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PPP项目中政府的身份定位问题辨识


来自:招呼网     发表于:2016-07-19 12:30:00     浏览:412次

早已强调了政府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怎么到了PPP里面看,政府的裁判员、运动员身份都没少?

PPP原来直译是“公私合作伙伴关系”,讲的是公共部门(当然公共部门公共权力具体的执行者是政府)和私人部门、非政府的民营经济、私营经济这些市场主体在一起,按伙伴关系来合作;中国现在官方的文件用语,是意译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我作为研究者观察,这样的翻译当然有它的好处,一般的社会公众听起来更容易马上理解这是政府和企业、和持有非政府预算资金的社会资本的主体在一起,来实施合作,共同去做公共工程、基础设施、包括产业园区开发这样的项目的建设。

具体结合中国国情做一个点评的话,就要说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里,包括政府和国有企业,有可能形成PPP合作关系,这就主要是中国特色了。国际上的PPP,一般自然而然是不考虑国有企业的,但在中国实际情况里,民营企业、国有企业都可以成为和政府合作一起来做PPP的伙伴关系一方。当然,文件也规定国有企业是需要“符合条件”的,这方面我们也可以把握一下:所谓符合条件,实际生活里就是国有企业如作为政府的合作伙伴,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的关系,要签合同的,这个关系处理上,作为企业一方的国有企业对于要合作的政府一方而言,不能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也不能存在控股这样的产权纽带。这是中国特色,我们今天也不展开讨论这个问题。

中国实际生活中对于PPP,近年各个方面高度重视,企业界也在寻找自己相对应的投资发展机会,我想在这里,把其中一个在学理层面值得探讨的问题稍微展开说一说,就是政府和市场主体——无论国有企业也好,民营企业也好,都是微观市场主体定位,一起来做伙伴关系这样的合作,虽然关于其重要意义大家已有很多值得肯定的探讨,但是确实还有不少人有认识上的困惑。我们研讨了这么多年的政府和企业、政府和市场主体的关系,过去已经认识到政府和企业要划清边界,各有各的活动范围,各自要把自己的定位处理好,不要越界——政府这边既不越位,又不缺位,那就进一步推进到“井水不犯河水”、各行其道这个认识。学术界过去反复说过,流传下来的说法是“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到了这里就是让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本来已达到这样一个认识——这个认识当然有它的进步意义,那就是在我们改革过程中树立起市场要充分发挥作用、政府要实行自己职能调整的观念,对政府越位、缺位这种错位问题,必须改变,这是有很明显的认识进步意义的,三中全会更是明确表达为整个资源配置中市场要发挥决定性作用,跟着的一句,是要求政府更好地发挥作用——这些如果说是在改革开放中我们已经取得的基本共识,而新的疑惑、提问是:到了PPP这里,怎么又开始糊涂了,过去所讲划清边界、井水不犯河水,早已强调了政府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怎么到了PPP里面看,政府的裁判员、运动员身份都没少?

我觉得这个问题提得很好。必须注意到,三中全会所说的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和政府更好发挥作用,这里面实际上包含着一个挑战性、创新性地处理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关系的命题。政府的职能转变,政府和市场主体的关系,到PPP这里,已经明显表现出一个认识框架内的“螺旋式上升”,哲学上叫“否定之否定”。原来的政府直接操控企业,改变为分清边界、各有各的范围,这是第一重否定,新的“否定之否定”,是螺旋式上升地认识到政府和企业又可以一起做事了,而且是伙伴关系,不是“划清边界”这样一个简单的命题了。在一起和衷共济地以伙伴关系来从事PPP项目建设,这个否定之否定,不是简单回到原来的层次或原点,是螺旋式上升的,是在提升认识基础上要应对现实而做出我们必须有的成功创新。

这里面具体的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定位是怎样的呢?首先要注意PPP带来的项目投资机制,鲜明的新特征是阳光化,每个PPP项目从一开始都要经过相关方面的识别、过滤、筛选,锁定一部分可能项目以后,政府、企业和专业机构要在一起做这些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再推到进一步锁定合作项目以后,形成政府和企业作为伙伴关系的项目合同,其中要包括所有相关风险的分担方案。把这些都做到双方认为、可以讨论的问题已经穷尽了的情况下,经政府、企业自愿签字,项目就取得了一个要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形式,然后就可以进入实际的建设过程了。

在这种PPP阳光化流程里的不同环节上,总体看政府的裁判员和运动员身份,确实都不缺少,但是可以在不同的环节上合乎客观规律地合理到位。比如,我认为没有签合同时,在前面的项目识别、信息发布、相关的政策研讨等方面,政府显然有裁判员的身份——手上有公共权力,作为社会管理者必须对辖区国土开发的通盘规划给出必要信息,还要负责这个规划的水平达标,规划要经受时间和历史的考验。这些是政府不能不承担的责任,不可能靠市场主体以“试错法”形成一个政府辖区内通盘规划、结构的优化和整个国土开发合理化,政府手上握有公权,“规划先行,多规合一”,给出高水平的规划,显然这是带有裁判员身份定位的,把那么多专家和社会成员互动中各种各样的意见整合在一起,最后拍板,是以裁判员的身份对这个规划做出决策。再往后面的推进过程中,政府还要按照规范掌握流程,必须披露相关各种公共政策的信息,这时候它有没有裁判员身份?显然也是有的,因为公共事务的规则、政策导向,只有政府作为公权在手的裁判员身份才可能有权威性的发布、全局性地给出必要政策信息,让有意愿参加PPP的企业做到对政策了然于胸,来通盘考虑自己的生产经营战略策略,进而考虑是不是足以下决心推进到跟政府签协议,来从事PPP的投资和建设。

但是如果我们再往下走,推到政府和企业已经把合同文本都谈好了而正式签订合同的环节,到正式启动PPP项目的时候,我认为这时候作为具体伙伴一方的政府的身份,就是运动员了,它和签约的企业这个时候一定应是平等的,即以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来签这个协议,进而这个协议是要受合同法保护、受与合同法相关的我们整个法律法规体系的保障和制约的。这家政府这时候,就是定位为一个运动员,签约意味着作为伙伴的一方,和企业一起,要通过一个正规的隆重婚礼,继而要维持好、经营好一段“百年好合”的婚姻,完成整个PPP全流程。这期间如果政府自己毁约、不守约,和企业在这方面出现毁约、不守约行为一样,都要受到依据法律形成的制约、问责。所以,我作为学者也一直强调,在法律上,应该认为PPP的合同就是民事合同,政府和企业是真正的、实打实的伙伴关系,这样才可能有长效机制,才可能让企业有信心:这种受法律保护的伙伴关系里面双方是平等的,政府也是运动员。

可能有朋友马上就要问:这时候裁判员到哪里去了?我说,到了这个环节,裁判员是在法那里显身,具体的这家政府,作为伙伴一方,他就是运动员,就这个PPP项目推行的全流程而言,这个身份是不能改变的。政府签约了,也就必须恪守这个身份,必须履约守约。法是这时候的裁判员,政府如果不遵守这套规则、不履行合同的话,法这个裁判员会实施问责,这就是习总书记所说的“把权力关进笼子”,具体来讲我的理解就是把政府权力关进法治化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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