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的退出路径分析


来自:西安财金公司     发表于:2019-03-01 03:47:31     浏览:333次

2. 股权回购/转让

3. 售后回租

4. 资产证券化

5. 公开上市

6. 发行债券

(一)到期移交清算 

到期移交清算是指PPP项目合作期届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所涉资产移交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后,通过对项目公司进行清算,以实现各社会资本或各股东的资本退出。

《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剥夺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法》同时明确“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可以解散。PPP项目公司章程通常会设定与项目合作期限一致的营业期限,项目合作期结束,项目公司可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

公司清算一般应履行的程序有:(1)成立清算组;(2)通知、公告债权人;(3)清理公司财产;(4)资产处置;(5)清偿债务;(6)剩余财产分配;(7)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结合公司清算的一般程序,PPP项目公司在进行清算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为合理限制风险,PPP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一般由股东组成,因此,PPP项目公司清算组由届时具备股东身份的社会资本和政府出资代表组成。

2.项目公司债权人通常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或项目运营期原材料或设备器材供应商,清算组应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各债权人。

3.项目公司通常需根据PPP项目回报机制安排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分别为金融资产、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的混合。因此,清算组在进行资产处置时,应注意应收款项的回收和非现金资产转让等问题,无法回收的应收款项应及时做坏账处理,非现金资产转让给股东的,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转让价格。

4.项目公司清算过程中还需注意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按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同时明确,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另外,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优惠(包括定期减免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等),所以一律适用基本税率25%。因此,清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清算所得乘以25%。

5.社会资本在项目公司完成上述清算程序后,最终得到剩余资产的金额应按照各自在项目公司的占股比例进行分配。

因此,社会资本在项目前期决策阶段,应对项目公司清算有深入的了解,统筹考虑清算过程中涉及的税费和成本,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其投资PPP项目可获得的真实回报水平。

(二)股权回购/转让 

股权回购/转让退出是指投资基金资金投入到PPP项目公司后,在项目投资公司完成项目任务(或阶段性投资任务)后,由开发运营公司进行股权回购;或将股权转让给给地方融资平台或政府指定的运营单位,以收回建设成本并取得收益。

国办发﹝2015﹞42号文、财金﹝2015﹞57号文明令禁止政府回购后,将股权转让给地方融资平台的“政府兜底”方式已不具合法性。

实践中的变通做法有二种:

一是要求政府指定企业回购,该种方式本质上还是“政府兜底”,只是将平台公司债务转化地方国有企业债务,政府方仍然承担了大部分风险;

另一种方式是作为社会投资人的金融机构要求建设方或运营方回购或提供担保,这将增加施工单位的资产负债率,影响其扩大再生产能力。

(三)售后回租 

在PPP项目中,将项目资产进行出售后回租,租赁公司支付相应价款,在项目运营期利用项目收费和政府补贴支付租赁价款,运营期结束后租赁公司将资产所有权以名义价格转回SPV,SPV向政府移交,移交后社会资本退出。这种模式在外国使用较多,在我国,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BOT模式中的基础设施实际上不属于SPV,形成基础设施的成本才计入SPV 的无形资产,SPV并不具备出售基础设施的权利。因此在我国使用的情况较为有限。

(四)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企业或金融机构将其能产生现金收益的资产加以组合,出售给特殊目的的载体(SPV),SPV再发行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证券产品,将该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过程。投资基金投入到PPP项目公司后,在项目运营成熟后,通过将项目公司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或者海外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资产证券化方式,实现投资的退出。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须遵循证监会等部门要求的操作规范,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同样也不例外。以“中信证券-首创股份污水处理PPP项目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例,完整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由项目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和发起人将基础资产(可以是项目公司对第三方形成的债权或收益权)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转让给第三方机构组建特殊目的载体(即SPV,国内做法通常为证券公司发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实现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

经第三方信用增级后,承销商将资产支持证券销售给投资人,并向投资人募集资金;SPV从承销商处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并通过托管人划拨至发起人制定账户,用于购买基础资产,发起人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对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进行归集,SPV按约定向投资人支付利息并进行证券清偿,直至专项计划到期。


判断社会资本能否通过资产证券化退出PPP项目主要依据基础资产能否“真实出售”并实现“破产隔离”、是否设置社会资本“赎回”与投资人“回售”条款,即社会资本在资产证券化发起完成后,第三方不再就PPP项目享有向社会资本追偿的权利,社会资本也不再因PPP项目的运营产生额外收益或承受损失。

因此,可从主管部门立场、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和PPP模式限制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政府主管部门对社会资本通过资产证券化退出持否定意见:《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提出,“不得通过资产证券化改变控股股东对PPP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项目运营责任,实现变相退出,影响公共服务供给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其次,如基础资产为长期应收款且未设置“赎回”与“回售”条款(即真实出售),则基本可实现社会资本的完整退出,不过在已落地实施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中,无论是出于吸引不同类型投资人抑或是确保项目运营维护质量获得持续稳定现金流的目的,均设置了“赎回”与“回售”条款,这使得在存续期内一些特定时点,可能会出现发起人股东接手项目的情况,鉴于发起人股东与发起人的“母子关系”,致使发起人(或社会资本)并未实现完整退出。

第三,从PPP协议约定内容来看,协议约定发起人应负责在合作期限内PPP项目的运营和维护,若社会资本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完全退出,将项目运营责任转移至SPV或持有证券化产品的投资人,无论从社会效应还是经济效益考虑,政府方都难以接受。

因此,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能够实现社会资本的完整退出是有待推敲的。资产证券化虽隐藏着一些风险和制度障碍,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适宜的PPP项目退出通道。


(五)其他退出方式 

除前述退出机制外,还存在公开上市和发行债券等其他退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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