此种问题亦对后期项目采购阶段引入投资人带来一定的不便。
3、合理设置参数
涉及整体打包的项目,因子项目较多,模式就会相对复杂。各子项目单位运营成本会存在较大差异。前文也提到了根据不同的子项目类型设计不同的回报方式,风险承担方式,可有效避免单一模式造成的不确定性风险。
4、税收及其他优惠
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方面:根据《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污水处理劳务的增值税退税比例为70%。需要注意的是税金及附加部分不受退税的影响,依然按额度缴纳。
支持用电政策方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指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具体电价类别和执行时间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四川省为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83号,从农业供排水一体化的角度考虑,应当推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享受农村供水设施一样的农业灌排电价的优惠政策,减轻运行成本,保障持续运行。
(五)绩效考核机制设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对于绩效评价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对于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或补贴支出。”
农村供排水项目的运营周期一般为20-30年,为确保其稳定运营,需建立全生命周期的绩效考核体系,即建设期绩效考核、运营期绩效考核、移交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付费挂钩。不同阶段注重的考核要点也大不相同。例如建设期看重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等方面,运营期注重运营效率、运营效果以及项目公司治理等方面。运营期绩效考核再细化分为强制性考核和一般性考核。将运营效果即出水水质、污泥处置等作为强制性考核要求。
(六)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未能足额收取使用者付费或者财政补贴,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不利变化、政府对农村供排水项目国有化、亦或遭遇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风险。对于上述风险的识别与防范,需要多方面考虑:第一,明确收费来源及支付方式,明确收入不足时政企双方应承担的风险,从而避免收入风险;第二,在合同中明确政策、法律法规不利变化时的补偿机制;第三,项目的提前终止的方案以及补偿措施;第四,鼓励项目公司购买财产一切险、自然损害险等商业保险。以下为识别出的部分重要风险与具体防范措施:
风险类别 | 防范措施 |
金融风险 | 针对融资风险及再融资风险: 1、合理设置项目回报机制、合作年限等商务条件,确保对投资人有吸引力;选择融资能力较强的投资人; 2、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应拟定详细可行的融资计划,积极寻找资金方介入,探索多元化的融资路径;政府在必要时可提供协助和配合,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提供相关便利; 3、PPP项目合同中明确投资人资金投入及融资的相关责任,政府不承担任何融资或担保责任。 针对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 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机制,将运维服务费因素与CPI指数等挂钩。合理分担不同层面利率变动带来的影响。 针对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金融风险: 加强项目公司管理,确保公司具备良好的运营能力。 |
设计风险 | 针对设计缺陷、变更等风险: 1、设计阶段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保证设计质量; 2、确保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深度,确保项目可行性及加强投资控制; 3、在PPP合同中明确负责设计工作的项目公司的责任。设计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变更程序进行变更。 |
建设风险 | 针对工期、工程质量、建造成本超支、安全及环境保护等风险: 1、建设施工阶段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一要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二要把好设备采购的质量关; 2、加强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的管控; 3、执行本项目的项目公司可以通过与项目承包商签订固定造价、固定工期的总承包合同来转移相关的风险。 |
运营风险 | 针对运营商能力风险、运营安全、运营成本等风险: 1、该风险的可控性主要来源于对项目公司的运营绩效考核。对项目公司定期考核,使可行性缺口补助与绩效考核的结果挂钩,保证其保质保量地提供服务; 2、项目公司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合理转移部分风险。 针对收入不足风险: 1、政府承担污水处理的最低需求风险,超出最低需求量的风险由投资人承担;水费低于预期的风险设定双方共担机制; 2、未来项目公司需对污水处理单价进行专门论证,经过公开程序和政府审批程序后确定合理的污水处理费。 |
移交风险 | 针对移交质量不达标、资产界定纠纷等风险: 1、政府对项目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做好运营过程中和项目移交前绩效评估。 2、在PPP项目合同中明确规定项目移交条件、移交范围、验收程序、项目不满足移交条件的处理方案及惩罚措施等。 |
法律和政策 | 针对法律与政策风险: 1、建议在PPP项目合同中明确说明,当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法律变更对项目正常运营产生影响时,任何一方可以致函另一方,表明对其可能造成后果的意见,并提出实施变动的具体办法 2、在PPP项目合同中明确相应的协商机制等条款。 |
税务风险 | 针对全国性普遍增税或税法规定适用性风险: 1、预期性的设计前期方案,留出调整空间; 2、在PPP项目合同明确合理分担方式。 针对税费处理不当及其他税务风险: 1、项目公司应制定良好的税务管理制度,积极跟进最新税收政策; 2、项目公司应配备专业的人员,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协助。 |
政府行为风险 | 针对审批延误、经营权收回及其他政府行为风险: 政府方建立本项目的多部门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项目审批速度。 |
不可抗力风险 | 针对自然环境等不可抗力风险: 1、在PPP项目合同中明确定义不可抗力事件,并明确发生之后的应对措施; 2、通过购买保险把风险转移给有承担能力的保险公司。 |
四、农村供排水PPP项目落地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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