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入库


来自:3311河南公司     发表于:2019-01-18 21:50:10     浏览:265次

 自2013年国家大力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来,PPP工作成果显著。但在发展过程中,地方泛化滥用PPP、甚至借PPP变相融资等不规范操作等问题日益凸显,加大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旨在以PPP项目库管理为抓手,进一步规范PPP项目运作,推动PPP回归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本源,促进PPP事业可持续发展。本篇通过对92号文核心内容的梳理,旨在让大家了解PPP项目库规范管理的相关知识。

项目库管理的分类施策

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系统上,项目库分为项目储备库和PPP项目管理库,其中,PPP项目管理库包含处于识别阶段、准备阶段、采购阶段、执行阶段及移交阶段的项目。

92号文出台后,财政部门把原PPP项目管理库识别阶段的项目列入项目储备清单,重点进行项目孵化和推介。

当前PPP项目库状态

项目实际执行情况与入库信息不匹配

一则不利于财政部门对项目信息实时监管,二则影响社会投资人对项目的有效跟进。项目库实行重新分类管理后,财政部门会解决项目储备清单和PPP项目管理库的过渡及衔接问题,以及项目信息的及时录入问题,以实现项目库的动态管理。

严控新项目入库


1.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入库

2.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

3.明确不适合采用PPP模式的项目类型

4.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不予入库

为何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入库?

01

客观事实

新建项目以政府付费类项目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类项目为主,这样导致政府未来10-30年的支出责任加大,所有PPP项目政府支出占本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逼近10%。

02

政策原因

财预[2017]50号文和87号文出台后,政府进行投资建设的路径受到严格管控,只能通过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和PPP模式三种方式。

03

地方政府

鉴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债券额度少,PPP模式逼近10%的红线等原因,地方政府投资建设新项目缺乏资金。

04

较多存量资产

优质存量资产通过PPP模式引入投资,可获得存量项目资产转让对价,该部分资金可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以此实现投资良性循环,并且该方式有利于供给侧改革,可提高项目运营维护服务供给质量。


未来,新建项目规模将有所下降,存量项目PPP运作将迎来发展机遇期。

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


原因

政府付费类项目大多重建设轻运营,大多项目没有实质性的运营部分。

现状

在很多政府付费类项目中,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以此固化政府支出责任。这类项目今后要进入PPP库将面临着较大的障碍。

政府付费类项目入库条件

未来可通过分析项目实施方案中的绩效考核办法来甄别不合规项目,若新项目同时满足:政府付费(可用性服务费+运维绩效服务费)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政府承担的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均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支付、建设成本中参与绩效考核的部分占比不低于30%、政府付费在合作期内连续平滑安排等3个条件,则新项目可入库,否则,不得入库。

03

明确不适合采用PPP模式的项目类型


纯商业化与

招商引资项目



对于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不具有公益属性的纯商业化项目、以招商引资为目的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或

重大公共

利益的项目



重要国家机关、重点科研单位、军事设施和军工单位及其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纯工程建设且无

运营内容的项目



主要针对传统BT工程,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明确关闭BT工程模式通道。


04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


需要整改清退已入库项目


不得入库的两种情形

上文所述“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和“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

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

包括已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虽已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但评价方法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不宜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

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无实质进展的;尚未进入采购阶段但所属本级政府当前及以后年度财政承受能力已超过10%上限的;已书面确认不再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地方政府换届、项目操作难度大等导致项目推进不顺利甚至被搁置的。

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

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采用BT方式实施的;采购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款、影响社会资本平等参与的;未按合同约定落实项目债权融资的;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

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

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的;政府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回报的;政府及其部门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项目

在现有的PPP项目库中,除了国家示范项目外,大多数项目相关信息未公开,应及时公开并更新项目信息。

需要注意的问题

92号文出台对PPP项目规范运作,促进PPP事业可持续发展将起到推动作用,严格落实文件精神,将对后续 PPP发展形成长远影响,需项目相关各方做好积极应对之策。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新NEWPPP平台小编欢迎大家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

上一篇:【PPP业务】PPP项目绩效评价,最合理的评估方法是什么?
下一篇:

3311河南公司   最新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